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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2006-08-15 08:10:36 來源: 收藏

建城[2006]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建委)、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以及《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對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的指導,促進水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和改善水環境,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修訂了《創建節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現將修訂后的《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對照新的《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組織創建節水型城市活動。申報城市要按照《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要求,認真準備有關材料,做好申報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和發展改革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創建節水型城市活動的檢查和指導,切實做好本地區節水型城市的初審、上報和復查工作。

  附件:一、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二、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

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為加強對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的指導,規范節水型城市的申報與考核管理,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和《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要求,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對《創建節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進行修訂,形成了《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節水型城市的申報、考核和復查。

  二、申報范圍

  全國設市城市均可申報節水型城市,節水型城市實行申報制。

  三、申報條件

  申報節水型城市的,須按照《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的有關要求進行自審,達標后方可進行申報。

  四、申報時間

  節水型城市考核驗收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接受申報為雙數年;復查每四年進行一次。建設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組織考核驗收和復查評審的當年6月30日前受理申報材料。

  五、申報程序

  (一)節水型城市的申報材料分別報所在省、自治區建設廳(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與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貿委、經委)節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展改革委節水主管部門”)。

  (二)省、自治區建設廳(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與發展改革委節水主管部門按照《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進行初審,評定初審分數,提出初審意見,并對初審總分達90分以上的城市,聯合上報建設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直轄市的申報材料直接報建設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六、申報材料

  申報節水型城市通過書面和網上兩種方式同時上報。書面材料一式五份,附電子版。申報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節水型城市申報書;

  (二)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組織方案和實施方案;

  (三)表明達到節水型城市有關要求的各項指標匯總材料和逐項說明材料;

  (四)附有計算依據的自查評分結果;

  (五)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總結;

  (六)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影像資料(15分鐘內);

  (七)省級建設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七、考核評審程序

  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組織節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專家考核組具體完成,考核工作程序為:

  (一)審查申報材料,在基本達到考核標準后,到現場進行考核;

  (二)現場聽取申報城市的創建工作匯報;

  (三)查閱申報材料及有關的原始資料;

  (四)現場隨機抽查節水型企業、單位和生活小區的節水措施落實情況,以及節水器具的安裝使用情況(抽查企業、單位、生活小區各不少于5個);

  (五)考核組成員提出獨立的考核意見和評分結果;

  (六)考核組匯總意見和評分結果,經集體討論,形成考核意見;

  (七)向申報城市通報考核意見;

  (八)考核情況報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接受檢查考核的城市要實事求是準備考核資料,不得弄虛作假,嚴格按照有關廉政規定接待考核組。

  八、考核管理

  節水型城市考核驗收和復查的日常工作由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負責。

  建設部對通過考核驗收的城市予以公示15天。公示結束后,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申報城市進行審定,對審定通過的城市進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九、復查管理

  已經獲得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的城市,需按規定上報被命名為節水型城市以后的創建工作總結,以及表明達到節水型城市有關要求的各項匯總材料和逐項說明材料,附有計算依據的自查評分結果。復查程序如下:

  (一)節水型城市所在省、自治區建設廳(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與發展改革委節水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復查,提出復查意見,并連同節水型城市自查資料上報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直轄市的復查材料直接報建設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也可以直接進行復查。

  (二)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于復查不符合節水型城市條件的城市,給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消節水型城市稱號。

  (三)對不按期申報復查的城市,撤消節水型城市稱號。

  十、本辦法和考核標準由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二

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

  一、基本條件

  基本條件共六條,是節水型城市所應具備的必備條件。如有任何一條不符合要求,不得申報節水型城市。考核范圍為市區。

  (一)法規制度健全 具有本級人大或政府頒發的有關供水、節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節水管理制度和節水獎懲制度。

  (二)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健全 有根據市編委文件專門設立的節水管理機構且職責明確;依法對用水單位進行全面的節水檢查、指導和管理;有效組織節水科學研究、節水技術推廣。

