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5〕3485號)及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桂政辦電〔2015〕187號)要求,我廳對已印發的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研究,決定對主要內容與現行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不相適應的4個文件(詳見附件)予以廢止,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請各市認真研究規范性文件廢止后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的應對措施,積極做好有關工作的后續監管和銜接,堅決防止出現管理缺位情況。
附件:廢止文件名單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附件
廢止文件名單
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建管〔2011〕57號)
二、《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合理定價評審隨機抽取定標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桂建管〔2011〕58號)
三、《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選承包商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桂建管〔2011〕59號)
四、《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確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桂建管〔2011〕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