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危舊房改住房改造補充規定》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9年2月2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危舊房改住房改造補充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危舊房改住房改造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09〕16號,以下稱《暫行辦法》)印發實施以來,全區各地積極開展危舊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為消除房屋安全隱患、改善居民住房條件、解決職工群眾住房困難、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暫行辦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一些亟需明確和解決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危舊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現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加快啟動危舊房改住房改造工作
(一)危舊房改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建設單位申請,各級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可按照《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批準改造:
1.大板結構住房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住房產權人同意改造的;
2.經鑒定為危房的磚混結構預制空心樓板住房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住房產權人同意改造的;
3.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其他危舊房改住房有95%及以上住房產權人同意改造的。
(二)經批準實施的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住房產權人簽訂改造補償安置協議。如有個別住房產權人未簽訂改造補償安置協議的,可采取先易后難,分期或分片實施的方式推進改造工作。對個別無理取鬧、漫天要價、拒不搬遷,侵害絕大多數住戶居住安全權益,影響項目改造的住房產權人,建設單位可將有關情況反映到其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共同研究解決措施,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合理規劃利用土地
(一)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應嚴格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相關規定。為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各地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時應重點加強對危舊房改住房改造區域的規劃研究,充分考慮危舊房改住房改造涉及的主要問題,加大對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的支持力度,科學合理確定危舊房改住房改造區域的相關規劃控制指標和管控要求。
(二)擬用于進行危舊房改住房改造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登記宗地用途為住宅用地和其他用地(含辦公、科研、教育、倉儲等用地)的,或者登記宗地用途為其他用地但宗地范圍內已有經批準建設的職工住宅的,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供地材料、規劃檔案、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地上建筑現狀用途出具認定意見,以劃分住宅用地進行危舊房改住房改造;并在原用地范圍內進行分宗設置,將出讓與保留劃撥的用地分別出具獨立的紅線范圍,分別辦理出讓土地、保留劃撥用地手續。宗地不能分割出住宅用地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1.還建的辦公、科研等公有房屋保持原有房屋、土地性質不變的,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價款。還建的公有房屋分攤土地面積減少的,減少部分的分攤土地面積應依法足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列入建設成本。住宅用地土地出讓價款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2.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主管部門同意,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單位可將同一宗地內部分或全部其他用地改變為城鎮住宅用地,并依法補償和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三)相鄰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將擬改造土地進行合宗后,聯合實施危舊房改住房改造。
(四)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主管部門同意,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單位可按價值相當原則將住宅用地與其他用地進行置換使用。
三、嚴格土地出讓管理
(一)建設單位可持原用地《土地使用權證》和房改部門批復、規劃總平面布置圖等材料,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相關報建手續;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涉及調整規劃條件、規劃用途、規劃范圍以及涉及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應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規劃核實前應完成補辦土地協議出讓手續,對未完成補辦土地協議出讓手續、未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不予規劃核實、竣工驗收、辦理不動產權證,同時嚴禁建設單位將新建住房交付使用。
為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在本補充規定印發前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未能履約的,建設單位可申請依法解除原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已繳納的部分土地出讓價款待項目用地再次申請補辦土地出讓手續時自動轉為出讓價款。
(二)在本補充規定印發前已經獲得房改部門批復的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以規劃主管部門審批規劃總平面布置圖的時間作為地價款的評估時點。在本補充規定印發后獲得房改部門批復的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在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時,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受理申請補繳地價款的時點作為地價款的評估時點。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規劃總平面布置圖時,需明確項目用地改造前的規劃條件。
(三)項目竣工時,規劃竣工條件如超出房改部門此前批復的規模,超出部分需全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四)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用地應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可分兩種方式繳納:一是簽訂土地出讓合同30日內一次性繳清全部地價款;二是分期繳納,即第一期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30日內,繳納50%的地價款,余款須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一年內付清。
四、明確相關支持政策