  (三)重視節水投入 建有節水專項財政投入制度。

  (四)建立節水統計制度 建立科學合理的節水指標體系;實行規范的節水統計制度;定期報告本市節水統計報表。

  (五)廣泛開展節水宣傳 利用全國城市節水宣傳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世界環境日等開展定期及日常節水宣傳活動。

  (六)全面開展創建活動 開展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等有關創建活動。

  二、基礎管理指標

  (七)城市節水規劃 有經政府或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城市節水中長期規劃,其中包括非常規水資源利用內容。

  (八)地下水管理 地下水必須實行有計劃地開采;公共供水服務范圍內凡能滿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備井供水;有逐步關閉公共供水范圍內自備井的計劃。

  (九)節水“三同時”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十)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 在建立科學合理用水定額的基礎上,對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定額計劃用水管理,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

  (十一)價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應征收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要足以補償運行成本,并達到保本微利;有政府關于再生水價格的指導意見或再生水價格標準,并且已在實施。

  三、技術考核指標

  (十二)萬元地區生產總值取水量(GDP)(單位:立方米/萬元) 低于全國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統計范圍為市區。采用最近兩年的數據。

  (十三)萬元工業增加值取水量(單位:立方米/萬元) 低于全國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統計范圍為市區工業企業。采用最近兩年的數據。

  (十四)工業取水量指標 達到國家頒布的GB/T18916定額系列標準。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

  統計范圍為市區。

  (十五)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75%(不含電廠)。

  統計范圍為市區工業企業。

  (十六)節水型企業(單位)覆蓋率 ≥15%。

  統計范圍為市區。

  (十七) 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 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規定的修正值指標。

  考核范圍為城市公共供水。

  (十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單位:升/人.日) 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的指標。

  (十九)節水器具普及率 100%。

  考核范圍為城市建成區。

  (二十)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20%。

  (二十一)城市污水處理率 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80%、地級市≥70%、縣級市≥50%。

  (二十二)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 100%。

  考核范圍為市區。

  四、鼓勵性指標

  (二十三) 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 居民階梯水價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標準基礎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價格。

  (二十四) 非常規水資源替代率 ≥5%。

  (二十五)節水專項資金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例 ≥1‰。

  五、名詞解釋

  1.市區 是指設市城市本級行政管轄的地域,不包括市轄縣和市轄市。

  2.城市建成區 是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

  3.城市人口 以《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報》中的人口統計口徑為準。

  4、萬元地區生產總值取水量(GDP) 是指年取水量與年地區生產總值取水量(GDP)的比值。

  5、萬元工業增加值取水量 是指年工業取水量與年工業增加值的比值。

  6、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是指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年)內,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重復利用水量與總用水量的比值。

  7、節水型企業(單位)覆蓋率是指省級及以上節水型企業(單位)年取水量之和與非居民取水量的比值。

  8、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是指城市供水總量和有效供水總量之差與供水總量的比值,

  9.城市供水 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筑提供用水。

  10.有效供水量 指水廠將水供出廠外后,各類用戶實際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費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費供應的水量。免費供水量指無償供應的水量。

  11.節水器具普及率 指在用用水器具中節水型器具數量與在用用水器具的比率。公共場所用水必須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應當使用采取節水措施的用水器具。

  12、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與污水排放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包括達到相應水質標準的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包括用于農業灌溉、綠地澆灌、工業冷卻、景觀環境和城市雜用(洗滌、沖渣和生活沖廁、洗車等)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業企業內部的回用水。

  13、城市污水處理率 是指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城市污水處理量與城市污水排放總量的比率。污水處理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廠和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污水量之和。污水排放總量指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的排放總量,包括從排水管道和排水溝(渠)排出的污水總量。

  14、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 是指工業廢水處理達到排放標準的水量與工業廢水總量的比率。

  15、非常規水資源替代率 是指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量(不含再生水)與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量和城市總取水量之和的比率。用于直流冷卻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納入非傳統水資源利用量。

  16、節水專項資金投入 包括節水宣傳、節水獎勵、節水科研、節水技術改造和節水技術推廣、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和公共節水設施建設(不含城市供水管網改造)等的投入。

  附表: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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