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近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總行制定了《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工銀發[1997]122號)廢止。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總行住房信貸部反映。
1998年6月28日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貸款擔保可分別采取抵押、質押、保證的方式,也可以同時并用以上三種擔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房改政策和銀行的有關規章制度,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借款合同。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工商銀行各分支機構辦理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二章借款人條件
第五條借款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條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五)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六)所購住房價格基本符合貸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價值;
(七)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以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首期付款;享受購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八)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填寫《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審批表》,并向貸款人提交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貸款人認可部門出具的借款人經濟收入或償債能力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和抵押物估價證明;
(五)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六)以儲蓄存款作為自籌資金的,需提供銀行存款憑證;
(七)以住房公積金作為自籌資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批準動用公積金存款的證明;
(八)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八條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后,應當按規定進行審查,并在3周內向借款人作出答復。
第九條貸款人同意貸款的,應當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國工商銀行貸款擔保管理辦法》的規定簽訂擔保合同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十條對于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準后,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四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高于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或實際購房費用的70%(以較低額為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數額不得超過借款人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十二條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三條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擋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四條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的(含5年)的,加 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 2.34個百分點;期限為 10至15年(含15年)的,加 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 3.42個百分點。
第十五條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抵押貸款
第十六條抵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法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下列財產可作為抵押物:
(一)抵押人有權處分的房產及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可作為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權;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三)不能強制執行或處理的財產;
(四)已設定抵押的財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強制措施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十七條抵押物的價值需由貸款人或其認可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確認,評估費用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最高額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第十八條抵押人需到貸款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也可以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保險合同》應明確貸款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期不得短于申請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額;保險單不得含有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性條款;保險所需全部費用由抵押人負擔。
第十九條貸款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后,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以住房抵押的,應分別情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
(一)以期房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依法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同時由售房單位提供擔保,待該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正式抵押登記。
(二)以現房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如售房單位未辦妥《房屋所有權證》,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依法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待售房單位辦妥該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權證》后,再據以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手續。
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后15日內,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及有關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取得《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二十條抵押權設定后,所有能夠證明抵押物權屬的證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險單證(正本)等,均由貸款人保管并承擔保管責任。
第二十一條抵押物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或出租、轉讓、出售和饋贈。抵押人負有維修、保管和保證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解除抵押關系。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關系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質押貸款
第二十三條質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法定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個人定期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可以作為質物。
第二十四條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不得動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損毀,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在質押期間,有價證券兌現日期先于還款日期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一)到期兌現用于提前清償貸款;
(二)轉換為定期儲蓄存單繼續用于質押;
(三)用貸款人認可的等額債券、存款單調換到期債券、存款單。
第二十七條質押期內,出質人對于質押的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七章保證貸款
第二十八條保證貸款指貸款人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承擔連帶責任作為擔保而發放的貸款。
保證人是法人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辦理年檢手續;
(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有代償能力;
(五)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六)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
保證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可靠的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人處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擔保應當是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保證。
第八章抵(質)押加保證貸款
第三十條抵押或質押加保證貸款指貸款人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質押的基礎上,要求其同時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保證人作為擔保而發放的貸款。
第三十一條采用本貸款方式的,貸款人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與抵押人或出質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的同時,還應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當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貸款人可以通過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受償,不足的部分應按照約定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
第九章貸款償還方式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還款,應事先征得貸款人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償還貸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額還款法、累進還款法等還款方法,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章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應當由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有擔保合同的,應事先征得擔保人同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在繼承財產范圍內或由其監護人在借款人財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條保證人喪失擔保資格或擔保能力時,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證人,經貸款人同意后,重新簽訂保證合同。未經貸款人同意,原保證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貸款人應在30日內將用于擔保的抵押物或質物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隨即終止。
第十一章債權保護
第三十八條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租、出售、轉讓、饋贈或重復抵押;
(四)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造成貸款損失;
(六)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有關保險手續;
(七)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八)抽逃、隱匿、私分、違法出讓、不合理低價變賣財產,危害貸款安全;
(九)在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債權,質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
(十)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借款人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時,貸款人應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三)按規定處以罰息;
(四)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款,償還貸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清償貸款本息;
(六)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七)依法追償貸款本息。
第四十條處分抵押或質押,其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或保證人追索應償還的部分;其價款超過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將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四十一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在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優先清償擔保債權。
第四十二條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于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解釋和修改。各一級、準一級分行可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略)
2.個人住房借款保證合同(略)
3.個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略)
