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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2017年上半年全區勘察設計建筑市場暨建筑節能層級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的通報(桂建管〔2017〕43號)

2017-06-28 15:05:24 來源:廣西住房城鄉建設廳網 收藏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201751526日,我廳組織對全區14個設區城市、30個縣(市、區)開展了2017年上半年全區勘察設計建筑市場暨建筑節能層級監督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現對檢查中發現的11起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予以通報(詳見附件)。以上存在市場違法行為、工程質量問題和施工安全隱患的責任單位要認真、及時組織整改;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項目存在的問題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將檢查情況、整改情況和處理意見于2017831前書面報送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623

附件

2017年上半年全區勘察設計建筑市場

暨建筑節能層級監督檢查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共計11起)

案例一:南寧市上林縣金色港灣工程;建設單位是上林縣斯爾頓珠置業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周海洪;施工單位是云南中潤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平江;監理單位是廣西桂春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楊正春。

(一)建筑市場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開工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的規定。二是未能提供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社保證明及工資表,未能提供項目經理的勞動合同,且均未按合同約定到崗履職,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掛靠。三是材料采購合同提供不齊全,未提供設備租賃合同,未提供材料、設備的采購款、租賃款支付憑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掛靠。四是水電安裝勞務合同由施工單位與個人簽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第(一)款的情形,涉嫌違法分包。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砌體施工未能提供砂漿配合比報告,現場攪拌的砌筑砂漿無計量控制,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4.0.8條的規定。二是部分砼構件存在蜂窩、露筋等混凝土質量缺陷,未編制專項修補方案及時處理,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2條的規定。三是原材料進場未進行復驗已使用,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2.1條的規定。四是缺少混凝土施工記錄和檢驗批原始記錄,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3.0.3條、第3.0.6條的規定。五是箍筋彎鉤平直段長度小于10d,箍筋彎鉤未達135°,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3.3條的規定。六是未能提供主體工程混凝土標養試塊報告,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7.4.1條的規定。

(三)安全生產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懸挑鋼梁錨固段不足1.25倍,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6.10.5條的規定;二是施工用電未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及三級配電兩級保護配電,無重復接地保護線,電箱及接線端子無標識、無接線圖,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8.1.1條、第8.1.3條、第8.1.11條的規定。三是腳手架連墻件設置數量不足,架體內立桿距建筑物距離大于150mm無防護,未按照每隔10m水要求防護,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6.4.1條、第6.4.2條、第7.3.13條、第9.0.11條的規定。四是部分樓層臨邊、預留洞口、電梯井口防護搭設不符合要求,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1.13.1.23.1.3的規定。五是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垂直開挖無支護措施,坑邊堆放大量土方,違反住房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六是施工升降機未能提供設備租賃合同,未經檢測及驗收合格已投入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違反《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范》(JGJ33—2012)第4.4.4條的規定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案例二:崇左市翰墨名苑一期工程;建設單位是廣西漢龍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伍榮忠;施工單位是廣西建開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張增巧;監理單位是廣西建通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總監盧貴修。

(一)建筑市場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開工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的規定。二是未能提供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勞動合同、工資表,且均未按合同約定到崗履職,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掛靠。三是施工單位將沖孔灌注樁工程分包給個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第(一)款的情形,涉嫌違法分包。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現場砂漿攪拌無計量設施及砂漿配合比牌,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4.0.8條的規定。二是原材料進場未進行復驗已使用,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2.1條的規定。三是缺少混凝土施工記錄和檢驗批原始記錄,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3.0.3條、第3.0.6條的規定。四是部分樓梯板厚為70mm(設計為100mm厚),違反設計圖紙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3.1條的規定。五是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偏大,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E.0.5條的規定。

