桂建函〔2019〕20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有關部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優化營商環境重點指標百日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廳函〔2019〕23號)精神,按照“并列全國第一為底線、爭取全國第一為目標”要求,對標全國一流水平,我廳制定了《廣西優化營商環境用氣報裝指標百日攻堅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于2019年2月14日印發實施(桂建政務〔2019〕1號)。據初步統計,截至2019年5月31日,全區14個設區市用氣報裝基本實現“1、3、3、4”的目標,即:基本實現了1份材料、3個環節、無戶外管線工程3個工作日提供方案、有戶外管線工程 4個工作日提供方案的百日攻堅目標。
根據自治區政府辦公廳2019年5月5日印發的《2019年全區優化營商環境攻堅突破年活動實施方案》精神,結合5月下旬配合自治區政府督查室對各市用氣報裝(獲得用氣)樣本核驗工作和我廳組織的對14個設區市用氣報裝(獲得用氣)調研情況,現就《實施細則》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調整目標和時限
根據自治區政府辦公廳2019年5月5日印發的《2019年全區優化營商環境攻堅突破年活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精神,將“用氣報裝”的表述調整為“獲得用氣”,并從“用氣報裝”1、3、3、4(1份材料、3個環節、無戶外管線工程3個工作日提供方案、有戶外管線工程4個工作日提供方案)的目標變更為“獲得用氣”1、3、3+6、4+11、(1份材料、3個環節、無戶外管線工程3個工作日提供方案6個工作日通氣、戶外管線工程≤30米的4個工作日提供方案11個工作日通氣)的目標。
根據《實施細則》,“用氣報裝”指標百日攻堅完成時間為2019年6月底;根據《實施方案》,“獲得用氣”指標攻堅完成時間為2019年底。
二、增加考核內容
根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營商辦)2019年6月3日召開會議強調的“材料、環節和時間等指標要考核,1+7系列文件中所列其他工作也要考核”的要求,現增加考核內容如下:
(一)各市、縣人民政府行政審批中心(政務大廳)承建的水電氣統一受理窗口(《實施細則》第十條)、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實施細則》第六條)、政務聯審共享平臺(《實施細則》第七條)等平臺建設、系統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等列入考核范圍。
(二)供氣企業為用戶提供“一站式服務”、用氣報裝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實施細則》第八條)、專人派駐市縣行政審批中心(政務大廳)、與行政審批部門協同辦理報裝、代用戶辦理行政審批(《實施細則》第十條)等列入考核范圍。
三、明確階段性考核目標
(一)按“用氣報裝”1、3、3、4目標考核的,考核時間為2019年6月底。
(二)按“獲得用氣”1、3、3+6、4+11目標考核的,考核時間為2019年底。
“獲得用氣”指標中辦理環節、申請材料和辦理時間等的樣本采集、核驗方式和評價標準,按附件執行。
四、完善考核機制
《實施細則》所設定的目標是以2018年國務院大督查優化營環境指標調查中全國排名第一的省份為標桿。經初步調研,目前廣西“獲得用氣”指標仍然處于全國前列。因此,對達標城市不再進行排名;對不達標的,繼續執行排名制度,引導各市以目標為導向,切實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和長效管理機制,積極推動和開展營商環境指標的優化改革,防止為排名不合理地、超常規地壓縮時間、材料以及環節,造成市場無序競爭。
附件:⒈ 獲得用氣中辦理環節、申請材料和辦理時間等指標的樣本采集、核驗方式和評價標準
⒉ 獲得用氣調查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6月19日
附件1
獲得用氣中辦理環節、申請材料和辦理時間等指標的樣本采集、核驗方式和評價標準
一、辦理環節
(一)辦理環節分為用戶咨詢、報裝申請、通氣使用三個環節(《實施細則》第八條)。
(二)用戶和窗口。用戶是指中低壓非居民用戶(《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窗口分為實體窗口和虛擬窗口;當地行政審批中心(政務大廳)水電氣專用窗口、供氣企業營業廳為實體窗口;手機客戶端、微信、官方網站平臺等網絡方式均視為虛擬窗口。
(三)用戶咨詢。用戶咨詢分為實體窗口咨詢和虛擬窗口咨詢。
⒈ 用戶到實體窗口咨詢的,視為1個環節。
⒉ 用戶在任何時間段通過虛擬窗口和電話等咨詢的,視為0個環節。
