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11〕31號
各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為規范全區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的管理,提高處理質量和服務水平,促進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我廳組織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運營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
運營管理考核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管理,規范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提高處理質量和服務水平,促進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完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體系,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生活垃圾填埋場無害化評價標準》等有關法規、規程和標準,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已投入運營的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及配套設施的監督管理與運營考核。
各設區城市環衛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和所轄縣(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及配套設施的監督管理與運營考核。
各縣(市)城市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及配套設施的監督管理與運營考核。
第四條 考核遵循“動態監管、全面評價、合法公正、科學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考核內容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運營管理考核暫行標準》執行。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綜合考核實行動態管理,考核采取自查、復查和核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七條 各市、縣環衛主管部門每季度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運營管理考核暫行標準》對本級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進行自查。
設區城市環衛主管部門每半年對所轄縣(市)生活垃圾處理場進行復查,并及時將考核情況報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年度組織開展一次對全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運營管理的專項核查。
第四章 考核評價
第八條 考核評價采用百分制,根據量化的考核標準進行評分。
第九條 考核評價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1)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者為優秀;
(2)得分80分~90分(含80分)為良好;
(3)得分60分~80分(含60分)為合格;
(4)得分60分以下者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結果
第十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的運營管理考核結果在全區進行通報,作為資金、項目支持及評選園林城市、“南珠杯”競賽評比的重要依據。各級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考核結果作出分析和說明,并向同級人民政府作出報告。
第十一條 監管中如發現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運營管理不符合要求、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除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外,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在全區范圍內通報批評。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安全事件等的城鎮,均不得申報自治區級園林城市(縣城),已取得稱號的要依程序取消其稱號。同時,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程序將情況通報負責衛生城市(縣城)和文明城市(縣城)考核評比的自治區級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