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注工字[2006]4號
各有關勘察設計單位:
根據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關于2006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注工 [2006]9號)和《關于2006年度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注工 [2006]11號)文件精神,現就我區組織做好2006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與地點
2006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定于2006年9月23日~24日舉行,考試科目及具體時間安排見附件1。
廣西考區的考試地點設在南寧市,考場地點見準考證。
二、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報考人員應根據自己的專業學歷、業務專長,在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 、注冊化工工程師等10個專業中(以下簡稱十專業)只能選擇1個專業報名。
(一)申報參加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基礎或專業考試的條件見附件2。
(二)申報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 、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 注冊化工工程師基礎或專業考試必須符合國家相關部門下發的5個文件(即: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 [2002] 35 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4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5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6號),人事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7號))所規定的相應專業的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方可報考。
上述5個文件我委曾轉發給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此次不再印發。請各單位將有關報考條件告知報考人員,或登陸廣西建設網(http://bxgsg.cn)查閱。
三、考試報名辦法
2006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仍采用網上報名和現場資格審查方式進行。
(一) 網上報名方法與時間
網上報名時間為本文印發之日起至2006年7月25日止,請各報考人員在此報考時間內,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www.gxpta.com.cn),點擊“網上報名”欄目進入報名系統后,按有關操作提示進行報名。
(二)報考資格審查
已進行過網上報名的報考人員,需通過報考資格審查以后才能參加考試,報考資格審查時間為2006年7月17日至2006年7月25日,報考資格審查的地點在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注冊科(以下簡稱注冊科)(地址:南寧市金湖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2樓2203室,郵編530028)。
1、在進行報考資格審查時,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報考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及《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表》(以下簡稱《報名表》)各1份,屬于續考的人員只需交《報名表》1份;
(2)首次報考人員需分別在《申報表》及《報名表》的指定位置,貼上本人的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續考人員亦需將上述規格的照片1張貼于《報名表》上;
(3)首次報考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明、進修證明的復印件各1份;
(4)報考人工作單位出具的申報人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1份;
(5)首次報考的不具備規定學歷的報考人員,除需認真填寫《申報表》中有關欄目的內容之外,還需對照有關的報考條件,提供能證明本人設計業績的工程項目結構設計部分的主要圖紙(藍圖)及該藍圖圖簽部位的復印件1份。
2、在進行報考資格審查時,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 、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1)《2006注冊 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表》(以下簡稱《報名表》,在《報名表》的指定位置上需貼本人的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1張)1份;
(2)首次報考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明、進修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原件審核后退回);
(3)報考人工作單位出具的申報人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1份。
3、報考人所提供的證書及有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上,須加蓋工作單位的公章證明與原件相同方為有效。
4、請報考人員按《申報表》、《報名表》的要求將上述材料交給本人工作單位及單位所在地的市(地級市)建設、人事行政(職改)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初審,并請上述單位在《申報表》、《報名表》的相應欄目內簽署審查意見后,將報考人所提供的藍圖退回其本人。
5、請各單位在報考資格審查時間截止前,指定專人將本單位各報考人員的報名材料及考試申報費收齊后,統一將報名材料報送注冊科。
四、收費標準及方式
報考人員需按報考科目繳納考試申報費:
(一)一級、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申報費按廣西區物價局桂價費字[2004]102號文核定的標準收取:報考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基礎考試80元/人.科;專業考試150元/人.科;報考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150元/人.科。
(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考試申報費按廣西區物價局、廣西區財政廳桂價費字[2004]78號、桂價費字[2004]135號文核定的標準收取,其中基礎考試60元/人.科,專業考試130元/人.科,報名費10元/人.次。
(三)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申報費按廣西區物價局、廣西區財政廳桂價費[2005]196號核定的標準收取:報考以上七專業中任一專業的基礎考試65元/人.科;專業考試85元/人.科,報名費10元/人.次。
(四)考試申報費請在辦理資格審查確認手續時一次交清,交納考試費用需轉帳的單位,按附件1所提供的銀行帳號辦理轉帳手續。
五、其它事項
(一)申報各專業考試所需的表格除《報名表》在進行網上報名時自動生成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申報表》請報考人自行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下載后進行填寫(需按A4紙規格制作)。
(二)參加專業考試的報考人員,在進行網上報名的同時,請務必認真閱讀《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考生須知》(附件3)。
(三)請進行了網上報名且通過資格審查確認的人員,于9月上旬自行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準考證上必須打印有本人照片,自貼照片無效)。
(四)報考人員若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報考資格審查確認及繳費的,視為自動放棄本年度的考試報名。
(五)參加考試人員憑本人的身份證及準考證進入考場,兩證缺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六)各專業執業資格考試均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考生應分別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
(七)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專業考試規范及設計手冊以2005年12月31日前的最新版本為準。
(八)2006年上述各全國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規程見附件4、附件5、附件6和附件7。
(九)各專業的基礎考試均為閉卷考試,只允許考生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后收回),嚴禁攜帶其他參考資料進入考場。
(十)各專業的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考生可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進入考場。
(十一)參加各專業考試的人員需自備的考試用具見附件1;
(十二)如發現報考人員在申報考試時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在考試過程中有作弊行為,則立即取消其參加考試的資格,并在兩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參加同類考試。
(十三)考前培訓工作由廣西建設廳職工培訓中心負責組織實施。聯系人:潘仕將,聯系電話:0771-2260160。
考試報名期間各單位或個人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聯系(聯系人:胡飛鵬、湛志宏,聯系電話:0771-2260161)。
附件1:2006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科目表、考試人員需自備的考試用具、交納考試申報費銀行帳號
附件2:2006年度申報參加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基礎或專業考試的條件
