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局)、規劃局、住房保障局(房產局、房改辦):
根據《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實施意見》(桂政電〔2010〕22號)精神,為加快我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建設以及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林業棚戶區(危舊房)和國有墾區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等,下同)建設,確保完成《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設規劃》的工作任務,現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應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供應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當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要求,共同商定下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年度計劃和建設年度計劃,并將確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盡快落實到具體地塊。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年度計劃納入住房供應年度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的70%。各地要優化用地結構,盤活存量土地,優先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對列入年度供地計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應保盡保,及時供地。
二、加大公共租賃住房用地供應
各市、縣要把公共租賃住房用地納入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供應。各企事業單位可利用原有住房用地進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對于閑置的工業、倉儲、辦公等用地,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可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市、縣規劃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選擇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地塊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各市、縣要積極探索實踐逐步將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并軌,簡化并實施租賃住房分類保障的途徑。
三、公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應計劃和加快用地的落實
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當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年度計劃逐級上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并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及當地土地有形市場上公開。每年3月31日前,必須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設項目用地落實到地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沒有落實到地塊前,不得出讓其他商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除外)用地。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應分別將上半年和前一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應計劃落實情況逐級報送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并向社會公布。
四、規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應
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林業棚戶區(危舊房)和國有墾區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項目也實行劃撥方式供地。面向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五、明確職責和加強協調配合
加快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應涉及到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住房保障等多個部門,各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編制建設項目、落實資金,并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申請和資金落實的實際情況,及時辦理供地手續;規劃主管部門要在接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函件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供應宗地的規劃條件和建設條件,作為土地出讓或劃撥的依據,寫入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規劃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后7天內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