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低保”、連續失業2年以上困難職工和直系親屬可以提取公積金
在日前召開的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4次主任會議上,記者從即將提請審議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審議結果報告中獲悉,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有望放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連續失業2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配偶及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者,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僅限于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等用途。“困難戶”提取公積金可付房租等。
據悉,為放寬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有關部門作了深入的調研,調研集中在此舉是否與國務院以及現有養老、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持平衡和銜接;社會的承受能力如何等方面。
之后,有關各方達成的共識是,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但對因病造成生活困難而提取住房公積金者,用途應當限制在支付房租等方面。擬訂繳存比例需要座談聽證。
另據記者獲悉,本市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也可能有新舉措,即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最低繳存比例5%的基礎上浮動確定。此舉是為了避免某些高收入者實際繳存公積金的數額,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的情況。據悉,本市每年公積金繳存比例和月繳存最高限額,將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擬訂。
今后,凡市公積金管委會在擬訂繳存比例或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等重大事項前,將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或通過媒體廣泛聽取單位和職工意見。違法提取公積金將受罰。
在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同時,記者獲知,本市對違法提取公積金的個人,也設置了懲罰措施,具體為: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課以所提款額10%至50%的罰款;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課以所提款額1倍至5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公積金貸款者。(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