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筑鋼結構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桂政辦發〔2016〕134號)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十二部門關于印發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促進我區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桂建管〔2016〕64號)精神,推動裝配式建筑發展,我廳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發送給你們征求意見。請各單位自行登錄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http://bxgsg.cn)下載相關文本,認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研究討論,于2017年6月8日前將修改意見(紙質版和電子版)反饋至我廳裝配式建筑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逾期不反饋意見視為無意見。
聯系方式: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裝配式建筑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
地 址:南寧市金湖北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412室
郵 編:530028
電 話:0771—2260365
郵 箱:gxzjtzpb@126.com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5月26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桂發〔2016〕18號)以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十二部門關于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促進我區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的指導意見》(桂建管〔2016〕6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規范管理自治區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是指:按照國家和廣西有關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規定,采用以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成品化裝修、信息化管理為特征建造,施工技術成熟先進,能夠廣泛使用廣西產業基地生產的梁、板、樓梯等部品構件,對基地的發展有助推作用,切實發揮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
第三條 示范項目的申請、評審、認定、發布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示范項目優先享受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相關支持政策。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示范項目的統一組織和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申請示范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向當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示范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
(二)屬于在建或擬建工程項目;
(三)項目應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的要求;
(四)項目梁、板、樓梯等部品構件選用廣西本地產業基地產品;
(五)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示范項目的建設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申請表(詳見附件);
(二)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
(三)申請項目施工許可證和初步設計審查批復文件;
(四)申請項目施工圖深化設計文件;
(五)施工方案;
(六)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評審和認定
第八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專家委員會,對建設單位申請的示范項目進行評審。
第九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一般由5-7名專家組成,應根據申請項目類型選擇裝配式建筑設計、部品部件生產、施工、監理、科技研發和管理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專家原則上從自治區裝配式建筑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由主任委員主持評審工作。專家委員會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條 示范項目評審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條件、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施工圖深化設計技術審查、裝配率及裝配式建筑評價等級、本地部品構件選用情況等。
第十一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廳裝配式建筑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各設區市推薦的示范項目和申請材料,組織專家和有關管理部門對推薦的示范項目進行現場核查。對復核結果符合要求的示范項目,在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上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認定后公布示范項目名單。對不符合要求的示范項目不予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制定示范項目專項施工方案,并嚴格按圖施工,及時總結經驗,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和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范項目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檢查和考核。
第十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對示范項目的施工質量安全和進度計劃安排的完成情況等進行抽查,通報抽查結果。
第十五條 對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和進度嚴重滯后的示范項目,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商當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撤銷示范項目認定。
第十六條 對在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促進產業基地協調發展,示范帶動效果突出的示范項目,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優先推薦申請自治區級和國家級相關獎項和榮譽。
第十七條 示范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取消其相關資格和優惠政策:
(一)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二)未按施工圖深化設計文件實施,且未經批準擅自作出重大工程變更;
(三)未選用廣西產業基地生產的部品構件;
(四)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五)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優惠政策;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的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裝配式建筑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申請表附件: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