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11〕15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局)、市政局,北海市、賀州市水利局:
依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原建設部令156號),為進一步貫徹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建立完善供水水質檢測制度,確保水質檢測數據的準確可靠、客觀公正,保障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關于開展2011年全國城市供水水質普查工作的通知》(建辦城〔2011〕36號)工作部署,按照原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數據報告管理辦法》(建城[2007]157號)的要求,妥善解決2010年我區縣城以上供水企業水質數據上報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縣城以上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質檢測數據上報工作是做好水質督察工作的基礎。做好水質檢測數據上報工作,是各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具體要求,是確保城鎮供水水質安全的具體措施,是加強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監管工作的有效途徑,是監督城市供水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確保城鎮供水水質安全的有效措施,是考核城鎮供水單位運營安全和水質安全等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
二、為了做好2011年度的城市供水水質數據上報工作,請各市、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按照原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城市供水水質數據報告管理辦法》和我廳《關于做好城市供水水質數據上報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07]72號)等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數據上報工作的監督指導,督促各城市供水單位切實做好城市供水水質數據上報工作,確保2011年的水質數據上報工作做到上報及時、項目齊全、數據有效,實現我區城市供水水質數據上報工作達標。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南寧監測站(以下簡稱“南寧監測站”)負責全區縣城以上城市供水單位(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水質數據收集、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負責指導廣西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各城市監測站的運行管理和建設工作。
(二)每月10日前,南寧市市區內的城市供水單位向南寧監測站報送上個月的水質數據。
水質數據經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核后,由南寧市監測站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同時抄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三)每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柳州市等13個設區城市市區內的城市供水單位向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送上季度的水質數據。水質數據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城市供水單位上報南寧監測站。
水質數據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后,由南寧監測站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
(四)縣(市)城市供水單位(以下簡稱“縣級供水單位”)按以下要求報送上一年度的水質數據:
⒈ 每年1月15日前,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市、欽州、貴港、玉林、百色、賀州、河池等11個城市所轄縣級供水單位向所在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水質數據。
水質數據經設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縣級供水單位報送當地地方網監測站。地方網監測站于1月底前將數據報送南寧監測站。
⒉ 來賓市、崇左市2個城市所轄縣級供水單位,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水質數據。
水質數據經設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縣級供水單位于1月底前將數據報送南寧監測站。
⒊ 縣級供水單位在豐水期和枯水期各進行1次供水水質全部委托檢驗,并向南寧監測站上報全年2次委托檢驗的數據。
水質數據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后,由南寧監測站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
(五)接受委托并出具水質檢測數據的檢測機構應當是符合《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并按照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通過評審的實驗室。
(六)不具有實驗室資質的城市供水單位和不具備認證檢測能力的項目,一律實行項目委托檢驗。
(七)列入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2011年度普查目錄的城市供水企業,水質數據采用規定如下:
⒈ 水樣送往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佛山監測站的南寧市市區內的供水企業,水質數據可作為抽樣當月數據使用。
⒉ 水樣送往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佛山監測站的各設區城市市區內的供水企業,水質數據可作為2011年三季度數據使用。
⒊ 水樣送往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佛山監測站的各縣級市市區內的供水企業,水質數據可作為2011年的數據使用。
⒋ 水樣送往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南寧監測站的各市(含縣級市)供水企業,水質數據由南寧監測站直接采用并列入上報范圍。
(八)2011年度城市供水水質數據將作為2012年城市供水企業衛生許可證換發工作的基礎信息。
三、對城市供水水質數據上報工作中的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建處。
聯系人:陳銘、劉晨
聯系電話:0771—2264309、2264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