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注工字[2007]1號
各有關勘察設計單位:
根據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07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建注[2007]5號)精神,現就我區組織做好2007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與地點
2007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定于2007年9月22日~23日舉行,考試科目及具體時間安排見附件1。
廣西考區的考試地點設在南寧市,考場地點見準考證。
二、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報考人員應根據自己的專業學歷、業務專長,在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 、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等12個專業中(以下簡稱12專業)選擇1個專業報名,其中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按水利水電工程規劃、水工結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等5個專業方向選報。
(一)申報參加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基礎或專業考試的條件見附件2;
(二)申報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 、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 、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基礎或專業考試的條件:
需分別滿足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 [2002] 35 號)、《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7號)、《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核認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58號)、《關于印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4號)、《關于印發〈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5號)、《關于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6號)、《關于印發〈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56號)這7個文件所規定的相應專業的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方可報考。
上述7個文件廣西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委會已轉發給各有關勘察設計單位,此次不再印發。請各單位將有關報考條件告知報考人員,或通知有關人員登陸廣西建設網(http://bxgsg.cn)查閱。
三、考試報名辦法
2007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仍采用網上報名和現場資格審查方式進行。廣西人事考試中心承擔考試考務工作。
(一)網上報名方法與時間
網上報名時間為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07年8月11止,請各報考人員在此報考時間內,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www.gxpta.com.cn),點擊“網上報名”欄目進入報名系統后,按有關操作提示進行報名。
(二)報考資格審查
已進行過網上報名的報考人員,需通過報考資格審查以后才能參加考試,報考資格審查時間為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7年8月11日,報考資格審查的地點在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注冊科 (地址:南寧市金湖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203室)。
1、在進行報考資格審查時,報考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報考及續考考生需提供報名表2份及身份證、學歷證明、進修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原件審核后退回);續考人員需提供報名表2份。
(2)首次報考一、二級結構工程師不具備規定學歷的報考人員,還需對照有關的報考條件,提供能證明本人設計業績的工程項目結構設計部分的主要圖紙(藍圖)及該藍圖圖簽部位的復印件1份。
2、報考人所提供的證書及有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上,須加蓋工作單位的公章證明與原件相同方為有效。
3、請報考人員將報考材料交給本人工作單位進行資格初審,并請考生所在單位在有關表格的相應欄目內簽署審查意見后,將報考人所提供的藍圖退回其本人。
4、請各單位在報考資格審查時間截止前,指定專人將本單位各報考人員的報名材料及考試申報費收齊后,統一將報名材料報送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注冊科。
四、收費標準及方式
報考人員需按報考科目繳納考試申報費。
(一)一級、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費按自治區物價局桂價費字[2004]102號文核定的標準收取:報考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基礎考試80元/人.科;報考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150元/人.科;報考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150元/人.科。
(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考試費按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財政廳桂價費字[2004]78號、桂價費字[2004]135號文核定的標準收取,其中基礎考試60元/人.科,專業考試130元/人.科,報名費每人每次10元。
(三)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費暫按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財政廳桂價費[2005]196號核定的標準收取:以上7專業中任一專業的基礎考試65元/人.科;專業考試85元/人.科,報名費10元/人.次。待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財政廳關于上述7個注冊師的新收費標準出臺后,對已收費用多退少補。
(四)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注冊環保工程師按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財政廳桂價費[2007]319號文核定的標準收取,其中基礎考試費85元/人.科,專業考試費95元/人.科。
(五)考試費請在辦理資格審查確認手續時一次交清。交納考試費用需轉帳的單位,按附件1所提供的銀行賬號辦理轉賬手續。
五、其他事項
(一)申報各專業考試所需的《報名表》在進行網上報名時自動生成。
(二)參加專業考試的報考人員,在進行網上報名的同時,請務必下載《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考生須知》(附件3)進行閱讀。
(三)請各進行了網上報名且通過資格審查確認的人員,于9月上旬自行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準考證上必須打印有本人照片,自貼照片無效)。
(四)報考人員若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報考資格審查確認及繳費的,視為自動放棄本年度的考試報名。
(五)參加考試的人員憑本人的身份證及準考證進入考場,兩證缺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六)各專業執業資格考試均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考生應分別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
(七)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專業考試大綱以2007年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八)2007年上述各全國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規程見附件4、5、6、7、8、9。
(九)各專業的基礎考試均為閉卷考試,只允許考生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后收回),嚴禁攜帶其他參考資料進入考場。各專業的基礎考試上午為統一試卷,下午為分專業試卷。
(十)各專業的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考生可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進入考場。
(十一)參加各專業考試的人員需自備的考試用具見附件1。
(十二)如發現報考人員在申報考試時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在考試過程中有作弊行為,則立即取消其參加考試的資格。有以上行為的報考人員在兩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參加同類考試。
(十三)考前培訓工作由廣西建設廳職工培訓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有關事宜請與該中心聯系(聯系人:潘仕將,聯系電話:0771-2260160)。
(十四)考試報名及打印準考證期間各單位或個人如有問題,請及時與下列人員聯系:
1、網上報名及準考證打印
聯系電話:0771-5841400 聯系人:羅 瑋
2、資格審查
聯系電話:0771-2260161 聯系人:胡飛鵬
附件1、2007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科目表、考試人員需自備的考試用具、交納考試申報費銀行賬號
2、2007年度全國一級、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6、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專業新增(修訂)標準、規范表
