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
桂政發[1999]74號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區人民政府,柳鐵,區直各委、辦、廳、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規范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搞活住房二級市場,加快住房商品化的進程,逐步改善城鎮居民的居住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建設部發布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1999年第69號令)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9]113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已購公有住房(又稱房改房)包括:職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的全產權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全額集資建造的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已購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換、出租、抵押、贈與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已購公有住房首次進入市場交易的管理。已購公有住房再次進入市場交易時,則按私房進入市場交易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入市條件
第五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碛幸奄徆凶》咳a權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個人住房檔案》;
(二)已按規定交納應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價款;
(三)出售、交換、出租、繼承、贈與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必須按上市當年當地測定的成本價補足房價款,過渡為擁有住房全產權。
第六條屬于下列情況的已購公有住房不能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價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ǘ┳》棵娣e超過自治區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準部分未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ㄈ┮奄徆凶》坑肿庥霉凶》康?;
?。ㄋ模┨幱趹艏畠鼋Y地區并已列入拆遷發行公告范圍的;
(五)校園內不能分割,實行封閉管理的;
?。┊a權共有未經共有人同意的;
(七)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ò耍┥鲜薪灰缀笮纬尚碌淖》坷щy的;
(九)擅自改變住房使用性質的;
?。ㄊ┻`反房改政策規定,尚未糾正處理的;
(十一)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規定暫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七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應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奄徆凶》可鲜薪灰缀螅荒茉侔捶扛幕蚱渌麅灮菡哔徺I或租用公有住房。
?。ǘ﹤€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時,原產權單位繳交的共用部位維修資金仍留存在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隨房轉移使用;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后,該房屋的維修仍按照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八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按下列程序辦理交易手續:
?。ㄒ唬┮奄徆凶》克袡嗳颂顚憽兑奄徆凶》可鲜薪灰咨暾埍怼贰_B同原購房票據和《個人住房檔案》交當地房改辦;
?。ǘ┊數胤扛霓k對上市的已購公有住房進行審核,并在《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請表》上答署意見;
?。ㄈ┮奄徆凶》克诘氐姆康禺a管理部門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請表》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上市規定的發給《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準入證書》;
?。ㄋ模┮奄徆凶》克袡嗳藨{《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準入證書》到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五)成交的已購公有住房辦清有關手續后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書面通知房改辦備案。
第九條申請上市的已購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權人應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兑奄徆凶》可鲜薪灰咨暾埍怼罚?/SPAN>
(二)《房屋所有權證》、《個人住房檔案》;
?。ㄈ┓课菟袡嗳思肮灿腥说木用裆矸葑C及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ㄋ模俟灿蟹课莸倪€應提供共有人(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第十條由房屋所有權人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對上市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交易雙方簽訂已購公有住房交易合同并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繳納有關收益和稅費。涉及權屬變動的,須在30日內到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規定繳納有關收益和稅費以及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款后,收益歸個人所有。
第四章稅費政策
第十三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須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計征稅費時,以房屋的成交值作為計算基數。
第十四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時,要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和超標面積部分的收益。
(一)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標準按所購買的公有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確定。計算辦法按所購公有住房建筑面積除以該住房單元的樓層數(底層雜物房不計入樓層數),乘以
該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再乘以10%。即:
其中:為所分攤的土地面積
購房者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
?。ǘ┞毠ど鲜谐鍪鄢^面積標準的已購公有住房,共超標部分的收益,扣除原支付的超標房價款,其余凈收益全額繳納。
?。ㄈ┩恋爻鲎尳鸢匆幎ㄈ~上交財政;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超標部分的凈收益,已購公有住房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事業單位;屬企業的,全額返還企業。
(四)上交財政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專項用于住房補貼;返還給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分別納入企業和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管理,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ㄎ澹┩恋爻鲎尳稹⑾喈斢谕恋爻龅爻鲎尳鸬膬r款和所得收益的繳納和返還的具體辦法,由各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土地行政管理、房改和房產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未分攤共用建筑面積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時,需按當地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時評估確定的該房屋共用建筑面積計算應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
8層以上(不含8層,底層雜物)有電梯間的高層建筑,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由房屋所有權人按其應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2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8層以下(含8層,底層雜物房除外)沒有電梯間的多層建筑,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由房屋所有權人按其應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1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原產權單位撤銷的,改變當地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評估費按評估值的0.25%收取。
第十七條交易稅費。
?。ㄒ唬┏鍪郏郝毠こ鍪垡奄徆凶》繒r,暫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超過一年的免征營業稅;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時營業稅按售房收入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計征。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
?。ǘ┙粨Q:已購公有住房所有權人將居住超過一年的住房與任何地方交換住房的,免征營業稅;居住不足一年進行交換的,對換房的等值部分免征營業稅,超過等值部分的差額部分計征營業稅。
(三)出租、抵押、繼承、贈與: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五章其他及罰則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將已購公有住房進行交易的,除沒收非法所得上交國庫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交易確認、驗審和所有權轉移登記等手續。不按已購公有住房上市管理部門的規定私下交易簽訂的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將不準上市交易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或按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建設住房的,或再租公有住房的,除給予當事人相應的行政處分外,由房改部門責令其退回所購(租)房屋,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等手續,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充房價款,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領取住房補貼的,除退回所領補貼外,處以領取補貼額1-2倍罰款。
第二十一條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市、縣依照本辦法制定當地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具體實施細則,報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