附件7: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考試規范變更表
廣西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一、2006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科目表
9月23日
|
8:00—11:00 各專業知識考試(上) |
8:00—12:00 各專業基礎考試(上) | |
14:00—17:00 各專業知識考試(下) | |
14:00—18:00 各專業基礎考試(下) | |
9月24日 |
8:00—11:00 各專業案例考試(上) |
8:00—12:00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上) | |
14:00—17:00 各專業案例考試(下) | |
14:00—18:00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下) |
二、各專業考試人員需自備的考試用具
2B鉛筆、鋼筆或簽字筆(墨水顏色為黑色或蘭色)、三角板、橡皮檫、計算器(無聲、無編程功能)
三、交納考試申報費銀行帳號
收費單位名稱:廣西區人事廳
開 戶 銀 行:建行南寧市邕州分理處
帳 號:45001604555050508215
費 用 名 稱:××專業考試申報費
附件2
2006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報:
類別 |
專 業 名 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
年 限 |
|
本
專
業 |
結 構 工 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05年 |
|
建 筑 工 程
(不含巖土工程) |
通過評估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05年 |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05年 |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04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05年 |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2005年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04年 |
|||
其他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
1年 |
2004年 |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2006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報: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
業年限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
業年限 |
|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2002年 |
6年 |
1991年 |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通過評估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2002年 |
|
|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5年 |
2001年 |
8年 |
1989年 |
| ||
專科畢業 |
6年 |
2000年 |
9年 |
1988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2001年 |
8年 |
1989年 |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2000年 |
9年 |
1988年 |
|||
專科畢業 |
7年 |
1999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他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
8年 |
1998年 |
12年 |
1985年 |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
“Ⅱ類人員”指免基礎考試,直接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可以申報。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可以申報。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但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可以申報。
2006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類別 |
專 業 名 稱 |
學 歷 |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
年 限 |
本
專
業 |
工業與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2年 |
2004年 |
普通大專畢業 |
3年 |
2003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4年 |
2002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6年 |
2000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7年 |
1999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設計技術
村鎮建設
公路與橋梁
城市地下鐵道
鐵道工程
鐵道橋梁與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4年 |
2002年 |
普通大專畢業 |
6年 |
2000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7年 |
1999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9年 |
1997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1996年 | ||
不具備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2項 |
13年 |
|
附件3
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
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考生須知
1.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均分為2天,第一天為專業知識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第二天為專業案例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考試時間每天上、下午各3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第一天為客觀題,上、下午各70道題,其中單選題40題,每題分值為1分,多選題30題,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200分;第二天為案例題,上午25道必答題,下午25道必答題(對于有選擇作答的25道必答題,如考生在答題卡和試卷上作答超過25道題,按題目序號從小到大的順序對作答的前25道題評分,其他作答題無效),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100分。
2.試卷作答用筆:黑色或藍色墨水的鋼筆、簽字筆;考生在試卷上作答時,必須使用試卷作答用筆,不得使用鉛筆,否則視為無效試卷。填涂答題卡用筆:2B鉛筆。
3.考生應考時應攜帶試卷作答用筆、2B鉛筆、三角板、橡皮和無聲、無編程功能的科學計算器。
4.參加專業考試的考生允許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專業考試規范及設計手冊以2005年12月31日前的最新版本為準。
5.考生須用試卷作答用筆將工作單位、姓名、準考證號分別填寫在答題卡和試卷相應欄目內。在其它位置書寫單位、姓名、考號等信息的作為違紀試卷,不予評分。
6.對于2天的考試,考生都必須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涂黑。如有改動,請考生務必用橡皮將原選項的填涂痕跡擦凈,以免造成電腦讀卡時誤讀。在答題卡上書寫與題意無關的語言,或在答題卡上作標記的,均按違紀試卷處理。
7.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試卷已把試題、答案選項、答題過程全部匯總于一本試卷中,不再另配答題紙。
8.考生在作答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題時,必須在每道試題對應的答案位置處填寫上該試題所選答案(即填寫上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并必須在相應試題“解答過程”下面的空白處寫明該題的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及主要依據,同時還須將所選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答題卡上。考生在試卷上書寫案例分析過程及公式時,字跡應工整、清晰,以免影響專家閱卷評分工作。對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視為無效,該試題不予計分。
附件4
2006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規范、規程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7.《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1.《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JGJ138-2001、J130-2001)
12.《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3.《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0018-2002)
14.《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5.《建筑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JGJ81-2002、J218-2002)