(三)安全生產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腳手架基礎未硬化,無排水措施,部分基礎下沉造成立桿懸空,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剪刀撐搭設不到位;橫向掃地桿未扣在縱向掃地桿下方的立桿上;未按照每隔10m要求設置防護層,架體與建筑物間隙超過15cm未封閉;連墻件數量不足,安全網破損、張掛不嚴,11#樓作業層未掛設安全網。以上行為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6.4.1條、第6.4.2條、第7.3.13條、第9.0.11條的規定。二是模板支撐體系立桿距離過大,掃地桿單向隔排設置,封頂桿、剪刀撐缺失,違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第6.2.4條、第8.0.4條的規定。三是屋面挑檐利用外腳手架作為支撐系統,用方條疊成搭設,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9.0.5、第9.07條和《建筑施工模板及作業平臺鋼管支架構造安全技術規范》(DB45/T618—2009)第4.1條的規定。四是工人宿舍活動板房芯材非A級防火阻燃材料,違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的規定。五是攪拌機未設置專門開關箱,一箱控制多臺設備;電纜拖地、沿外腳手架敷設,未采取隔離措施;電箱無標識、無電路線路圖。以上行為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8.1.1條、第8.1.3條、第8.1.11條的規定。六是塔式起重機未能提供任何相關資料,未經檢測及驗收合格已投入使用,違反《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范》(JGJ33—2012)第4.4.4條的規定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七是物料提升機使用嚴禁使用的摩擦式卷揚機,無視頻裝置,違規使用簡易升降開關取代操作臺,進料口防護棚單層搭設,停層平臺無防護門,違反《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2010)第6.1.7條、第6.2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九條以及《關于加強施工現場物料提升機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桂建質〔200728號)的有關規定。

(四)建筑節能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項目節能設計屋面采用倒置式屋面,但保溫層厚度未增加25%,違反《倒置式屋面工程技術規程》(JGJ230—2010)第5.2.5條的規定。二是設計采用塑鋼窗,但現場施工采用鋁合金窗,違反《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第3.3.1條的規定。三是施工單位僅提供工程聯系單,未能提供修改通知及修改后的節能計算書、備案表及審查意見,違反《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第3.1.2條的規定。四是施工現場提供的外墻傳熱系數檢測報告的磚砌體厚度與設計不符,違反《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第3.3.14.2.2條的規定。

案例三:北海碧桂園北緯21°海灣工程;建設單位是北海天福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李琳;施工單位是開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陳慧敏;監理單位是廣東國晟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李志剛。

(一)建筑市場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提供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近期社保證明、工資發放證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掛靠。二是勞務分包單位(佛山市順德區富軍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進場資質未報審,未能提供現場負責人的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工資發放證明,現場核查時未到崗履職,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掛靠。三是總承包單位未提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的租賃合同及相關款項支付證明材料,且不能進行合理的解釋,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掛靠。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檢查時局部墻根部存在錯臺、麻面等質量缺陷未進行處理,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2.2條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8.9.3條第1款的規定。二是檢查時6#樓部分柱子存在縱向受力鋼筋相鄰筋未錯開的現象,違反《混凝土結構施工圖平面整體表示方法制圖規則和構造詳圖(現澆混凝土框架、剪力墻、梁、板)》(16G101—1P63KZ縱向鋼筋連接構造的規定。三是檢查時現場設置標養室溫度不能滿足要求,違反《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1—2002)第5.2.2條的規定。

(三)安全生產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項目梁板、墻同時澆筑,但未按照要求進行專家論證,違反《關于嚴格限制梁板墻柱混凝土同時澆筑施工工藝的通知》(桂建管〔201442號)的規定。二是電箱及架空線路架設在外腳手架上,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7.1.2條的規定。三是外架未高出作業層1.2m,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7.3.12條的規定。四是混凝土泵管架在外腳手架上,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0.6條的規定。

案例四:防城港市防城區同展·財富廣場工程;建設單位是廣西同展投資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廖海清;施工單位是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湯宇華;監理單位是廣西萬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周小楊。

(一)建筑市場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提供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近期社保證明、工資發放證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掛靠。二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約定派駐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均未到崗履職,用假身份證冒充項目經理,監理單位提供的監理例會簽到表均為他人代簽,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三)款的情形,涉嫌轉包。三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的除混凝土外其他的材料只能提供收款收據,塔式起重機只有租賃合同未能提供轉款憑證,且不能進行合理解釋,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掛靠。四是勞務分包單位未提供現場負責人的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和工資發放證明,現場核查時不到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掛靠。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施工單位未按設計圖紙施工,裝飾柱與主體結構一同澆筑,影響結構傳力形式,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1.0.3條的規定。二是樓梯梯段板施工縫處夾渣嚴重未處理,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2.2條的規定。三是衛生間混凝土結構樓板表面蜂窩、滲水未進行處理,影響結構使用功能,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2.1條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8.9.4條第1款的規定。

(三)安全生產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架空線路架設在外腳手架上,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7.1.2條的規定。二是懸挑外架工字鋼懸挑層未進行封閉或封閉不嚴,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4.4條第3款規定。三是模板支撐架未設置封頂桿,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6.9.1條。四是樓層臨邊、樓梯邊未搭設防護欄桿,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4.1.2條的規定。五是樓層預留洞口未進行防護,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4.2.1條的規定。