7、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專業新增(修訂)標準、規范、設計手冊表
8、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專業新增(修訂)標準、規范表
9、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新增(修訂)標準、規范
廣西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1
一、2007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
考試時間科目表
9月22日
|
8:00—11:00 各專業知識考試(上) |
8:00—12:00 各專業基礎考試(上) | |
14:00—17:00 各專業知識考試(下) | |
14:00—18:00 各專業基礎考試(下) | |
9月23日 |
8:00—11:00 各專業案例考試(上) |
8:00—12:00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上) | |
14:00—17:00 各專業案例考試(下) | |
14:00—18:00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下) |
二、各專業考試人員需自備的考試用具
2B鉛筆、鋼筆(簽字筆、圓珠筆,墨水顏色為黑色或藍色)、三角板、橡皮檫、計算器(無聲、無編程功能)
三、交納考試申報費銀行賬號
收費單位名稱: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
開 戶 銀 行:建行南寧新華支行
帳 號:45001604655050700783
費 用 名 稱:注冊結構工程師等專業考試費
附件2
2007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報:
類別 |
專 業 名 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
年 限 |
| |
本
專
業 |
結 構 工 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06年 |
| |
建 筑 工 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06年 |
|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06年 |
|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05年 |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06年 |
||
|
|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2006年 |
|
|||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05年 |
|
|||
|
||||||
其他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
1年 |
2005年 |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2007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報: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
業年限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
業年限 |
|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2003年 |
6年 |
1991年 |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通過評估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2003年 |
Ⅱ類人員中無此類人員 |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5年 |
2002年 |
8年 |
1989年 |
| ||
專科畢業 |
6年 |
2001年 |
9年 |
1988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2002年 |
8年 |
1989年 |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2001年 |
9年 |
1988年 |
|||
專科畢業 |
7年 |
2000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他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
8年 |
1999年 |
12年 |
1985年 |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報考專業考試的人員;
“Ⅱ類人員”指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該類人員可一直報考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可以申報。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可以申報。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但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可以申報。
2007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類別 |
專 業 名 稱 |
學 歷 |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
年 限 |
本
專
業 |
工業與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2年 |
2005年 |
普通大專畢業 |
3年 |
2004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4年 |
2003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6年 |
2001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7年 |
2000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設計技術
村鎮建設
公路與橋梁
城市地下鐵道
鐵道工程
鐵道橋梁與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4年 |
2003年 |
普通大專畢業 |
6年 |
2001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7年 |
2000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9年 |
1998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1997年 | ||
不具備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2項 |
13年 |
|
附件3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
考 生 須 知
1.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考試均分為2天,第一天為專業知識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第二天為專業案例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考試時間每天上、下午各3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第一天為客觀題,上、下午各70道題,其中單選題40題,每題分值為1分,多選題30題,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200分;第二天為案例題,上午25道必答題,下午25道必答題(對于有選擇作答的25道必答題,如考生在答題卡和試卷上作答超過25道題,按題目序號從小到大的順序對作答的前25道題評分,其他作答題無效),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100分。
2.試卷作答用筆:黑色或藍色墨水的鋼筆、簽字筆;考生在試卷上作答時,必須使用試卷作答用筆,不得使用鉛筆,否則視為無效試卷。填涂答題卡用筆:2B鉛筆。
3.考生應考時應攜帶試卷作答用筆、2B鉛筆、三角板、橡皮和無聲、無編程功能的科學計算器。
4.參加專業考試的考生允許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5.考生須用試卷作答用筆將工作單位、姓名、準考證號分別填寫在答題卡和試卷相應欄目內。在其它位置書寫單位、姓名、考號等信息的作為違紀試卷,不予評分。
6.對于2天的考試,考生都必須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涂黑。如有改動,請考生務必用橡皮將原選項的填涂痕跡擦凈,以免造成電腦讀卡時誤讀。在答題卡上書寫與題意無關的語言,或在答題卡上作標記的,均按違紀試卷處理。
7.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試卷已把試題、答案選項、答題過程全部匯總于一本試卷中,不再另配答題紙。
8.考生在作答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題時,必須在每道試題對應的答案位置處填寫上該試題所選答案(即填寫上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并必須在相應試題“解答過程”下面的空白處寫明該題的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及主要依據,同時還須將所選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答題卡上。考生在試卷上書寫案例分析過程及公式時,字跡應工整、清晰,以免影響專家閱卷評分工作。對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視為無效,該試題不予計分。
附件4
2007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規范、規程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版)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7.《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1.《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JGJ138-2001、J130-2001)
