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11〕1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局)、市政局,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政局: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將于
一、請各設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
各市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西燃氣管理條例》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50494-2009)的要求,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對燃氣企業及其供應站點的安全技術條件嚴格把關。
二、縣(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轄區內燃氣企業申領2011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企業)》的申請,簽署意見后上報設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企業下設的供應站點,由企業統一向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2011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供應站點)》。
三、為確保《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通知》(桂政發〔2010〕36號)第207項“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行政許可與《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銜接,2011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時間統一調整到
四、所有燃氣企業在申請2011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時,應向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經國家認可的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2010年度液化石油氣“氣源質量定檢報告”(每半年一次,共2份)。定檢報告應含有“二甲醚”項目檢測內容。
2010年“二甲醚”項目檢測不合格的燃氣企業,應當同時提供經國家認可的法定質量技術監督檢測機構出具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檢測合格報告。
五、2011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從發證之日至
各市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2011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企業)》時間為
各市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在
六、各市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許可證核發工作完成之后,經主要領導批準可將作廢或空白的2011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予以銷毀。銷毀時,應當填寫《2011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銷毀記錄》(附表)一式2份。1份由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存查,1份應在
地點:南寧市金湖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106號房
郵編:530028
七、在具體工作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廳。
聯 系 人: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城建處 陳銘
聯系電話: 0771—2264309
附表:《2011年度燃氣經營許可證銷毀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