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質〔2011〕6號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局):
為指導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我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了《廣西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共印230份)
廣西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指導我區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40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實施。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是指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下簡稱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工程質量安全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安全實施監督,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 抽查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 抽查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工程質量安全行為;
(三) 抽查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四) 抽查工程實體安全防護;
(五)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
(六) 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七) 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 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本規定所稱質量安全行為,是指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履行法定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落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工程質量安全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和現場施工安全、住宅逐套驗收實施的監督,以抽查方式進行。
第五條 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安全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根據相關規定受理建設單位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
(二) 制訂項目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工作計劃應經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批,并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監督工作計劃應包含監督抽查的頻次、建材抽測的次數等內容。
(三) 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工程質量安全行為實施監督,重點內容是《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質量安全行為的“四項管理制度”,監督可采用抽查資料、照片、詢問當事人等方式進行。
(四) 對工程實體質量和現場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監督可采用現場抽查、抽測等方式進行。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的重點內容是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實體質量和《住宅抗震構造施工質量控制要點》。
(五) 對住宅工程逐套驗收進行監督抽查。發現有弄虛作假的,應責令重新組織逐套驗收;未實施住宅工程逐套驗收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六) 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和驗收人員資格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七) 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包含監督實施次數、建材抽測情況、住宅工程逐套驗收監督抽查情況、質量保證資料抽查情況、竣工驗收監督情況等內容。
(八) 根據相關規定建立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檔案。
第六條 監督機構每個月對在建的每個保障性安居工程至少實施1次監督抽查。
第七條 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抽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 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的文件和資料。
(二) 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 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整改。
第八條 監督機構應設立監督抽測專項經費。監督機構在監督過程中,對實體質量、建筑材料和構配件有懷疑時應實施監督抽測。
第九條 監督機構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有先開工未辦理報建報監手續的工程,或者工程存在嚴重實體質量安全隱患或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立即發出停工指令,建議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立案查處。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直接報請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立案查處。
第十條 對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中發現的實體質量安全隱患或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行為問題及其整改情況,監督機構應及時上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設區市監督機構應組織對轄區市、縣(區)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檢查,對轄區各市、縣(區)每年至少檢查兩次。本項檢查可以結合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層級監督進行。
第十二條 監督機構可以聘請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類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受聘人員必須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考核合格。
第十三條 各地監督機構應及時通過全區質量安全監督信息管理系統網上報送工程監督信息,包括工程基本信息、監督抽查信息、整改信息、進度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