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發〔2018〕6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為規范我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維護檢測市場秩序,保障建設工程質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以下簡稱《檢測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桂建管〔2013〕11號,以下簡稱《檢測管理規定》)和《關于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實施建筑市場誠信卡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5〕97號,以下簡稱《誠信卡管理通知》)等文件規定,現就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異地試驗室(以下簡稱“異地試驗室”)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異地試驗室是指依法取得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在異地(非工商注冊地)長期設立的,檢測場地、檢測人員、儀器設備相對固定的,從事具體見證取樣項目的試驗室。不從事具體檢測工作僅承接業務的業務接待處或辦事處,以及為了做好服務工作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其他地址設立的多場所試驗室,不屬于異地試驗室。
二、檢測機構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加強對其異地試驗室的管理,管理體系應覆蓋其所有的異地試驗室。異地試驗室應保存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資質認定復印件、本異地試驗室設置文件、人員任命文件,同時還需在當地保存涉及本異地試驗室的質量體系運行資料及檢測報告檔案。
三、異地試驗室需通過計量認證,其檢測操作人員及設備與檢測機構本部均不得共用,同時應按檢測機構本部資質開展檢測工作。異地試驗室不能開展超越其計量認證證書范圍的項目檢測。
四、根據“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規則,結合檢測工作特點,從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鋼結構、建筑幕墻、室內環境、建筑物附屬設備安裝等專項檢測的檢測機構,可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檢測業務,可以不設立專門的異地試驗室。從事見證取樣檢測項目的檢測機構或其異地試驗室,原則上不得跨區域(市、縣)開展檢測業務。
五、異地試驗室開展檢測業務之前,應按照《誠信卡管理通知》要求辦理誠信庫入庫,領取誠信卡。
六、異地試驗室應在當地設立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測人員等崗位,且僅允許在該異地試驗室從業。異地試驗室的儀器設備僅允許在該異地試驗室使用。
七、異地試驗室應嚴格按照規范標準要求開展工程質量檢測,嚴格遵守《檢測管理辦法》和《檢測管理規定》,自覺接受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八、異地試驗室須符合其總部信息管理的各項要求,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管理辦法》(桂建質〔2015〕22號)建立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并按規定向廣西建設工程檢測監管信息系統上傳檢測信息。
九、異地試驗室計量認證、設備及人員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在廣西建設工程檢測監管信息系統重新登記并辦理誠信庫信息變更,變更后的人員、設備必須符合資質條件要求。檢測機構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十、異地試驗室在主管部門開展的日常監督檢查中被發現存在問題的,由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檢測機構予以處罰。
文件解讀:《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異地試驗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材料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