(一)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擬改造危舊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在實施危舊房屋拆除前7日內,按照評估值將資金存入當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銀行賬戶,作為第三方監管資金。第三方監管資金由當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在項目主體封頂前,按進度全部回撥用于項目建設。
經全體擬改造危舊房改住房產權人同意,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可免繳第三方監管資金;如需繳存第三方監管資金的,可以使用銀行保函代替。涉及改造的危舊公有房屋,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可以免除繳存第三方監管資金。
(二)經批準實施的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可申請納入當地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享受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優惠政策。
(三)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可按項目新建住房總建筑面積5%左右的比例配建商業設施,條件允許的可以適當提高比例,但最大不得超過10%。建設單位可將配建的商業設施向個人或單位公開出售,在同等價位的情況下可優先向代建單位出售,憑供應合同(協議)和當地房改部門出具的商業設施供應名單確認函等材料,依法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稅費后,參照非還建住房辦理不動產權證。配建商業設施處置所得的收益用于沖減改造項目的成本費用。
(四)對拆除的擬改造危舊房改住房實行產權置換的,所置換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積的1.3倍。還建住房堅持“拆一還一”的原則,即拆除一套舊住房、還建一套新住房、辦理一套住房的不動產權證。
(五)車位或車庫的建設成本原則上納入項目的建設成本,銷售所得收入用于沖減項目成本,出租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享有。
(六)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建設資金來源于職工群眾自籌,建設單位可自主決定是否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代建單位,可自主決定采用公開招投標或邀請招投標的方式選擇施工單位。
(七)在《暫行辦法》實施前,由原土地使用權單位統一組織擴建且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擴建面積,經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測量,擴建面積計入置換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積和住房檔案,并作為住戶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積;同時房改住房產權人應繳清擴建部分的建筑面積房款。
五、加強非還建住房供應監管
(一)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非還建住房在滿足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家庭(指職工本人及配偶)購買需求后,建設單位可將剩余房源優先向同城本級本系統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家庭供應(同城,即市一級含所轄城區,縣一級含所轄鄉鎮;本級,即分為區直、市級、縣級;本系統,即隸屬同一個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單位,包括主管部門),還有剩余房源的由當地房改部門按下列順序調劑:1.同級政府的其他單位中符合條件的職工家庭;2.當地城鎮其他單位中符合條件的職工家庭;3.當地城鎮無產權住房的居民家庭。各級房改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非還建住房調劑實施細則,確保非還建住房調劑的公開、公平、公正。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非還建住房。已購買非還建住房的家庭,視為已享受過政策性住房,不得再購買單位公有住房、集資建房和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
(二)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職工家庭,憑當地房改部門發放的由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非還建住房準購證》(以下稱《準購證》),與建設單位簽訂非還建住房供應合同(協議)。對未取得《準購證》的職工,建設單位不得為其辦理交房手續,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非還建住房供應確認、不動產登記等手續。
(三)符合購買非還建住房條件的職工在交納購房款或取得《準購證》后去世的,可由其合法繼承人辦理購買非還建住房手續。
(四)各級房改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建設單位將單位信息、項目信息和供應對象信息采集后錄入廣西危舊房改住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統。各級房改部門在進行項目確認時,必須對照已錄入信息進行審核,對未錄入信息管理系統的改造項目和非還建住房供應名單不予辦理確認。
(五)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須到當地房改部門辦理新建住房供應名單審核后,再到上一級房改部門辦理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確認書,憑項目確認書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
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的確認,原則上以項目為單位一次性辦理,同一項目不予分批(次)辦理確認。但建設規模較大,分期分批開工建設的項目,可以分期分批辦理確認。對存在違規建設、違規供應非還建住房情形的項目不予確認。
(六)申購人隱瞞住房狀況、提供虛假材料騙購非還建住房的,由當地房改部門取消其準購資格,建設單位按原購房價格收回其已購買的非還建住房。
六、做好非還建住房面積價格審核
(一)建設單位在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竣工后,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確定項目總成本及非還建住房面積價格,審計結果由建設單位在本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如有異議,由建設單位負責解釋。
(二)原房改住房(含購買單位公有住房、參加集資建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未達標且未參加過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的職工家庭,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可購買一套非還建住房,但在對其未達標的房改住房進行改造時,原則上對擬拆除的房改住房進行貨幣補償;如果實行住房產權置換的,還建住房的建筑面積超過產權置換面積的部分,按照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同類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收取,超出非還建住房價格的差價部分由當地房改部門收取并繳存同級國庫。同類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可按照當地公布的年度不同土地級別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執行。
七、規范還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
危舊未售公有住房參照《暫行辦法》進行改造的,還建的公有住房經主管部門同意并報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按照非還建住房面積價格出售給本單位符合購買公有住房條件的職工,出售的還建公有住房按照非還建住房管理和辦理不動產權證。還建公有住房以及還建屬于辦公或其他用房的出售收入,屬于行政事業單位的上繳同級財政,屬于企業的按相關規定管理。
八、調整危舊房改住房改造方式
自本補充規定印發之日起,全區危舊房改住房改造只審批以限價住房方式進行改造的項目,停止審批參照全額集資建房方式和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方式進行改造的項目。
本補充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補充規定未作明確調整的,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