案例五:河池市陽光—99商住樓工程;建設單位是廣西河池市盛皇房地產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郭家聲;施工單位是廣西城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陳飛;監理單位是廣西建通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杜德軍。

(一)建筑市場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施工單位未能提供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和支付憑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涉嫌掛靠。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未提供防水材料檢測報告,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3.0.3條的規定;未提供檢驗批原始記錄,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5.0.5條的規定;未提供混凝土同養試塊溫度累計記錄,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8.5.9條的規定。二是現場砂漿攪拌無計量設備,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4.0.8條的規定。三是無窗臺壓頂,違反《砌體結構設計規范》第6.5.3條的規定。四是砂漿厚度不均勻、不飽滿,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5.2.2條的規定。五是梁底鋼筋銹蝕嚴重,用鋼筋頭做墊塊,不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1.2條的規定。六是抽測樓板負彎矩鋼筋保護層厚度大于規范要求,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E.0.4條的規定。七是框架梁底、樓梯梯板底存在露筋等較嚴重缺陷,不符合《砼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2.1條的規定。八是框架梁底、樓梯梯板底存在露筋等較嚴重缺陷,不符合《砼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2.1條的規定。九是樓層衛生間四周砼翻邊未與樓層砼一起澆筑,且無二次澆筑方案,違反《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2010)第4.10.11的規定。十是樓層梁板柱(墻)砼同時澆筑,無施工專項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違反《關于限制梁板柱(墻)砼同時澆筑施工工藝的通知》(桂建管〔201442號)的規定。

(三)安全生產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距腳手架1m處有10KV高壓線,小于規范要求的6m安全距離,高壓電防護專項方案未明確絕緣隔斷措施密度,現場的隔斷措施空隙較大易被鋼管穿過,且無有效隔離絕緣措施,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4.1.2條的規定。二是作業層開關箱使用空氣開關代替漏電保護器,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1.0.3條的規定。三是采光井口處無臨邊防護欄,作業層水平洞口未覆蓋封閉,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4.2.1條的規定。四是模板支撐體系缺三向剪刀撐、橫向封頂桿,局部立桿落在未固定的簡支橫向鋼管上,違反《建筑施工模板及作業平臺鋼管支架構造安全技術規范》(DB45/T618—2009)第5.2.3條的規定。五是施工單位項目部周檢、安全員日檢未閉合復查,違反《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號)的規定。六是未能提供施工單位的重大危險源治理措施、驗收制度、檢查、整改記錄,活動板房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未簽字蓋章驗收,違反《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號)要求。七是未能提供汛期安全專項檢查、記錄,活動板房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未簽字蓋章驗收,違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2017年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721號)要求。八是塔式起重機起升高度限位失效,無回轉限位,小車后限位失效,違反《塔式起重機技術規程》(JGJ215—2010)第4.0.3條的規定。

案例六:百色市田陽縣天盛尊府工程;建設單位是廣西天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陳開明;施工單位是田陽縣房屋建筑公司,項目經理黃尚武;監理單位是廣西桂春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曾悅才。

(一)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未提供檢驗批原始記錄,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5.0.5條的規定。二是拉結筋預留長度不足,未做彎鉤,違反《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11)第6.3.4條的規定。三是現場混凝土存在外觀質量缺陷,無修補方案,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2.2條的規定。四是砌體灰縫不飽滿,外墻有透光現象,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5.1.12條、第5.2.2條的規定。五是窗臺壓頂深入長度不足,未嵌固入兩側砌體,違反《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11)第6.5.3條規定。六是墻頂磚砌筑角度不符合規范要求,斜頂磚未頂緊且砌筑砂漿嚴重不飽滿,不符合《砌體填充墻結構構造》(12G614—1)第16頁詳圖構造的規定。七是梁板柱同時澆筑無專項施工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違反《關于嚴格限制梁板墻柱混凝土同時澆筑施工工藝的通知》(桂建管〔201442號)的規定。八是樓層衛生間四周砼翻邊未與樓層砼一起澆筑,且無二次澆筑方案,違反《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2010)第4.10.11條的規定。九是砌體砌筑高度大于4m,未按施工圖紙和《砌體填充墻結構構造》(12G614—1)總說明第5.4.4條的規定設置水平連系梁。十是窗臺最后一皮磚組砌方式錯誤,不符合《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5.1.11條的規定。十一是外墻磚塊體間豎向無砂漿,有透光、瞎縫,不符合《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5.1.12條的規定。十二是砌筑砂漿無質量計量措施,砂漿攪拌投料隨意性大,不符合《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4.0.8條的規定。

