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銀保監局,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工程擔保(含銀行保函、保險保函、工程擔保保函)的作用,規范工程擔保市場,我廳牽頭起草了《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銀保監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工程擔保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印送給你們征求意見。請各單位于2019年3月29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書面反饋至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并將電子版發送至工作郵箱,逾期未反饋意見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王曉明,聯系電話:0771-2260058,工作郵箱:gxzjtjgc@163.com。
附件:《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銀保監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工程擔保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3月22日
附件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銀保監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工程擔保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地方金融監管局,各有關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工程擔保(含銀行保函、保險保函、工程擔保保函)的作用,規范工程擔保市場,現就進一步規范工程擔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銀保監部門要積極推進工程擔保工作。可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規范工程擔保工作的具體措施,確保工程擔保工作健康有序發展,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和專業擔保公司應當依法開展相關擔保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和專業擔保公司應當將其營業執照、經營資格等信息上傳至廣西建筑業企業誠信一體化平臺,供招標人、投標人查詢。
三、開具銀行保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是具有辦理相關業務資格的銀行業法人及分支機構;開具保險保函的保險公司,應是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開具工程擔保保函的專業擔保公司,應是取得資信等級的專業工程擔保公司。
四、工程擔保應當使用標準格式文本。保函開立人可以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增加相關條款,但不得違背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對于中小型銀行、中小型擔保公司,特別是外省銀行開具的銀行保函,外省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保函,保函接收單位有權通過函詢查證等方式,核實保函的真實有效性。對不能查證屬實的,保函接收單位可拒絕接收。對于偽造保函的,保函接收單位應向公安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