12.《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3.《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0018-2002)
14.《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5.《建筑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JGJ81-2002、J218-2002)
16.《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99-98)
17.《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8.《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9.《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20.《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21.《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22.《煙囟設計規范》(GB50051-2002)
2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J186-2002)
24.《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
25.《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 D60-2004)
26.《公路圬工橋涵設計規范》(JTG D61-2005)
27.《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
(JTG D62-2004)
28.《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J024-85)
29.《公路橋涵鋼結構及木結構設計規范》(JTJ025-86)
30.《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31.《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J041-2000)
32.《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
2007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規范、規程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7.《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8.《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
9.《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0.《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1.《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2.《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3.《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4.《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15.《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16.《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17.《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J186-2002)
附件5
2007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
考試所使用的規范、規程
一、規范類、規程類
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
2.《建筑工程地質鉆探技術標準》(JGJ87-92)
3.《原狀土取樣技術標準》(JGJ89-92)
4.《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50218-94)
5.《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T50266-99)
6.《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7.《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
8.《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9.《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
10.《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11.《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12.《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
13.《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J112-87)
14.《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15.《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16.《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
17.《鐵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TB10002.5-2005)
18.《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064-98)
19.《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TB10012-2001)
20.《鐵路路基設計規范》(TB10001-2005)
21.《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10025-2001)
22.《鐵路工程不良地質勘察規程》(TB10027-2001)
23.《鐵路工程特殊巖土勘察規程》(TB10038-2001)
24.《鐵路特殊路基設計規范》(TB10035-2002)
25.《港口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240-97)
26.《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J250-98)
27.《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274-2001)
28.《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287-99)
29.《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DL5073-2000)
30.《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01)
31.《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32.《巖土工程監測規范》(YS5229-96)
33.《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SL60-94)
34.《建筑變形測量規程》(JGJ/T 8-97)
35.《孔隙水壓力測試規程》(CECS55:93)
36.《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范》(JGJ123-2000)
37.《巖土工程基本術語標準》(GB/T50279-98)
38.《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39.《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
40.《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41.《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J024-85)
42.《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4 J302-2004)
43.《土工合成材料應用技術規范》(GB50290-98)
44.《地下鐵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99-1999)(2003年版)
二、建筑法規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4.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5.國家計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6.國家計委、建設部:《工程勘察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
7.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文本》
8.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9.建設部:《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1.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12.建設部:《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13.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14.建設部:《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2號文件附件一)
三、設計手冊類
1.常士驃、張蘇民主編:《工程地質手冊》(第三版)。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4年。
2.地基處理手冊編委會:《地基處理手冊》(第二版)。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0年。
3.樁基工程手冊編寫委員會:《樁基工程手冊》。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5年。
4.《公路設計手冊·路基》(第二版)。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年。
5.鐵路第一勘察設計院主編:《鐵路工程設計技術手冊》(路基)。中國鐵道出版社,1995年。