(二)安全生產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外架旁有高壓線,操作距離未滿足安全距離要求,高壓線正下方有作業區,未做絕緣防護措施,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4.1.1條、第4.1.2條的規定。二是外架拉結點少于二步三跨要求,架體內無滿鋪層,未掛安全兜網,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6.1.1條的規定。三是梁、板、柱同時澆筑,無專家論證方案,違反《關于嚴格限制梁板墻柱混凝土同時澆筑施工工藝的通知》(桂建管〔201442號)的規定。四是所有樓層、樓梯無臨邊防護欄,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4.1.1條的規定。五是2#樓物料提升機與建筑僅有一道拉結,底層、樓層防護門未聯動,違反《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2010)第7.2.1條和7.2.4條的規定和《關于加強施工現場物料提升機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桂建質〔200728號)的規定。六是施工單位項目部周檢、安全員日檢未下發整改通知,不符合《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號)要求。七是施用臨時用電電箱被鎖,無法檢查。八是未能提供汛期專項檢查記錄,不符合《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2017年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721號)的要求。九是塔式起重機附墻拉桿過長超出廠家說明書規定要求且違規搭焊,違反《塔式起重機技術規程》(JGJ215—2010)第2.0.8條的規定;無回轉限位,違反《塔式起重機技術規程》(JGJ215—2010)第4.0.3條的規定。

案例七:柳州市柳城縣信榮東成鑫苑房地產開發項目(1#樓)工程;建設單位是柳城縣信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全宏慧;施工單位是柳州長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游紹菊;監理單位是廣西共創建設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總監秦江華。

(一)建筑市場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無項目部人員工資發放記錄、社保證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掛靠。二是混凝土、鋼筋、塔式起重機等采購、租賃合同由施工單位簽訂,款項由建設單位直接撥付,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掛靠。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現場配合比無原材料計量儀器,配合比設計未提供,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4.0.8條的規定。二是未能提供鋼筋、水泥、混凝土產品合格證及型式檢驗報告,原材料送檢沒有臺帳記錄,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2.1條、第7.2.1條、第7.3.1條的規定。三是現場鋼筋加工尺寸偏差,箍筋未按照規范圖集加工施工,加工角度有誤,分別違反圖紙設計要求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3.2條的規定。四是實體質量柱根部、頂部節點處有蜂窩麻面現象,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1.2條的規定。五是砌體結構質量較差,存在瞎縫、通縫現象;灰縫飽滿度較差,厚度偏厚,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5.1.11條的規定。

(三)安全生產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現場辦公用房未達到A級燃燒性能等級,在建工程內設集體宿舍,分別違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4.2.1條、第4.3.3條的規定。二是檢查未見落地式卸料平臺搭拆專項方案,現場搭設構造不符合規范要求,用臨近模板支撐架立桿作為卸料平臺水平系桿拉節點,分別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6.1.1條、第6.3.1條的規定。三是建筑結構周邊臨邊防護均缺失,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4.1.1條的規定。四是現場布設的懸挑卸料平臺構造、材質不滿足專項施工方案要求,與建筑結構之間的水平間隙未封閉,連續多條懸挑鋼梁固定段尾端未套入卡環固定,分別違反《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2010)第6.4.1條、第6.4.8條、第6.4.10條的規定。

案例八:來賓市合山市嶺南鎮第二幼兒園工程;建設單位是合山市教育和科技局,項目負責人黃仕濟;施工單位是廣西銀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李健華;監理單位是廣西天柱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覃柳雄。

