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村鎮[2009]4號
各市建(規)委、規劃局、文化局:
為更好地保護我區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評選辦法》第一點“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核定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基礎上,評選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和中國歷史文化名村”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建設廳、文化廳將在各市推薦上報的基礎上,組織評選廣西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評選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按照規定,做好廣西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評選的有關工作。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評選辦法(試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廳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