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推進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信息化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轉發至轄區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9月1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推進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信息化管理,準確認定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 37 號,以下簡稱《規定》)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范圍詳見附件1。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詳見附件2。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全區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運用“廣西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對危大工程進行動態監管。
除本細則規定施工單位必須上傳至管理系統的內容之外,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危大工程施工實況上傳管理系統的內容。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類地下管線資料,工程地質、水文地質以及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 勘察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和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提出安全技術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議。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專項設計。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詳見附件3和附件4),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根據工程特點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國家和地方現行相關標準規范,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二條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場地及周邊環境情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等。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設計方案(僅針對需要專項設計的危大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使用計劃等。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監測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和技術保障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等。
第十三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確認、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確認、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確認并加蓋各自單位的公章,再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確認、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專家必須從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家庫或工程屬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人數不得少于5名。
施工單位確定專家組成人員后,應在論證會前至少提前5天將專項施工方案文件資料交予專家進行預審。
第十六條 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包括:
(一)專家。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三)涉及勘察、設計內容的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其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與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論證會。論證會可采用視頻會議的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方案是否與現場實際情況相符,按方案實施能否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條 專家論證會應形成論證報告(詳見附件5),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結論為“通過”的,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后實施。
專項施工方案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論證報告要明確具體修改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意見進行修改并重新提交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確認、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確認、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修改完善的專項方案應當及時報送專家。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對方案進行修改,重新組織專家論證,論證專家原則上由原論證專家擔任。
經專家論證通過后的論證報告掃描件應上傳至管理系統。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危大工程公告牌,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段、施工部位、責任單位、責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并在具體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施工單位根據危大工程實際進度或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公告牌。
第二十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按分部分項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交底應有記錄,交底記錄應由交底人與接受交底人共同簽字確認。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交底記錄由交底人、接受交底人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專項施工方案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細則重新審核、審查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實名登記,涉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應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進行核驗。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鼓勵施工企業運用信息化監控手段實現實時監測。
第二十三條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期間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實施定期報告制度。施工單位應于每月6日前在管理系統中報告危大工程的情況,包括工程施工進展、項目負責人現場巡查、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隱患排查的文字說明、相關數據、現場照片等。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查。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整改,并及時跟蹤整改情況;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并報送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監測方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測點布置與保護、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并向施工、監理單位實時傳送監測數據;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監理單位收到施工監測報表和第三方監測報表后,應立即進行分析、核查,并將分析結果上報給建設單位。
第二十九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人員應當包括:
(一)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三十條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以及方案論證專家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此后的工程安全狀態作出評估。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將以下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
(三)單項危大工程檔案:
⒈ 專項施工方案。
⒉ 危大工程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專家論證意見的修改情況等。
⒊ 方案交底及安全技術交底。
⒋ 施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⒌ 項目負責人現場巡查記錄、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記錄。
⒍ 施工單位監測記錄。
⒎ 驗收記錄。
⒏ 施工單位抽查記錄單、隱患整改單及閉合記錄等。
第三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將以下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
(三)危大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四)單項危大工程的檔案:
⒈ 專項施工方案。
⒉ 專項巡視,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旁站記錄。
⒊ 監理通知,施工單位回復記錄和監理復查記錄。
⒋ 驗收記錄。
⒌ 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記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危大工程監督管理,并利用信息化手段進行管理。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或人員進行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日常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罰,并將單位和個人的受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立有關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家庫。
專家入庫采取單位推薦的方式,單位推薦時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專家庫成員名單每年進行一次更新。
專家入庫應當如實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家庫申請推薦表》(詳見附件6),連同個人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掃描件,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專家庫專家在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級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無違法違紀記錄;
(二)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
(三)從事本專業工作15年以上;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
(五)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三十八條 各設區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家庫,并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和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檢查時發現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⒈ 未在專家論證會結束后及時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掃描件上傳至管理系統的。
⒉ 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間,每月6日前未在管理系統填寫上月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的。
第四十條 對危大工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規定》實施處罰。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施工、監理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可參考《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認定標準》(詳見附件7)進行判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原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號)和《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和住房建設廳貫徹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桂建管〔2015〕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