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罰字〔2020〕11號
廣西眾合勞務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2018年10月10日,由你公司作為勞務分包的崇左市中泰崇左產業園緯西十路道路一期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機械傷害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崇左市人民政府《關于廣東省建筑工程機械施工有限公司“10·10”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結案的批復》(崇政函〔2019〕139號),認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一、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機械設備的安全隱患。
二、對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致使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違規使用挖掘機挖斗進行吊裝作業,且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帽,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挖掘機挖斗下作業。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我廳已于2019年12月17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告知書》(桂建罰告字〔2019〕63號),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廳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或提出聽證要求。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暫扣期間不得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接新的工程業務,時間自2020年1月15日起計算。
請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2日內,持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通訊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金湖北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002室。
聯系人及電話:何偉、李志斌,0771-2366338、2368556。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