(四)用戶報裝。用戶報裝分為實體窗口報裝和虛擬窗口報裝。用戶在實體窗口報裝的,視為1個環節。用戶通過虛擬窗口實現報裝的,視為0個環節;供氣企業主動上門為用戶提供報裝服務的,視為0.5個環節。
(五)用戶咨詢、報裝申請、通氣使用等兩個或多個環節在同一時間段內同步辦理并完成的,視為環節并聯辦理。
(六)用戶咨詢、報裝申請、通氣使用等環節在法定節假日辦理的,不列入環節計算范圍。
(七)零樣本的,取14個設區市的辦理環節平均值。
(八)佐證材料和方式:實體窗口咨詢、報裝的,供氣企業提供用戶現場咨詢(報裝)簽名確認單、用氣報裝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和紙質材料。虛擬窗口咨詢、虛擬窗口報裝及其他環節并聯辦理的,抽查核驗供氣企業用氣報裝工作信息管理系統的報裝材料信息(系統打印紙質材料);樣本采集單位向用戶確認。
二、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分為紙質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二)申請材料為1份,即獲得用氣申請表。附件包括但不僅限于《實施細則》第六條所列內容;行政審批(核準、備案等)不得作為附件內容。
(三)用戶通過實體窗口遞送紙質材料的,視為1份材料。
(四)用戶通過虛擬窗口遞送電子版材料的,視為0份材料。
(五)供氣企業主動上門幫助用戶通過虛擬窗口遞送電子版材料的,視為0.5份材料。
(六)零樣本的,取14個設區市的申請材料平均值。
(七)佐證材料和方式:實體窗口遞送材料的,供氣企業提供用戶現場報裝簽名確認單、用氣報裝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和紙質材料。虛擬窗口遞送材料的,抽查核驗供氣企業用氣報裝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內的報裝電子材料信息和系統打印的紙質材料;樣本采集單位向用戶確認。
三、辦理時間
辦理時間由咨詢時間、報裝時間、提供接駁和供氣方案時間、委托設計施工(含預算編制、合同文本制作)時間、現場通氣時間組成。《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不列入辦理時間計算范圍。
法定節假日,不列入辦理時間計算范圍。
無樣本的,取14個設區市各環節辦理時間的平均值。
(一)用戶在實體窗口咨詢的,咨詢時間<30分鐘的,視為0天;30分鐘<咨詢時間<120分鐘的,視為0.5天;咨詢時間>120分鐘的,視為1天。
佐證材料和方式:用戶實體窗口咨詢時的現場簽名確認單、用氣報裝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和紙質材料。
(二)用戶在虛擬窗口咨詢的,從用戶發出咨詢到供氣企業答復,辦理時間按以下規則計算:
⒈ 09:00-17:00工作時段,時間<60分鐘的,視為0天;60分鐘<咨詢時間<180分鐘的,視為0.5天;咨詢時間>180分鐘的,視為1天。
⒉ 17:01-08:59非工作時段,時間<120分鐘的,視為0天;120分鐘<咨詢時間<240分鐘的,視為0.5天;咨詢時間>240分鐘的,視為1天。
⒊ 工作時段與非工作時段交叉時,按工作時段計算。
佐證材料和方式:供氣企業提供用戶咨詢記錄;樣本采集時由采集單位向用戶確認。
(三)根據《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燃氣管道工程分為室內燃氣管道工程(《實施細則》第四條稱為無戶外管線工程)和室外燃氣管道工程(《實施細則》第五條稱為有戶外管線工程)兩種。
佐證材料和方式:以用戶簽字認可的、供氣企業擬定的管道接駁和供氣方案為準。
(四)室內管道敷設工程的項目,從用戶遞交材料申請報裝之后起(不含報裝日),供氣企業向用戶提供管道接駁和供氣方案的標準時間為3個工作日。
供氣企業采取優化辦理時間措施的,可按如下計時方式:
⒈ 從用戶在實體窗口遞交紙質材料申請報裝當日,供氣企業提供紙質管道接駁和供氣方案的,按0.75個工作日計算。
⒉ 從用戶在虛擬窗口遞交電子版材料申請報裝之后(不含報裝日)起,供氣企業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平臺等提供電子版管道接駁和供氣方案的,按2. 5個工作日計算;2個工作內提供的,按1. 5個工作日計算;1個工作日內提供的,按0. 5個工作日計算;
報裝日當天提供的,按0.25個工作日計算。
⒊ 供氣企業主動上門服務幫助用戶通過虛擬窗口遞送電子版材料的,從用戶在虛擬窗口遞交電子版材料申請報裝之后(不含報裝日)起,供氣企業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平臺等提供電子版管道接駁和供氣方案的,按2.75個工作日計算;2個工作內提供的,按1.75個工作日計算;1個工作日內提供的,按0.75個工作日計算;報裝日當天提供的,按0.5個工作日計算。
