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19〕21號
各設市城市人民政府,區直有關部門: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生 態 環 境 廳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6月13日
廣西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
(2019-2021年)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精神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號)要求,加快補齊廣西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短板,加快實現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扭轉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效能偏低的落后局面,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西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要求,將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作為民生優先領域,抓住廣西城鎮污水處理主要矛盾和薄弱環節集中攻堅,以補齊污水管網等設施短板為重點,完善污水管網收集系統,加快推進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提高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系統提升污水收集處理效能,加快實現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杜絕旱天污水直排,減少雨季溢流污染,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實現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質的飛躍。
二、工作目標
經過三年的努力,攻堅克難,補齊短板,初步實現城鎮污水收集處理系統質的提升。
(一)設區市建成區基本無生活污水直排口,有效杜絕污水直排水體。
(二)提高污水處理能力,完善既有污水處理廠和新建、擴建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基本消除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
(三)扎實推進控源截污工作,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體。
(四)到2021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得到顯著提高,全區城市生活污水平均集中收集率達到45%。設區市中,桂林和北海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80%,南寧、欽州、玉林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60%,柳州、梧州、防城港、貴港和來賓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50%,百色、賀州、河池和崇左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30%;縣級市中,荔浦、東興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50%,岑溪、桂平、北流、靖西、合山、憑祥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30%。
(五)到2021年底,全區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得到顯著提高。其中,南寧、桂林、梧州、北海、貴港、來賓市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平均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不低于100 mg/L,柳州、防城港、欽州、玉林、百色、河池、賀州、崇左市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平均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不低于80 mg/L;縣級市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平均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不低于80 mg/L。
三、主要任務
(一)加快推進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改造和建設。
⒈ 摸清排水設施底數,明確排水管網權屬。2019年開始,各市按照排水設施權屬及運行維護職責協調分工,系統收集排水設施基礎資料,全面排查污水管網等設施覆蓋現狀、功能狀況、錯接混接漏接等基本情況及排水戶接入情況,重點排查雨污混接、老舊劣質管及斷頭管情況。對于排查發現的市政無主污水管段或設施,穩步推進確權和權屬移交工作。對居民小區、公共建筑及企事業單位內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網的排查工作,需協調設施權屬單位或物業代管單位及主管部門建立排查機制,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紅線內的污水管網排查工作。(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⒉ 建立污水管網排查和周期性監測制度。各市按照“邊排查、邊建檔、邊整改”原則,及時制定完善污水管網建設和改造方案,并同步建立市政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GIS),實現污水管網信息化、賬冊化管理。整合現有管網養護隊伍力量,全面提高管網養護管理水平,在完成系統排查的基礎上,逐步建立以5-10年為一個排查周期的長效機制和費用保障機制,保證GIS系統的數據精準度。(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⒊ 加快彌補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缺口,推進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各市要基于城市常住人口數量、人口密度分布、用戶排水特點等因素,科學確定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總體規模和布局,對于污水收集處理能力不足、排放標準不高的設施,加快推進設施改造和建設工作,保證污水收集處理設施與服務片區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相匹配。城市新區污水管網規劃建設應與城市開發同步推進,采用雨污分流排水體制。加快城中村、老舊城區、城鄉結合部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消滅設施空白區,嚴控人口和企事業單位入駐污水收集處理設施高負荷運行的區域和城中村,避免由于排水量激增導致現有污水收集處理設施超負荷。(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⒋ 全面提升現有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效能,推進設施改造工作。各市需根據排水管網普查和日常運行維護情況,結合GIS系統分析結果,下大力氣推進管網混接錯接漏接改造、老舊管網更新、破損修復、淤積管道疏浚等工程。對難以實施雨污分流改造的合流制排水系統,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減少雨季溢流污染。重點做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及檢查井、閥門與管道接頭處和接駁管、斷頭管的缺陷修復,實現污水管網系統清污分流、連通成網,最大程度發揮收集效果。各市針對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低于100 mg/L的城市污水處理廠,要圍繞服務片區管網制定“一廠一策”系統化整治方案,明確進水濃度提升目標和整治措施。(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⒌ 強化污水管網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健全質量安全管控機制。各市要加強管材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管材產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強化污水管網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確保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確保不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主體要嚴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有關工程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依法組織實施,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生產安全;嚴格排水管道養護、檢測與修復質量管理。按照質量終身責任制要求,強化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推行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建立健全排水管理長效機制。