(一)建筑市場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總承包單位主要管理人員不在現場,亦未提供任何施工資料,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五)和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掛靠。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設計梯板厚度為130mm,實測部分梯板厚度為100mm,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3.2條的規定。二是項目二層樓板設計厚度為100mm,實測通道樓板厚度為90mm,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15)第8.3.2條的規定。三是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沉降觀測,違反《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10.3.8條的規定。四是未按設計要求對框架結構的縱向受力鋼筋進行抗震性能指標復驗,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2.3條的規定。五是砌體洞口處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鋼筋混凝土過梁,違反《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3.0.11條的規定。六是屋面瓦未按設計要求施工,違反《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7—2012)第7.2.7條的規定。七是鋁合金窗固定片的位置不符合規范要求,違反《鋁合金門窗技術規程》(JGJ214—2010)第7.3.1條的規定。八是鋁合金窗固定片的寬度、厚度不符合規范要求,違反《鋁合金門窗技術規程》(JGJ214—2010)第7.3.1條的規定。九是鋁合金窗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厚度不足1.4mm,違反《鋁合金門窗技術規程》(JGJ214—2010)第3.1.2條規定。十是衛生間未設置等電位裝置,違反《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15)第25.1.1條規定。十一是屋面接閃器固定支架安裝位置不符合要求,違反《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15)第24.2.5條的規定。十二是已進入裝飾裝修施工階段,未能提供地基驗槽、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主體結構驗收記錄;未能提供人工挖孔樁的相關施工資料(包括樁基靜載試驗報告及樁身完整性檢測報告);未能提供鋼筋電渣壓力焊首件焊檢驗報告、砂漿強度檢測報告、柱墻后植拉結筋拉拔試驗報告等,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5.0.3條規定。十三是未能提供現場堆放的防水卷材的合格證、進場檢驗報告及型式檢驗報告等,且防水卷材無產品標識,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3.0.3條規定。

(三)安全生產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外腳手架缺少連墻件,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3.3條的規定。二是樓梯防護缺失,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13.4條的規定。三是外腳手架缺少掃地桿,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3.3條規定。四是井架吊籃前后安全門鋼絲繩繩夾數量不夠,未安裝前后安全門,未設置產品標牌,未安裝樓層停靠裝置,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基礎預埋螺栓采用螺紋鋼焊接代替,分別違反《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2010)第3.3.3、第4.1.8條、第3.0.12條、第6.1.3條、第6.1.1條和第8.1.2條的規定。

(四)建筑節能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施工現場未提供建筑節能施工方案,施工圖紙不全,未提供節能計算書,違反《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第3.3.1條的規定;二是施工現場未提供節能施工及監理相應報審資料,未提供相關節能產品檢測資料,違反《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第4.2.2條的規定;三是外墻未按施工圖設計使用無機保溫砂漿,屋面未按施工圖設計使用泡沫玻璃保溫層,違反《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第3.3.1條的規定;四是節能設計藍圖顯示,屋面的泡沫玻璃修正系數為1.0,墻體無機保溫砂漿修正系數為1.0,違反《廣西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J45003—2012)第4.2.2條的規定。

案例九:貴港市平南縣榮和花苑工程;建設單位是平南縣晉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張玉杏;施工單位是廣東中信建江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閆海盛;監理單位是廣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盧海榮。

(一)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現場攪拌砌筑砂漿,現場使用潤豐水泥,但未能提供該品牌水泥的合格證明資料、復驗報告及相應的配合比報告,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924—2014)第4.1.1條的規定。二是砂漿攪拌機旁未懸掛配合比牌,無原材料稱量設備,放有博億牌外加劑,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4.0.8條的規定。三是框架柱與墻的拉結鋼筋未按設計要求全長貫通,構造柱拉結鋼筋伸入墻端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部分拉結鋼筋末端無彎鉤,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924—2014)第6.2.5條的規定。四是填充墻頂部斜磚與填充墻同時砌筑,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9.1.9條的規定。五是部分主次梁交接處主梁未設置加密箍筋,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15)第5.5.2條的規定。

(二)安全生產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攪拌機開關箱未設置可見斷點隔離開關,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14.4.1條的規定。二是懸挑卸料平臺兩側無防護,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13.10.1條的規定。三是作業層施工電梯平臺前預留口未設臨邊防護,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13.4.1條的規定。四是部分水平洞口蓋板未固定,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13.5.1條的規定。五是基礎積水無排水措施,違反《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16)第4.4.3條的規定。六是未安裝回轉限制器,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17.2.1條的規定。七是塔式起重機塔身內未安裝休息平臺,違反《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第4.4.2條的規定。

案例十:賀州市富川縣桂北商貿中心工程;建設單位是廣西富川宏仁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周春紅;施工單位是廣東建粵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王洪升;監理單位是廣西新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黃尚榮。