⒋ 佐證材料和方式:用戶在實體窗口遞交紙質材料申請報裝的,辦理完成時間以用戶在供氣企業擬定的紙質管道接駁和供氣方案簽收日期和時間為準。用戶在虛擬窗口遞交電子版材料申請報裝的,辦理完成時間以供氣企業通過網絡、平臺等向用戶提供電子版管道接駁和供氣方案的發出日期和時間為準;樣本采集時間由采集單位向用戶確認。
⒌ 室外管道敷設工程的報裝項目,從用戶遞交材料申請報裝之后起(不含報裝日),供氣企業向用戶提供管道接駁和供氣方案的標準時間為4個工作日。
供氣企業采取優化辦理時間措施的,可按如下計時方式:
(1)從用戶在實體窗口遞交紙質材料申請報裝當日,供氣企業提供紙質管道接駁和供氣方案的,按0.75個工作日計算。
(2)從用戶在虛擬窗口遞交電子版材料申請報裝之日(不含報裝日)起,供氣企業在4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平臺等提供電子版管道接駁和供氣方案的,按3. 5個工作日計算;3個工作日內提供的,按2.5個工作日計算;2個工作內提供的,按1.5個工作日計算;1個工作日內提供的,按0. 5個工作日計算;報裝日當天提供的,按0.25個工作日計算。
(3)供氣企業主動上門幫助用戶通過虛擬窗口遞送電子版材料的,從用戶在虛擬窗口遞交電子版材料申請報裝之日始,供氣企業在4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平臺等提供電子版管道接駁和供氣方案的,按3.75個工作日計算;3個工作日內提供的,按2.75個工作日計算;2個工作日內提供的,按1.75個工作日計算;1個工作日內提供的,按0.75個工作日計算;報裝日當天提供的,按0.75個工作日計算。
(4)佐證材料和方式:用戶在實體窗口遞交紙質材料申請報裝的,以用戶在供氣企業擬定的紙質管道接駁和供氣方案簽收日期和時間為準。用戶在虛擬窗口遞交電子版材料申請報裝的,以供氣企業通過網絡、平臺等提供電子版管道接駁和供氣方案的發出日期和時間為準;樣本采集時間由采集單位向用戶確認。
⒍ 用戶委托供氣企業設計施工(含預算編制、合同文本制作)時間計入用氣報裝環節,分別以用戶簽訂用氣合同日期、用戶簽訂管線工程施工合同日期、用戶提供施工條件日期、壓力管道質量監督檢驗日期和用戶提供現場通氣條件日期作為時間計算的分割點。
(1)對室內管道敷設工程,從施工設計、預算編制、合同簽訂、現場施工和現場通氣的時間,合計不超過6個工作日。
(2)對室外管道敷設工程≤30米的項目,供氣企業從施工設計、預算編制、合同簽訂、現場施工和現場通氣的時間,合計不超過11個工作日。
(3)對30米<室外管道敷設工程<100 米的項目,從設計施工、預算編制、合同簽訂、現場施工和現場通氣的時間,合計不超過24個工作日。
(4)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劃—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壓力管道監管部門對新建燃氣管道進行監督檢驗的時間,不計入用氣報裝環節時間計算范圍。
(5)佐證材料和方式:以用戶簽字認可的進場時間、竣工時間、通氣時間日期為準。
⒎ 用戶委托第三方負責燃氣管道工程設計、施工的,以供氣企業收到施工單位提供的燃氣管道質量監督檢驗報告日期、用戶提供現場通氣條件日期作為時間計算的分割點。
佐證材料和方式:以用戶簽字認可的通氣時間日期為準。
第三方是指與供氣企業之間沒有相互持股、參股、控股等的燃氣管道設計、施工單位。
四、其他事項
(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規定,燃氣管道壓力≥0.1MPa、管徑≥50mm的,依法監檢。即此類管道燃氣工程,必須經過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驗合格后,才能進入市政工程竣工驗收程序。
燃氣管道壓力<0.1MPa、管徑<50mm的管道燃氣工程,自愿申報監檢。即業主單位按照市政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
(二)根據《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劃—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直埋敷設的中壓燃氣管道,必須定期檢測”的規定,直埋敷設的中壓燃氣管道實行強制監檢。即此類管道燃氣工程,必須經過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驗合格后,才能進入市政工程竣工驗收程序。
(三)用戶紅線外100米內尚未敷設有市政燃氣管道的,視為不符合安全供氣條件,不列入樣本采集范圍。
(四)用戶紅線外100米內敷設有市政燃氣管道的,但燃氣管道工程施工涉及行政審批的,視為不符合安全供氣條件,不列入樣本采集范圍。
(五)用戶紅線內燃氣管道工程超過100米的,視為不符合安全供氣條件,不列入樣本采集范圍。
(六)用戶紅線內燃氣管道工程施工涉及行政審批的,視為不符合安全供氣條件,不列入樣本采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