6.鐵路第一勘察設計院主編:《鐵路工程地質手冊》。中國鐵道出版社,1999年。
提示:今年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采用2006年10月11日頒布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大綱》,大綱內容詳見注工〔2006〕18號文件,考試參考書目以該文附件10所列為準。
附件6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專業 新增(修訂)標準、規范表
序
號 |
新增標準、規范名稱 |
開始執行時間 |
取消的標準、規范名稱 |
備注 |
1 |
《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GB50189-2005 |
2005年7月1日 |
《旅游旅館建筑熱工與空氣調節節能設計規范》GB50189-93 |
|
2 |
《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75-2003 |
2003年10月1日 |
|
|
3 |
《冷水機組能效限定值及
能源效率等級》GB19577-2004 |
2005年
3月1日 |
|
|
4 |
《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19576-2004 |
2005年
3月1日 |
|
|
5 |
《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
及能源效率等級》GB12021.3-2004 |
2005年
3月1日 |
|
|
6 |
《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
JGJ142-2004 |
2004年
10月1日 |
|
|
7 |
《風機盤管》GB/T19232-2003 |
2003年
12月1日 |
|
設計選用部分 |
8 |
《水源熱泵機組》
GB/T19409-2003 |
2004年
6月1日 |
|
設計選用部分 |
9 |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 |
2005年
10月1日 |
|
替換
舊版 |
10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
2006年
12月1日 |
|
替換
舊版 |
附件7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專業
新增(修訂)標準、規范、設計手冊表
序號 |
新增(修訂)標準、規范、設計手冊名稱 |
開始執行時間 |
取消的標準規范名稱 |
備注 |
1 |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 |
2006年11月1日 |
|
替換舊版 |
2 |
《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 |
2006年7月1日 |
|
替換舊版 |
3 |
《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2005 |
2005年10月1日 |
|
替換舊版 |
4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
2006年12月1日 |
|
替換舊版 |
5 |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 |
2005年10月1日 |
|
替換舊版 |
6 |
《動力管道設計手冊》機械工業出版社 2006 |
|
|
|
7 |
《中小型熱電聯產工程設計手冊》中國電力出版社 2006 |
|
|
|
附件8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專業
新增(修訂)標準、規范表
序號 |
新增(修訂)標準、規范名稱 |
開始執行時間 |
取消的標準規范名稱 |
備注 |
1 |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2006 |
2006年6月1日 |
|
|
2 |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 |
2006年6月1日 |
|
|
3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
2006年12月1日 |
|
|
4 |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 |
2005年10月1日 |
|
|
5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
2005年10月1日 |
|
|
6 |
《工業用水軟化除鹽設計規范》GB/T50109-2006 |
2006年11月1日 |
|
|
7 |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 |
2005年10月1日 |
|
|
8 |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70-2005 |
2006年5月1日 |
|
|
9 |
《管道直飲水系統技術規程》CJJ110-2006 |
2006年 8月1日 |
|
|
10 |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
2007年7月1日 |
|
|
11 |
《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2005 |
2005年10月1日 |
|
|
12 |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1999 |
1999年8月1日 |
|
|
13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GB/T18919-2002 |
2003年5月1日 |
|
|
14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 |
2003年5月1日 |
|
|
15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 |
2003年5月1日 |
|
|
16 |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02 |
2003年3月1日 |
|
|
17 |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
2003年7月1日 |
|
|
附件9
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新增(修訂)標準、規范
一、規范和標準
序號 |
標準名稱 |
標準編號 |
標準類型 |
1 |
安全閥的一般要求 |
GB/T12241-2005 |
國家標準 |
2 |
企業節能量計算方法 |
GB/T13234-91 |
國家標準 |
3 |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
GB16297-96 |
國家標準 |
4 |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
GB50058-92 |
國家標準 |
5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99年修訂版) |
GB50160-92 |
國家標準 |
6 |
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
GB50235-97 |
國家標準 |
7 |
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 |
GB50316-2000 |
國家標準 |
8 |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
GB5044-85 |
國家標準 |
9 |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
GB50028-2006 |
國家標準 |
10 |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石化工業COD標準值修改單) |
GB8978-1996 |
國家標準 |
11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GB50016-2006 |
國家標準 |
12 |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
GBJ87-1985 |
國家標準 |
13 |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
GBZ1-2002 |
國家標準 |
14 |
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 |
HG20660-2000 |
行業標準 |
15 |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 設計規定 |
HG/T20667-2005 |
行業標準 |
16 |
石油化工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 |
SH3024-1995 |
行業標準 |
17 |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
SH3063-1999 |
行業標準 |
18 |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
勞部發(1996)140號文 |
|
19 |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99版) |
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文 |
|
20 |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
GB/T50326-2006 |
國家標準 |
21 |
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
GB50073-2001 |
國家標準 |
22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
[87]國環字002號 |
國家標準 |
說明:1、標準、規范有效版本的截止日期是2006年12月31日
2、由于注冊化工工程師涉及的執業范圍較廣,本清單只包括了涉及安全、環保、防火和通用的主要標準
二、設計手冊類
1. 時鈞等編,《化學工程手冊》(第二版),化學工業出版社,1996年。
2. 國家醫藥管理局上海醫藥工業院編,《化工工藝設計手冊》(第二版),化學出版社。
3. 王松漢主編,《石油化工設計手冊》,化學工業出版社。
4. 化工部工程建設標準編輯中心,《工藝系統工程設計技術規定》HG/T20570.-95。
5. 《消防設計專篇》、《環境保護轉篇》、《勞動安全衛生專篇》編制參考,石油化工裝置基礎工程設計內容規定 SHSG-033-2003。
6. 《化工原理》、《化學工程》、《化工儀表及自動化》、《化工機械與設備》、《化工熱力學》、《化學反應工程》,各大學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