(一)建筑市場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未能提供施工勞務單位相關資料,將灌注樁工程與何長鷹,模板工程與何學石、李長輝簽訂施工合同組織施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第(一)款的情形,涉嫌違法分包。二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未能提供商品砼、周轉材的采購合同,未能提供材料、設備采購款項發票等材料,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七)款的情形,涉嫌掛靠。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鋼筋加工場部分φ10箍筋彎勾長度達不到10d,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3.3條的規定。二是同條件試塊標識不規范,未注明同養、具體部位、取樣人、見證人等信息,違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建建〔2000211號)文件的規定。三是未能提供已在現場使用的河北東海特鋼φ10(爐批號:4—CCA042550AAA)、福華軋鋼φ10(爐批號:012933)、柳鋼φ20的取樣送檢資料或復試報告,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2.1條的規定。四是地基驗槽記錄參建各方未簽章,違反《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6.0.3條的規定和《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第8.0.3條的規定。五是未能提供地下室筏板防水卷材報驗資料,違反《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2011)第3.0.6條的規定。

(三)安全生產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項目采用梁板柱同時澆筑混凝土施工工藝,未進行專家論證,違反《關于嚴格限制梁板墻柱混凝土同時澆筑施工工藝的通知》(桂建管〔201442號)規定。二是未能提供高大模板專家論證資料,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4.1.1條的規定。三是外腳手架連墻件間距過大,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6.4.2條的規定。四是模板支撐系統的水平桿和剪刀撐拆除過早,違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第7.2.4條的規定。五是鋼筋冷拉區與道路未做安全防護措施,違反《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范》(JGJ33—2012)第9.5.2條的規定。六是未提供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和應急救援演練,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1.3條第六款的規定。七是塔式起重機未經檢測及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八是塔式起重機未安裝產品銘牌,違反《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 5144—2006)第3.5條的規定。九是使用單位未配備設備管理人員,未制定起重機械使用過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組織多方聯合驗收并及時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未對起重機械進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分別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的規定。

案例十一:梧州市廣宇一品工程;建設單位是梧州市廣宇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李光潯;施工單位是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郝文超;監理單位是廣西梧州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莫少云。

(一)建筑市場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未能提供施工項目執行經理肖貞文(實際負責人)勞動合同、社保繳納憑證,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施工總承包單位僅能提供由項目執行經理肖貞文簽訂的商品砼、施工升降機(1臺)、周轉材合同,未能提供其他主要建筑材料、機械設備采購、租賃款項和工程勞務款支付憑證,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以上行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掛靠。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同條件試塊標識不規范,未注明同養、具體部位、取樣人、見證人等信息,違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建建〔2000211號)的規定。二是未提供設計審圖報告,違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4號)第三條的規定。三是同條件試塊未按方案要求放置在指定部位,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D.0.1條的規定。四是樁基子分部、地基與基礎分部驗收記錄、地基驗槽記錄缺參建各方簽字蓋章,分別違反《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6.0.3條、《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第8.0.3條的規定。五是未能提供現場已使用的砌體、水泥的報驗資料及復試報告,違反《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4.0.1條、第5.2.1條的規定。六是樓梯間接搓部位混凝土觀感質量較差,脹模及錯臺現象較普遍,未提供缺陷修補方案及記錄,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1.2條的規定。七是未提供柳鋼φ18(爐批號:16B312308201)取樣送檢資料或進場復試報告,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2.1條的規定。

(三)安全生產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卸料平臺通道防護不嚴,懸挑鋼梁未設置雙拉環,分別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13.3條、《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6.10.5條的規定。二是樓層臨邊無防護措施,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13條、《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4條的規定。三是作業層電纜沿外腳手架敷設,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7.2.9條的規定。四是分電箱內無隔離開關,分路無隔離開關,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8.2.4的規定。五是模板專項方案與現場不符,違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第8.0.4條的規定。六是未提供應急救援演練記錄,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1.3條的規定。七是施工升降機未經檢測及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七條的規定。八是編號為YH01010308的施工升降機的防墜安全器(編號為5B57585B5794)的標定有效期至201612月,至今已超過有效標定有效期,違反《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第4.1.7條的規定。九是塔式起重機附墻桿未按照已審批的專項安裝方案設置,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十是塔式起重機回轉與套架連接螺栓松動,標準節撐桿銷軸未安裝齊全,違反《塔式起重機安裝與拆卸規則》(GB/T26471—2011)第7.3條的規定。十一是塔式起重機鋼絲繩的繩夾安裝壓板在鋼絲繩非受力段,違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第6.2.4條的規定。十二是塔式起重機變幅小車車輪踏面厚度磨損量達50%,超出報廢標準仍沒更換,違反《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第5.6條的規定。十三是施工升降機吊籠門機電聯鎖失效,違反《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GB10055—2007)第6.13條的規定。十四是起重機械操作人員無有效上崗證,違反《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第1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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