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處理字〔2019〕31號
陸劍(安全生產考核證號:蘇建安C(2017)0000876):
經查,2018年12月22日,由你擔任專職安全員的江蘇新中泰橋梁鋼構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梧州市西江四橋II標段項目發生一起機械傷害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據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政府《關于〈梧州市西江四橋II標段“12.22”機械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萬政函〔2019〕58號),認定你在項目施工期間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員職責,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崗前培訓,未檢查作業機械安全性,未加強對施工現場巡查,未能發現現場異常情況,釀成事故。
作為該事故工程的專職安全員,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二十條的規定。
我廳已于2019年7月5日向你發出《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理告知書》(桂建處理告字〔2019〕34號),你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我廳將告知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作出決定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和《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三十三條及該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規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理:
暫停你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擔任專職安全員1年,時間自2019年8月2日起計算。
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理決定的執行。
通訊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金湖北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011室。
聯系人:鄧煥德,聯系電話:0771-2260138。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