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函〔2019〕215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全國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檢查的通知》(建辦質函〔2019〕282號)要求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2019年第二次全區建筑市場暨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層級監督情況專項調研的補充通知》(編號:20190623)安排,我廳組織5個調研組,于2019年5月中下旬對全區14個設區市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應用工作情況進行了專項調研,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調研基本情況
本次調研通過查閱資料和現場查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共隨機選取99個在建項目,其中公共建筑項目34個、商品住宅工程項目62個、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3個,重點對各建筑項目2018年度在設計、審圖、施工等環節執行節能標準情況和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情況進行調研。根據調研中發現的問題,共發出建筑節能工程整改建議書52份、綠色建筑工程整改建議書52份。
從調研總體情況來看,各地貫徹落實《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基本到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設計、審圖、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管機制逐步完善,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明顯減少,綠色建筑發展相關技術及管理人員專業素質不斷提高,各項工作取得積極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建筑節能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方面。
⒈ 部分設計人員對建筑節能相關標準不熟悉,未按照有效版本標準規范進行節能設計。
⒉ 部分項目存在節能計算書、節能設計說明與節能審查備案表中屋面構造做法、外墻材料、外墻砌體厚度、外墻K值、外墻D值、外窗綜合遮陽系數、外窗熱工系數、照明功率密度值、燈具參數等指標不一致的情況。
⒊ 部分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陽臺門)的通風開口面積小于房間地面面積的10%或外窗面積的45%,違反了《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2012)第4.0.13條強制性條文的規定。
⒋ 部分居住建筑的東西向外窗未采取建筑外遮陽措施,東西向外遮陽構造大樣外遮陽系數大于0.8,違反了《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2012)第4.0.10條強制性條文的規定。
⒌ 部分項目倒置式屋面保溫層的設計厚度未按計算厚度增加25%取值,違反了《倒置式屋面工程技術規程》(JGJ 230-2010)第5.2.5條強制性條文的規定。
⒍ 部分項目建筑外墻采用無機保溫砂漿外保溫設計,違反了《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民用建筑保溫工程限制使用無機輕集料保溫砂漿的通知》(桂建發〔2017〕7號)的相關規定。
⒎ 部分項目未進行屋面和外墻隔熱驗算,違反了《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2016)第6.1.1、第6.1.2條強制性條文的規定。
⒏ 部分項目架空層、電梯廳、地下車庫、走道等共用部位照明未采用節能控制措施,違反了《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第8.7.5條強制性條文的規定。
⒐ 部分項目主要房間和場所照明功率密度值未按《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第6.3節相關要求進行節能計算及備案表備案,走道、衛生間等部分的照明功率密度設計值超標。
⒑ 部分項目設計變更后,未對節能專篇、節能計算書及備案表進行相應修改。
⒒ 部分項目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0平方米,未設計可再生能源應用,違反了《廣西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以上問題均反映出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在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把關不嚴,未發現設計采用住房城鄉建設部禁用產品、未按照有效版本標準規范進行節能設計等問題,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設計參數不滿足規范要求的項目未能提出審查意見。
(二)建筑節能工程施工和監理方面。
⒈ 部分施工單位在項目節能設計變更后,未對節能施工方案進行相應調整。
⒉ 部分項目的屋面、外墻、門窗等節能分項工程未能按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提供的設計及節能文件中未見相關變更說明。如東西向外窗未按設計圖紙采取遮陽措施;倒置式屋面保溫層的施工厚度未按設計厚度增加25%;建筑施工圖中外窗采用6+9+6Lowe中空玻璃,但現場采用5+9+5普通中空玻璃。
⒊ 部分施工單位未能提供節能材料進場驗收及材料復檢報告,缺少外窗三性、玻璃遮陽系數、保溫材料等檢測報告。
⒋ 部分施工單位提供的節能材料檢測報告與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現場情況不符。如設計外窗玻璃為鋁合金Lowe中空玻璃,檢測資料玻璃為普通中空玻璃;設計墻體材料為190mm頁巖磚,進場報告為180mm頁巖磚,現場測量為190mm頁巖磚。
⒌ 部分項目施工現場無節能公示牌,或節能公示牌與節能設計說明不符。
⒍ 部分項目制定的建筑節能監理實施細則較粗泛,缺乏針對本項目節能設計相關節點的指導和控制性。
(三)綠色建筑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查方面。
⒈ 部分項目未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⒉ 部分項目樓板未采取防撞擊聲隔聲措施,不符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T45-020-2016)第8.1.2條控制項的規定。
⒊ 部分項目的綠色建筑支撐材料缺少土壤氡濃度控制報告、環評報告、室外風模擬分析報告、室內噪聲等級計算分析報告、建筑物件隔聲性能計算報告、屋面和外墻隔熱驗算報告、光污染分析報告、結構規則性分析報告、結構優化分析報告等報告。
⒋ 部分設計單位未提供綠色建筑設計專篇或綠色建筑設計專項說明,或施工圖設計文件與綠色建筑方案、綠色建筑專項說明、集成表部分措施不一致。
⒌ 部分項目缺少綠色建筑施工圖設計審查集成表,或綠色建筑施工圖設計審查集成表中沒有審查結論、未明確綠色建筑星級。
⒍ 部分項目綠色建筑施工圖設計審查集成表評分有誤,綠色建筑設計支撐材料不足、所選取的條款未能提供相應的模擬報告或實測報告,但評分表中仍得到相應分值。
三、處理意見
針對調研中發現項目存在的問題,調研組均已建議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出《建筑節能工程整改通知書》,督促責任單位限期落實整改。逾期不報送整改材料的,視為拒不整改。對于拒不整改及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我廳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企業和項目在全區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并掛牌督辦。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