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申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文化和旅游廳
2024年6月14日
廣西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申報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規范開展廣西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申報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申報管理辦法(試行)》,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和指定工作。
二、條件標準
申報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縣)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應具有以下重要歷史文化價值之一。
1.與中華民族悠久連續的文明歷史有直接和重要關聯。在政權建設、制度文明、國家和地方禮儀、農業手工業發展、商貿交流、社會組織、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城市與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軍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與我區近現代政治制度、經濟生活、社會形態、科技文化、環境保護發展有直接和重要關聯。突出反映近現代戰爭沖突與災害應對、革命運動與政治體制變革、工商業發展、生活方式變遷、新思想文化傳播、科學技術發展、城市與建筑等方面的歷史進程或杰出成就。
3.見證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人民不懈奮斗的光輝歷程。突出反映中國共產黨誕生、創建革命根據地、長征、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奪取人民解放戰爭勝利、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等方面的偉大歷史貢獻。
4.見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與發展歷程。突出反映社會主義制度建立與發展、工業體系建立、科技進步、城市建設、重大工程建設等方面的巨大成就。
5.見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偉大進程。突出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沿海沿邊開放城市發展、科技創新和重大工程建設等方面取得的偉大成就。
6.突出體現民族文化的多樣性,集中反映廣西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或見證多民族交流融合,突顯廣西嶺南山水文化、駱越文化、民族文化、海絲文化。
(二)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應具有能夠體現上述歷史文化價值的物質載體和空間環境。
1.體現特定歷史時期的城市格局風貌、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存完好。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應當至少有1片歷史文化街區,每片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面積不小于1公頃、50米以上的歷史街巷不少于3條、公布的歷史建筑不少于10處。
2.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不少于10處,且自治區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不少于4處,保存狀態良好,且能夠體現城市歷史文化核心價值。
三、工作要求
申報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縣)應滿足以下工作要求:
- (一)完成保護對象的測繪建檔、掛牌等工作。
1.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進行測繪,建立數字化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基礎信息、測繪成果、保存保護狀況、修繕利用情況、產權變更情況、建設資料等。
2.按規定標準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標志牌。
3.依法完成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納入相關規劃。
4.依法登記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并向社會公布。
(二)完善保護管理規定。
1.完成已公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編制。
2.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工作,評估歷史文化價值、保護利用現狀及存在問題,確定保護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保護展示利用策略建議,提出近期保護工作計劃等。
3.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基礎上,以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相關保護管理辦法并實施,明確保護目標、保護對象、保護范圍、保護利用和建設控制具體要求、各保護主體的權利責任、獎懲措施等。
(三)健全保護管理機制。
1.建立和完善歷史文化保護相關機制,統籌協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工作,審議保護工作重大事項。
2.明確保護管理部門、職責分工,配備保護管理專門人員。
3.保障經費投入,將保護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4.建立保護工作實施監督、意見反饋的公眾參與機制。
(四)其他要求。
近3年未發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壞保護對象等致使城市(縣)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事件;未發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違法事件。
四、工作程序
(一)申報程序。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包括準備、評估、審查、公布四個階段,具體程序為:
1.準備階段。申報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縣)應對照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條件標準,開展本市(縣)歷史文化價值研究,對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普查,依法開展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及備案工作,按照相關工作部署,申報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推動完成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認定公布工作。
2.評估階段。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后,進入評估審查階段,申報主體為設區市人民政府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時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評估申請;申報主體為縣人民政府的,經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評估申請。收到評估申請后,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城市進行評估,并出具是否符合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條件標準的評估意見。
3.審查階段。經評估符合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條件標準后進入審查階段,申報城市(縣)在2年內達到本辦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后,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條件標準和工作要求的,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聯合自治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對不符合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條件標準和工作要求的,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聯合自治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反饋申報城市(縣),并抄送自治區人民政府。
4.公布階段。自治區人民政府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向獲批的城市(縣)授予“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銘牌。
(二)指定程序。
對符合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條件標準而沒有申報的城市(縣),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向該城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并督促該城市(縣)按照本辦法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接到申報建議1年后仍未申報的,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直接確定該城市(縣)為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對提醒、約談、督促后仍不履行職責的相關責任人,按照相關干部管理權限向相關黨組織或部門提出開展問責的建議。
五、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申報文本和附件。
(一)申報文本。
1.《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申報表》。
2.申報城市(縣)簡介。包括基本情況、歷史沿革、地方特色等。
3.條件和標準符合情況。對照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條件標準,闡述城市(縣)的歷史文化價值、相應的物質空間載體和空間環境等情況。
4.保護管理工作情況。對照工作要求,闡述保護對象普查認定情況、保護規劃編制實施、地方性保護規章制度與政策制定、保護管理機制完善等情況。
5.重要圖表。包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不可移動文物,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老字號、古樹名木等各類保護對象清單,與保護清單相對應的保護對象空間分布圖、保護規劃重要圖紙等。
(二)附件。
1.佐證材料。包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有關的文件等。
2.其他影像資料。包括申報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的視頻宣傳片、各類保護對象的照片,以及其他能夠展現城市(縣)歷史文化價值特色的圖片或電子幻燈片等。
六、批后管理
(一)經批準公布的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如相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其后續管理可參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相關規定執行。
(二)對經批準公布的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因保護不力造成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列入瀕危名單,限期進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合格且拒絕繼續整改的,撤銷歷史文化名城稱號,退出保護名錄。對不盡責履職、保護不力,造成歷史文化名城或應列入歷史文化名城而未列入、歷史文化資源的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破壞的,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作出處理。
附件:廣西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