桂政發[1999]74號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區人民政府,柳鐵,區直各委、辦、廳、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規范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搞活住房二級市場,加快住房商品化的進程,逐步改善城鎮居民的居住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建設部發布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1999年第69號令)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9]113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已購公有住房(又稱房改房)包括:職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的全產權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全額集資建造的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已購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換、出租、抵押、贈與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已購公有住房首次進入市場交易的管理。已購公有住房再次進入市場交易時,則按私房進入市場交易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入市條件
第五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碛幸奄徆凶》咳a權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個人住房檔案》;
(二)已按規定交納應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價款;
?。ㄈ┏鍪?、交換、出租、繼承、贈與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必須按上市當年當地測定的成本價補足房價款,過渡為擁有住房全產權。
第六條屬于下列情況的已購公有住房不能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價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ǘ┳》棵娣e超過自治區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準部分未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ㄈ┮奄徆凶》坑肿庥霉凶》康?;
(四)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發行公告范圍的;
(五)校園內不能分割,實行封閉管理的;
?。┊a權共有未經共有人同意的;
(七)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ò耍┥鲜薪灰缀笮纬尚碌淖》坷щy的;
(九)擅自改變住房使用性質的;
?。ㄊ┻`反房改政策規定,尚未糾正處理的;
?。ㄊ唬┓?、法規以及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規定暫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七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能再按房改或其他優惠政策購買或租用公有住房。
?。ǘ﹤€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時,原產權單位繳交的共用部位維修資金仍留存在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隨房轉移使用;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后,該房屋的維修仍按照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八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按下列程序辦理交易手續:
?。ㄒ唬┮奄徆凶》克袡嗳颂顚憽兑奄徆凶》可鲜薪灰咨暾埍怼贰_B同原購房票據和《個人住房檔案》交當地房改辦;
?。ǘ┊數胤扛霓k對上市的已購公有住房進行審核,并在《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請表》上答署意見;
(三)已購公有住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請表》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上市規定的發給《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準入證書》;
?。ㄋ模┮奄徆凶》克袡嗳藨{《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準入證書》到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五)成交的已購公有住房辦清有關手續后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書面通知房改辦備案。
第九條申請上市的已購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權人應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個人住房檔案》;
?。ㄈ┓课菟袡嗳思肮灿腥说木用裆矸葑C及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ㄋ模俟灿蟹课莸倪€應提供共有人(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第十條由房屋所有權人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對上市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交易雙方簽訂已購公有住房交易合同并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繳納有關收益和稅費。涉及權屬變動的,須在30日內到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規定繳納有關收益和稅費以及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款后,收益歸個人所有。
第四章稅費政策
第十三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須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計征稅費時,以房屋的成交值作為計算基數。
第十四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時,要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和超標面積部分的收益。
(一)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標準按所購買的公有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確定。計算辦法按所購公有住房建筑面積除以該住房單元的樓層數(底層雜物房不計入樓層數),乘以
該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再乘以10%。即:
其中:為所分攤的土地面積
購房者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
?。ǘ┞毠ど鲜谐鍪鄢^面積標準的已購公有住房,共超標部分的收益,扣除原支付的超標房價款,其余凈收益全額繳納。
?。ㄈ┩恋爻鲎尳鸢匆幎ㄈ~上交財政;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超標部分的凈收益,已購公有住房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事業單位;屬企業的,全額返還企業。
?。ㄋ模┥辖回斦南喈斢谕恋爻鲎尳鸬膬r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專項用于住房補貼;返還給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分別納入企業和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管理,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五)土地出讓金、相當于土地出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的繳納和返還的具體辦法,由各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土地行政管理、房改和房產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未分攤共用建筑面積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時,需按當地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時評估確定的該房屋共用建筑面積計算應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
8層以上(不含8層,底層雜物)有電梯間的高層建筑,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由房屋所有權人按其應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2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8層以下(含8層,底層雜物房除外)沒有電梯間的多層建筑,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由房屋所有權人按其應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1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原產權單位撤銷的,改變當地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評估費按評估值的0.25%收取。
第十七條交易稅費。
?。ㄒ唬┏鍪郏郝毠こ鍪垡奄徆凶》繒r,暫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超過一年的免征營業稅;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時營業稅按售房收入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計征。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
(二)交換:已購公有住房所有權人將居住超過一年的住房與任何地方交換住房的,免征營業稅;居住不足一年進行交換的,對換房的等值部分免征營業稅,超過等值部分的差額部分計征營業稅。
?。ㄈ┏鲎?、抵押、繼承、贈與: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五章其他及罰則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將已購公有住房進行交易的,除沒收非法所得上交國庫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交易確認、驗審和所有權轉移登記等手續。不按已購公有住房上市管理部門的規定私下交易簽訂的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將不準上市交易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或按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建設住房的,或再租公有住房的,除給予當事人相應的行政處分外,由房改部門責令其退回所購(租)房屋,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等手續,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充房價款,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領取住房補貼的,除退回所領補貼外,處以領取補貼額1-2倍罰款。
第二十一條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市、縣依照本辦法制定當地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具體實施細則,報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