4.個人住房借款質押合同(略)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近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總行制定了《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工銀發[1997]122號)廢止。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總行住房信貸部反映。
1998年6月28日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貸款擔保可分別采取抵押、質押、保證的方式,也可以同時并用以上三種擔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房改政策和銀行的有關規章制度,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借款合同。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工商銀行各分支機構辦理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二章借款人條件
第五條借款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條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五)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六)所購住房價格基本符合貸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價值;
(七)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以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首期付款;享受購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八)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填寫《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審批表》,并向貸款人提交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貸款人認可部門出具的借款人經濟收入或償債能力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和抵押物估價證明;
(五)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六)以儲蓄存款作為自籌資金的,需提供銀行存款憑證;
(七)以住房公積金作為自籌資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批準動用公積金存款的證明;
(八)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八條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后,應當按規定進行審查,并在3周內向借款人作出答復。
第九條貸款人同意貸款的,應當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國工商銀行貸款擔保管理辦法》的規定簽訂擔保合同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十條對于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準后,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四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高于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或實際購房費用的70%(以較低額為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數額不得超過借款人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十二條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三條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擋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四條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的(含5年)的,加 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 2.34個百分點;期限為 10至15年(含15年)的,加 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 3.42個百分點。
第十五條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抵押貸款
第十六條抵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法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下列財產可作為抵押物:
(一)抵押人有權處分的房產及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可作為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權;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三)不能強制執行或處理的財產;
(四)已設定抵押的財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強制措施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十七條抵押物的價值需由貸款人或其認可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確認,評估費用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最高額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第十八條抵押人需到貸款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也可以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保險合同》應明確貸款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期不得短于申請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額;保險單不得含有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性條款;保險所需全部費用由抵押人負擔。
第十九條貸款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后,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以住房抵押的,應分別情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
(一)以期房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依法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同時由售房單位提供擔保,待該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正式抵押登記。
(二)以現房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如售房單位未辦妥《房屋所有權證》,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依法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待售房單位辦妥該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權證》后,再據以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手續。
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后15日內,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及有關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取得《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二十條抵押權設定后,所有能夠證明抵押物權屬的證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險單證(正本)等,均由貸款人保管并承擔保管責任。
第二十一條抵押物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或出租、轉讓、出售和饋贈。抵押人負有維修、保管和保證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解除抵押關系。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關系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質押貸款
第二十三條質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法定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個人定期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可以作為質物。
第二十四條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不得動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損毀,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在質押期間,有價證券兌現日期先于還款日期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一)到期兌現用于提前清償貸款;
(二)轉換為定期儲蓄存單繼續用于質押;
(三)用貸款人認可的等額債券、存款單調換到期債券、存款單。
第二十七條質押期內,出質人對于質押的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七章保證貸款
第二十八條保證貸款指貸款人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承擔連帶責任作為擔保而發放的貸款。
保證人是法人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辦理年檢手續;
(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有代償能力;
(五)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六)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
保證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可靠的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人處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擔保應當是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保證。
第八章抵(質)押加保證貸款
第三十條抵押或質押加保證貸款指貸款人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質押的基礎上,要求其同時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保證人作為擔保而發放的貸款。
第三十一條采用本貸款方式的,貸款人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與抵押人或出質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的同時,還應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當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貸款人可以通過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受償,不足的部分應按照約定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
第九章貸款償還方式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還款,應事先征得貸款人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償還貸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額還款法、累進還款法等還款方法,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章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應當由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有擔保合同的,應事先征得擔保人同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在繼承財產范圍內或由其監護人在借款人財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條保證人喪失擔保資格或擔保能力時,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證人,經貸款人同意后,重新簽訂保證合同。未經貸款人同意,原保證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貸款人應在30日內將用于擔保的抵押物或質物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隨即終止。
第十一章債權保護
第三十八條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租、出售、轉讓、饋贈或重復抵押;
(四)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造成貸款損失;
(六)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有關保險手續;
(七)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八)抽逃、隱匿、私分、違法出讓、不合理低價變賣財產,危害貸款安全;
(九)在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債權,質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
(十)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借款人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時,貸款人應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三)按規定處以罰息;
(四)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款,償還貸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清償貸款本息;
(六)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七)依法追償貸款本息。
第四十條處分抵押或質押,其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或保證人追索應償還的部分;其價款超過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將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四十一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在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優先清償擔保債權。
第四十二條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于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解釋和修改。各一級、準一級分行可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略)
2.個人住房借款保證合同(略)
3.個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略)
4.個人住房借款質押合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