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18〕76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生 態 環 境 廳
2018年12月28日
廣西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三年作戰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辦發〔2018〕83號)精神,嚴格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提出的整改要求,進一步深入推進我區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鞏固近年來的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環境質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標
到2018年底,南寧市基本完成建成區市政道路排水管網排查,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立行立改,整改到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完成方案制定,采取應急治理與長效治理相結合的方式力爭消除比例達到90%;到2019年底,南寧市開展排水管網整改建設,新增污水處理能力40萬噸/日以上,除南寧市以外其余設區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到90%以上;到2020年底,各設區市建成區水體基本實現長制久清。
二、主要任務和責任分工
(一)加快實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程。
⒈ 控源截污。推進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提質增效。推動城市建成區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以及老舊污水管網改造和破損修復。全面推進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科學實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設。所截流生活污水盡可能納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統一處理達標后排放,現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改、擴建設施,對近期難以覆蓋的地區可因地制宜建設分散處理設施。城市建成區內未接入污水管網的或因周邊市政管網不完善、不按環評要求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新建建筑小區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新區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要與城市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深入開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關文件,對入河湖排污口進行統一編碼和管理。組織開展城市黑臭水體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數,協調好跨區域權責關系,明確責任主體,逐一登記建檔。通過取締一批、清理一批、規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斷加大整治力度。(牽頭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自治區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削減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進住宅小區、企事業單位辦公樓與市政雨污水管道錯接、混接改造。城市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嚴格執行管網工程竣工驗收制度。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推進雨污分流改造;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通過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調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頻次,采取快速凈化措施對合流制溢流污染進行處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沖刷入河湖量。(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強化工業企業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區排放污水的工業企業應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嚴格按規定排污。對無排污許可及超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工業污水排放要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新建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藥制造等工業企業(有工業廢水處理設施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制造企業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高鹽廢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要組織評估現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廢水對設施出水的影響,對導致設施出水不能穩定達標的要于2019年6月底前清理。工業園區應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穩定達標運行,對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應收盡收,禁止偷排漏排行為;入園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工藝要求后,接入工業園區配套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北海、防城港、欽州三市未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工業園區應于2020年底前建成污水處理設施并投入使用。(牽頭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加強農業農村污染控制。強化農業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體來水水質,嚴禁城鎮垃圾和工業污染向農業農村轉移,避免對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產生負面影響。加強畜禽養殖環境管理,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規?;笄蒺B殖場應當持有排污許可證,并嚴格按規定排污。(牽頭單位: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⒉ 內源治理。科學實施清淤疏浚。在綜合調查評估城市黑臭水體水質和底泥狀況的基礎上,合理制定并實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證清除底泥中沉積的污染物,又要為沉水植物、水生動物等提供生存空間。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調查評估的基礎上,妥善對其進行處理處置,嚴禁在沿岸隨意堆放或作為水體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屬于危險廢棄物的,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牽頭單位:自治區水利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加強水體及其岸線的垃圾治理。全面劃定城市藍線及河湖管理范圍,整治范圍內的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并對清理出的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降低雨季污染物沖刷入河量,南寧市要在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工作。規范垃圾轉運站管理,防止垃圾滲濾液直排入河。及時對水體內垃圾和漂浮物進行清撈并妥善處理處置,嚴禁將其作為水體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撈)轉運體系,將符合規定的河(湖、庫)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撈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建立相關工作臺賬。(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財政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⒊ 生態修復。加強水體生態修復。強化沿河湖園林綠化建設,營造岸綠景美的生態景觀。在滿足城市排洪和排澇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對河湖岸線進行生態化改造,減少對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營造生物生存環境,恢復和增強河湖水系的自凈功能,為城市內澇防治提供蓄水空間。(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對城市建成區雨水排放口收集范圍內的住宅小區、道路、廣場等運用海綿城市理念,綜合采取“滲、滯、蓄、凈、用、排”方式進行改造建設,從源頭上解決雨污管道混接問題,減少徑流污染。(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水利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⒋ 活水保質。恢復生態流量。合理調配水資源,加強流域生態流量的統籌管理,逐步恢復水體生態基流。(牽頭單位:自治區水利廳)嚴控以恢復水動力為由的各類調水沖污行為,防止河湖水通過雨水排放口倒灌進入城市排水系統。(自治區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推進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態補水。鼓勵將城市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分散污水處理設施尾水以及經收集和處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態補水。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水利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長效機制。
⒈ 加強治理過程規范化管理。各設區市要建立實施黑臭水體“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臺賬”“一河(湖)一評估”制度,確保完成黑臭水體治理任務?!耙缓樱ê┮徊摺?,即按照“發現一個,治理一個”的要求和《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結合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提出的最新要求,針對每個黑臭水體制定和完善治理方案并加快實施,方案要按照遠近結合、分步實施的原則,明確治理工程措施和時間節點、責任主體等內容。“一河(湖)一臺賬”,即結合“全國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監管平臺”,建立黑臭水體治理工作臺賬,收集匯總治理過程中的工程相關資料、記錄,分析研判治理效果,及時把握治理動態?!耙缓樱ê┮辉u估”,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黑臭水體初見成效和長制久清的效果評估,嚴格落實工程竣工驗收、公眾評議、水質監測、政策機制建設等檢查環節和要求。(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⒉ 嚴格落實河長制、湖長制。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實施意見》《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到2018年6月,全區江河湖庫全面建立河長制、湖長制,明確包括已列入河湖名錄的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在內的河湖的河長湖長,河長湖長必須由當地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擔任。河長湖長要切實履行責任,按照治理時限要求,加強統籌謀劃,調動各方密切配合,協調聯動,確保黑臭水體治理到位。(牽頭單位:自治區水利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加強巡河管理。