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11〕39號
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局)、市政局(城管局、市容局):
2011年10月7日住房城鄉建設部正式下發了《關于印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號,以下簡稱“建城〔2011〕174號”,詳見附件)。按文件要求,從2012年起,我區將全部使用新的《燃氣經營許可證》格式。為做好2012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工作,結合我區燃氣行業發展實際,現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城市管道燃氣企業、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燃氣汽車加氣站《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核發
(一)由企業(加氣站)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公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⒈ 設區的市燃氣主管部門對縣(市)燃氣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進行指導和監督,對縣(市)轄區內燃氣企業(加氣站)的安全生產履行指導和監督職責。縣(市)燃氣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燃氣企業(加氣站)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受委托的城區燃氣主管部門,按照委托權限和職責范圍對轄區內的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履行安全監管責任。
⒉ 鑒于燃氣安全管理的特殊性,《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暫時不列入自治區“擴權強縣”的下放權限范圍。
(二)設區的市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燃氣企業2012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時,執行建城〔2011〕174號要求的新格式。2012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從發證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停止使用《廣西燃氣條例》第十一條“《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企業)》”的稱謂。
(三)申請人為持有2011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企業)》的燃氣企業和持有2011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燃氣汽車加氣站。申請辦理2012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時間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新建城市管道燃氣企業、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和燃氣汽車加氣站申請時間不作限制。
二、關于《燃氣經營許可證(供應站點)》的核發
(一)由供應站點所在地的市(縣)燃氣主管部門負責《燃氣經營許可證(供應站點)》的核發工作。
(二)市(縣)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下設供應站點的2012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供應站點)》時,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經營許可證(供應站點)》(2012年版)格式。2012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供應站點)》有效期從發證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三)申請人為持有2011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企業)》的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申請時間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對其下設供應站點的守法經營、安全生產和安全運營承擔責任。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下設新的供應站點的,申請時間不作限制。
三、嚴格執行燃氣經營許可公告制度
(一)市縣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燃氣經營許可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第二款要求,對獲得燃氣經營許可的燃氣企業、燃氣汽車加氣站和液化石油氣供應站點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承擔燃氣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燃氣主管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燃氣企業、燃氣汽車加氣站和液化石油氣供應站點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承擔燃氣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并抄報上級燃氣主管部門。
(二)2012年7月15日前,市縣燃氣主管部門將2012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情況匯總(連同電子文檔)報送我廳城建處。
對新建燃氣企業(加氣站)、新設供應站點核發經營許可證的,市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在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經營許可證(供應站點)》后20個工作日內匯總報送我廳城建處。
四、《燃氣經營許可證》、《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經營許可證(供應站點)》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印制。具體工作委托廣西城建協會負責。
五、對其他類型燃氣企業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六、各地對2012年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工作的建議和意見,請及時反饋我廳城建處。
聯系人:陳銘、周元汗、李承慧
聯系電話:0771—2264309
電子信箱:jstcjc8@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