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規園〔2008〕20號
各市、縣建委、建設局、規劃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關于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的有關規定,建設部下發了《關于印發〈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規定〉的通知》(建稽〔2007〕281號),現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證件(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證》)是今后我區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法定證件。各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授權執行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公務的人員都必須通過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才予以發證。培訓考試有關工作由廣西建設廳職工培訓中心統一組織,具體培訓考試、考核的通知我廳將另行發文。屆時請各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好人員,報名參加培訓和考試,同時配合做好相關公務人員的考核工作。
二、我廳負責《監督檢查證》的制作、頒發和管理。有關《監督檢查證》的發放和具體管理事宜,我廳另行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