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政辦發〔2009〕2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以下簡稱“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改善環境質量,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做好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貸款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作為《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府信用額度貸款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05〕105 號)的補充規定。
第二條 對國家開發銀行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貸款,納入自治區政府信用平臺貸款管理范疇。
第三條 為盡快落實國家開發銀行專項貸款,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指定借款人(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項目委托代建協議》。指定借款人、項目用款人共同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三方的權利和責任由合同約定。
第四條 項目準入條件
(一)項目用款人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為國有企業或國有絕對控股企業。
(二)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向自治區財政廳出具還款承諾函,明確貸款項目如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歸還貸款本息時,由自治區財政廳通過專項扣款的方式收回墊付資金。還款承諾函同時抄送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國家開發銀行廣西分行。
(三)項目用款人的自治區主管部門應向自治區財政廳出具承諾函,明確如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歸還貸款本息時,由自治區財政廳通過專項扣款的方式從其部門預算安排的財政撥款中收回自治區財政墊付的資金(下稱“墊付資金”)。承諾函同時抄送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國家開發銀行廣西分行。
(四)項目用款人如為指定借款人下屬企業,則由指定借款人向自治區財政廳出具還款承諾函,明確如其下屬企業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歸還貸款本息時,則由指定借款人負責償還。還款承諾函抄送國家開發銀行廣西分行。
(五)屬自治區投資建設的,項目用款人應提供經自治區財政廳審定、與貸款額度相應的抵押、擔保或扣款還款承諾;屬市、縣投資建設的,是否要求項目用款人采取抵押、質押措施,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為指定借款人出具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借款和簽訂借款合同的書面通知;負責貸款項目的初審。
自治區財政廳:對列入初審范圍的貸款項目進行審核;監督檢查貸款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對還款存在困難的項目安排補貼資金或貸款本息墊付資金,用于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本息的按期償還。
第六條 項目用款人的自治區主管部門和所在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一)負責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匯總報送項目申請。
(二)負責協調并督促用款人按期還本付息。
(三)如項目用款人存在還款困難,負責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墊付貸款本息資金申請。
第七條 指定借款人主要職責
(一)匯總、編報年度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貸款資金支出預算;匯總、編報月度和年度項目資金財務報表。
(二)根據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還本付息資金計劃,確保按期償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本息。
(三)指定借款人與各項目用款人之間的管理職責由雙方按國家開發銀行的有關規定另行簽訂協議約定。
(四)對既往利用過指定借款人資金信用不好的項目用款人,以及既往信用不好的主管部門(公司)以其下屬機構作為項目用款人的單位,指定借款人要在簽約前加強把關控制;同時將利用政府信用貸款的項目借款人相關情況反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共同確保項目審核從嚴控制。
第八條 項目用款人主要職責
(一)及時上報資金使用計劃,保證工程建設進度,編制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和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二)辦理工程與設備價款結算,控制費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
(三)組織編制項目的工程概預算,組織實施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竣工驗收等工作;
(四)及時編制月度財務報表,項目竣工,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五)及時上報還本付息計劃并按期還本付息,確保按期償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本息。
第三章 項目申報、審核、下達及調整
第九條 項目申報。屬于市、縣投資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報自治區全面推進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屬于自治區投資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屬的自治區主管部門報自治區全面推進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上述項目均同時抄送國家開發銀行廣西分行。
第十條 項目審核。自治區全面推進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對自治區主管部門和各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貸款項目進行初審,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用款人的資格、借款信用擔保或資產抵押等事項,審核貸款項目的配套能力、償債能力、地方政府或自治區級項目主管部門的承諾保證能力,最終審定還本付息及資金來源計劃、借款信用擔保或資產抵押等事項。自治區全面推進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財政廳及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還應提出申請專項貸款項目清單,征求國家開發銀行廣西分行意見,再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項目下達。項目申報材料應明確項目用款人,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向指定借款人下達通知時,應列明如下事項:具體項目的用款人;市、縣項目或自治區項目,如屬于自治區項目應列明區直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項目調整。借款項目調整視同項目重新申報,按照借款項目申報流程辦理。
第四章 資金的償還
第十三條 項目用款人應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確保按期償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 如項目用款人存在還款困難,屬于區直部門(或企業)投資建設的,由區直主管部門于還本付息日前30日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墊付申請;屬于市、縣投資建設的,先由市、縣財政安排資金對指定借款人進行補貼,按期還本付息;如到期無法償還的,應于還本付息日前30日由市、縣人民政府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墊付貸款本息資金的申請。自治區財政廳應于還本付息前5日將墊付資金劃撥至指定借款人在國家開發銀行廣西分行開立的質押專戶。
第十五條 屬于墊付區直主管部門投資建設項目貸款本息的財政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通過專項扣款的方式從其部門預算安排的財政撥款中收回自治區財政墊付資金;屬于墊付市、縣投資建設項目貸款本息的財政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通過年度結算專項扣款的方式收回墊付資金。
第十六條 財政補貼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列入同期年度財政預算,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第十七條 每年10月底前,項目用款人應報送下一年度貸款本息償還計劃,由其區直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市、縣財政部門蓋章確認后統一報指定借款人,由指定借款人匯總并于11月底前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第十八條 建立償債準備金制度。自治區財政廳在國家開發銀行開立償債準備金專戶,該專戶余額不低于3億元,用于調劑償還廣西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自治區政府信用平臺項目在開發銀行的貸款本息。
第十九條 還本付息日后5日內,國家開發銀行應將項目用款人還本付息的落實情況通報指定借款人,由指定借款人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指定借款人和項目用款人應對貸款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指定借款人對貸款資金的借、用、還情況編制專門的報表,對指定借款人自身項目以外的貸款,指定借款人單獨核算,單獨記賬,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用款人在貸款未清償完畢之前,發生關閉、撤銷、破產、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變隸屬關系或預算體制變化、改變國有獨資地位或國有絕對控股地位等情況時,必須重新落實貸款償債責任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項目用款人應就政府信用債權的償債事項單獨報項目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并及時通知國家開發銀行。自治區投資建設的項目,凡用款人屬于上述情形導致從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改變為不再控股的,實施前須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如果違反合同約定和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追究用款人和主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專項貸款的使用和管理,實行部門和市、縣行政首長負責制,并納入各級政府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指定借款人負責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整理、匯總,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和建設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和審計廳對用款人使用政府信用額度貸款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采購、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年度審計,發現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改變項目建設內容、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的,負責通知國家開發銀行停止發放貸款,追回已發放的貸款。同時,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用款人應在國家開發銀行或國家開發銀行指定的商業銀行開立污水垃圾處理項目收費權質押專戶,污水垃圾處理項目用款人、自治區財政廳、國家開發銀行和開戶銀行共同簽訂監管協議,污水垃圾處理專項收費資金必須歸集入該專戶,其資金使用應接受自治區財政廳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監督。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專項資金質押專戶變更必須報經自治區財政廳和國家開發銀行同意后才能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建立目標責任制,采取獎懲措施。自治區有關部門將專項貸款落實情況納入指定借款人業績考核的范疇,支持鼓勵國有企業積極承擔公益性設施建設,對指定借款人承擔政府信用貸款所體現的社會貢獻和對其自身發展的影響給予酌情考慮。將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情況、專項貸款管理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市、縣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污水垃圾處理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