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穎等12名代表:
你們在自治區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上提出的“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的建議”,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交由我廳主辦,自治區法制辦協辦。經我廳商自治區法制辦共同研究,現答復如下:
你們提出的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的建議我們正在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1997年11月1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號發布,以下簡稱《實施市容環境條例辦法》)自頒布實施以來,對加強我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良好城市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自治區人民政府一直以來高度重視《實施市容環境條例辦法》的清理和立改廢工作,2004年6月29日,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的需要,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號,決定對《實施市容環境條例辦法》進行修正;2007年11月15日,經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治區人民發布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3號,對《實施市容環境條例辦法》進行修訂并重新公布;2016年9月26日,為依法推進簡政放權和放管結合,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2號,決定對《實施市容環境條例辦法》進行再次修正。
你們提出《實施市容環境條例辦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按照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醫用和其他特殊業務需要飼養的,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與《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桂政發〔2016〕37號)不一致的問題,根據2016年9月26日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實施市容環境條例辦法》在此次修正中已經刪除了該四十一條的規定。
此外,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要求,優化營商環境,2018年4月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桂政發〔2018〕21號),已明確將《實施市容環境條例辦法》納入立法工作計劃的打包修改項目,由自治區法制辦組織起草,計劃在2018年6月底前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下一步,我們將積極配合自治區有關部門推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的修改工作,并指導我區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做好修改后的普法宣傳工作。同時,我廳將繼續堅持“立改廢”,定期清理過期行政法規,解決修法滯后問題,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衷心感謝你們對我區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的關心和支持。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