河長湖長要帶頭并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日常巡河,及時發現并解決水體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問題。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監控設施,對河道進行全天候監督控,著力解決違法排污、亂倒垃圾取證難問題。全面拆除沿河湖違章建筑,從源頭控制污染物進入水體。嚴格執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嚴禁洗車污水、餐飲泔水、施工泥漿水等通過雨水口進入管網后直排入河。(自治區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⒊ 加快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按行業、地區、時限核發排污許可證,全面落實企業治污責任,加強發證事后監管和處罰。強化城市建成區內排污單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別是對城市黑臭水體沿岸工業生產、餐飲、洗車、洗滌等單位的管理,嚴厲打擊偷排漏排行為。對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或不達標排放導致水體黑臭的相關單位和工業集聚區嚴格執法、嚴肅問責。2018年底前,南寧市建成區全面實現污水處理廠持證排污;2019年底前,其余13個設區市建成區全面實現污水處理廠持證排污;逐步強化發證事后監管。(牽頭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⒋ 強化運營維護。落實負責河湖日常管理和各類治污設施維護的單位、經費、制度和責任人,明確績效考核指標,加大考核力度。嚴格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管,切實保障設施穩定運行。推進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逐步減少道路沖洗污水排入管網現象。定期做好排水管網的清掏工作,并妥善處理清理出的淤泥,減少降雨期間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網權屬普查和登記造冊,有序開展區域內無主污水管道的調查、移交和確權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落實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等污水收集管網相關設施的運營維護管理隊伍,逐步建立以5-10年為一個排查周期的管網長效管理機制,有條件的地區,鼓勵在明晰責權和費用分擔機制的基礎上將排水管網管理延伸到住宅小區內部。推進城市排水企業實施“廠-網-河湖”一體化運營管理機制。(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水利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三)強化監督檢查。
⒈ 實施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按照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查“五步工作法”,形成以城市治理、自治區級檢查、國家督查三級結合的專項行動工作機制。2018-2020年,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廳參照國家專項行動工作機制,每年開展一次省級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將排查情況形成問題清單,交辦相關城市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開,實行“逐條掛賬,逐個銷號”式管理;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組織開展約談,約談后仍整改不力的將納入自治區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疇,并視情況組織開展機動式、點穴式專項督察。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做好自查和落實整改工作;對專項行動過程中判定未消除黑臭的,要重新納入城市黑臭水體清單進行治理并接受重新核查。對公眾舉報的疑似黑臭水體要認真核查,一旦判定為新增黑臭水體的要立即納入城市黑臭水體清單,及時制定方案開展整治工作。(牽頭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⒉ 定期開展水質監測。2018年底前,對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體開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還原電位(ORP)等4項指標在內的水質監測。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指導城市開展黑臭水體水質交叉監測,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監測一次,并于監測次季度首月3日前,分別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住房城鄉建設廳報告上一季度監測數據。(牽頭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設區市、各部門要深刻認識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壓實責任、強化舉措、狠抓落實,確保本方案確定的各項任務按期落實到位。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再次開展全面排查,尤其是針對群眾舉報較多的水體,認真核實城市建成區內黑臭水體情況。要逐一建立健全黑臭水體治理方案,明確消除時限,組織開展各項前期工作,加快工程落地;要結合排查情況制定本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確定年度目標、工作計劃和措施,并將治理任務分解到各部門,明確職責分工和時間節點;每月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報送進展情況,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黑臭水體治理進展情況,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報送年度總結報告。各設區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開。對于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及其他相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地方落實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要求,并對治理目標和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自治區水利廳、農業農村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二)嚴格責任追究。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要求,落實領導干部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嚴格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各市人民政府要把黑臭水體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第一責任人,其他有關領導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部門責任清單,把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部門要落實牽頭責任,會同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工作,對于推諉扯皮、落實不力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進行問責;配合部門要積極作為,主動承擔分配的任務,確保工作成效。將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結果應用。對在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中責任不落實、推諉扯皮、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依紀依法嚴格問責、終身追責。(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資金支持。自治區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相關資金,對經濟欠發達地區黑臭水體治理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統籌整合相關渠道資金支持黑臭水體治理,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結合地方實際創新資金投入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堅持資金投入同攻堅任務相匹配,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同時,要加強溝通匯報,積極爭取國家相關資金和政策支持。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各設區市污水處理費尚未按國家要求調整到位的,要盡快調整到位;已調整到位,但尚未實現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結合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可進一步提高收費標準,嚴格征收使用管理。在嚴格審慎合規授信的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為市場化運作的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項目提供信貸支持。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探索開展治污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規范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同時,鼓勵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市場化方式對在建項目開展后續融資,打造符合條件的發債平臺,積極推進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等多種債務融資形式,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牽頭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監局、證監局,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四)優化審批流程。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結合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對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項目的支持和推進力度,在嚴格前期決策論證和建設基本程序的同時,建立項目報建審批綠色通道。(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五)加強信用管理。將從事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維護的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納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紅名單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六)強化科技支撐。加強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科研攻關和技術支撐,不斷提煉實用成果,總結典型案例,推廣示范適用技術和成功經驗。針對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及時加強技術指導,制定指導性文件。(牽頭單位: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七)鼓勵公眾參與。各設區市要做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信息發布、宣傳報道、輿情引導等工作,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城市黑臭水體問題,保障群眾知情權,提高黑臭水體治理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群眾參與度。要采取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充分發揮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作用,面向廣大群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工作,引導群眾自覺維護治理成果,不向水體、雨水口違法排污,不向水體丟垃圾,鼓勵群眾監督治理成效、發現問題,形成全民參與治理的良好氛圍。(牽頭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