⒈ 建立健全污水接入城鎮污水排水管網服務和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生活污水應接盡接制度。各市市政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應依法規范接入管網,嚴禁市政管網、小區或單位內部雨污管網混接錯接,杜絕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區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規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網的,不得交付使用;對人口少、相對分散或污水集中收集處理設施未覆蓋的地區,應依法建設分散污水處理設施并實現污水達標排放。二是建立和規范“小散亂”管理制度。對沿街經營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污水亂排直排行為進行整治,結合市場整頓和經營許可、衛生許可管理,建立聯合執法監督機制,對污水亂排直排行為進行督促整改。三是嚴格排水接入管理。建立市政排水管網私搭亂接溯源追查和執法制度,嚴禁在市政排水管網上私搭亂接,杜絕工業企業通過雨水管網違法排污。各級人民政府排水(城管)、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強化溯源追查和執法,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牽頭,市場監管局、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⒉ 規范工業企業排水管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聚集區應當按規定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各市人民政府或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要組織對工業污水進入市政污水收集設施的工業企業進行排查,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評估,經評估認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鎮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要限期退出;經評估可繼續接入市政污水管網的工業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工業企業排污許可內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網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類型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單位和相關部門監督。各市要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排水(城管)等部門執法聯動機制,加強對接入市政管網的工業企業以及餐飲、洗車等生產經營性單位的監管,嚴禁工業廢水偷排和污水超標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確保入網污水達標排放,依法處罰偷排、超排等違法行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商務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⒊ 完善河湖水位與市政排水協調制度。各市需合理控制河湖水體水位,妥善處理河湖水位與市政排水的關系,防止河湖水倒灌進入市政排水系統。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網的,應納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明確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治區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⒋ 完善管網專業運行維護工作管理機制。各市排水主管部門要整合現有養護隊伍力量,根據管網規模、服務范圍和特點等因素,配備專業人員和設備開展排水管網運行維護工作。排水管網運行維護主體需規范開展維護工作,嚴格執行現行《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6)、《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維護技術規程》(CJJ68)、《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程》(CJJ181)等規范和標準。各市應積極推行污水處理廠、管網與河湖水體聯動“廠-網-河(湖)”一體化、專業化運行維護,保障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系統性和完整性。鼓勵各市通過市場化機制引入專業化機構參與管網養護管理,鼓勵居民小區將內部管網養護工作委托給市政排水管網運行維護單位實施,配套建立責權明晰的工作制度,建立相關費用保障機制。加強設施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財政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完善激勵支持政策。
⒈ 重視城鎮污水處理收費工作,建立費用動態調整機制。各市應按照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盡快將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調整到位,并依據定期評估結果進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污水處理費應當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正常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要提升自備水污水處理費征繳率。統籌使用污水處理費和財政補貼資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服務單位支付服務費,充分保障排水管網等收集設施運行維護資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⒉ 多渠道籌措資金,強化資金保障。進一步強化自治區、市、縣三級前期工作經費保障,確保項目經費需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要加強與國家有關部委的溝通銜接,最大限度地爭取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并鼓勵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金融機構依法依規為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項目提供融資支持。研究探索規范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擔保。已安排的污水管網建設資金要與三年行動相銜接,確保資金投入與三年行動任務相匹配。各市要建立多元化投資機制,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加強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合作,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長期的專項貸款投入項目建設。(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⒊ 簡化相關建設工程審批流程,完善工程保障。妥善處理在城中村、老舊城區、城鄉結合部等區域建設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涉及的拆遷、征收和拆除違法建筑等工作。全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建立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綠色通道”,各相關單位要按開工時間倒排前期工作進度,相關主管部門要優化工作流程,精簡審批環節,完善審批體系,加快推進項目投資許可、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等前期工作,盡量縮短評估周期和審核周期。(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⒋ 積極引導群眾參與,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各市應通過政府網站、新媒體、公眾號等多種平臺,引導和鼓勵群眾參與排水管網建設管理、污水直排整治等工作,限期辦理群眾投訴舉報的生活污水直排問題,提高群眾參與度和滿意度。要面向廣大群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工作,引導群眾自覺維護雨水、污水管網等設施,不向水體、雨水口違法排污,不私搭亂接管網,鼓勵群眾監督治理成效、發現和反映問題,形成全民參與治理的氛圍。鼓勵各市利用城市污水處理廠建立環境教育基地,面向社會公眾開放。(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強化責任落實,切實履行監管責任。
⒈ 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各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工作負總責,要進一步壓實責任、加大舉措、狠抓落實,完善組織領導機制,充分發揮河長、湖長作用,切實強化責任落實。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區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實施計劃,并督促所轄縣(市)制定縣(市)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實施計劃;實施計劃應進一步細化年度工作目標及工作任務,制定各污水處理廠進水BOD濃度目標,結合黑臭水體整治等工作,明確每年度污水處理廠和污水管網的建設及改造工程量,制定建設和改造等工作任務清單及分年度計劃,完善體制機制,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工作有序推進。各市提質增效三年行動實施計劃應于2019年7月10日前向社會公布并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備案;各市項目實施年度計劃應于上一年度11月底前報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各市2019年項目實施計劃應于2019年6月底前報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督促各地開展,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⒉ 嚴格責任追究,強化督促檢查。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要通過組織專題培訓、典型示范等方式,加強對全區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的指導。各市要依法依規對破壞排水管網、違規直排污水等行為進行處罰,對造成污染事故和破壞生態環境事件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各設區市要加強對本地區(含所轄縣級市)污水處理設施提質增效三年行動工作的督促、指導、跟蹤和匯總,形成相關工作臺賬。自2020年起,各市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報送上一年度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實施進展情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每年將對各市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