16.《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99-98)
17.《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8.《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9.《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20.《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21.《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22.《煙囟設計規范》(GB50051-2002)
2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J186-2002)
24.《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
25.《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 D60-2004)
26.《公路圬工橋涵設計規范》(JTG D61-2005)
27.《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JTG D62-2004)
28.《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J024-85)
29.《公路橋涵鋼結構及木結構設計規范》(JTJ025-86)
30.《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31.《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J041-2000)
32.《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
2006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規范、規程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7.《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8.《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
9.《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0.《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1.《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2.《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3.《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4.《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15.《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16.《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17.《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J186-2002)
附件5
2006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規范、規程
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
2.《建筑工程地質鉆探技術標準》(JGJ87-92)
3.《原狀土取樣技術標準》(JGJ89-92)
4.《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50218-94)
5.《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T50266-99)
6.《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7.《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
8.《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9.《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
10.《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11.《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12.《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
13.《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J112-87)
14.《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15.《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16.《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
17.《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J024-85)
18.《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064-98)
19.《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TB10012-2001)
20.《鐵路路基設計規范》(TB10001-2005)
21.《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10025-2001)
22.《鐵路工程不良地質勘察規程》(TB10027-2001)
23.《鐵路工程特殊巖土勘察規程》(TB10038-2001)
24.《鐵路特殊路基設計規范》(TB10035-2002)
25.《港口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240-97)
26.《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J250-98)
27.《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274-2001)
28.《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287-99)
29.《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DL5073-2000)
30.《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01)
31.《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附件6
公用設備暖通空調專業新增標準規范表
序
號 |
新增標準、規范名稱 |
開始執行時間 |
取消的標準、規范名稱 |
備注 |
1 |
《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GB50189-2005 |
2005年
7月1日 |
《旅游旅館建筑熱工與空氣調節節能設計規范》GB5018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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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75-2003 |
2003年
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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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冷水機組能效限定值及
能源效率等級》GB19577-2004 |
2005年
3月1日 |
|
|
4 |
《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19576-2004 |
2005年
3月1日 |
|
|
5 |
《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
及能源效率等級》GB12021.3-2004 |
2005年
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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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
JGJ142-2004 |
2004年
10月1日 |
|
|
7 |
《風機盤管》GB/T19232-2003 |
2003年
12月1日 |
|
設計選用部分 |
8 |
《水源熱泵機組》
GB/T19409-2003 |
2004年
6月1日 |
|
設計選用部分 |
9 |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 |
2005年
10月1日 |
|
替換
舊版 |
附件7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考試
規范變更表
規范變更表
原部分規范和文件失效,改為現行有效版本(截止至2005年)。
編 號 |
原 名 稱 |
變更名稱 |
1 |
《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JTJ211—99) |
《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JTJ211—99)及2002年局部修訂(航道邊坡坡度和設計船型尺度部分) |
2 |
《內河通航標準》 (GBJ139—90) |
《內河通航標準》 (GB50139—2004) |
3 |
《航道整治工程技術規范》 (JTJ312—98) |
《航道整治工程技術規范》 (JTJ312—2003) |
4 |
《船閘閘門閥門設計規范》 (JTJ264—87) |
《船閘閘閥門設計規范》 (JTJ308—2003) |
5 |
《波浪模型試驗規程》 (JTJ301-88) |
《波浪模型試驗規程》 (JTJ/T234-2001) |
6 |
《沿海港口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規定》 交水發[1999]133號發布 |
《沿海港口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規定》 交水發[2004]247號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