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設[2009]30號
為盡快實施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管理制度,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責任,保障巖土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并就我區執行《暫行規定》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自2009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制度,要認真做好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的聘用和注冊工作,尚未聘用到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積極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以盡快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二、根據我區目前的實際情況,對《工程勘察資質標準》中規定的丙級巖土工程項目,我區暫不實施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制度,何時實施將另行通知。
三、在過渡期(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內,凡《工程勘察資質標準》規定的甲級、乙級巖土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審核人或審定人等崗位,至少須有1人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資格,并在規定的技術文件上簽章。執業簽章的有關技術文件按照《暫行規定》附件1《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章文件目錄(試行)》的要求執行。
四、暫未聘用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在過渡期(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內,可按《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與協作單位簽訂《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人員外聘協議書》(以下簡稱《外聘協議書》),由協作單位指派其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對相關巖土工程項目進行執業活動。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只能外聘于1家聘用單位,且不得以個人名義與外聘單位簽訂《外聘協議書》。
聘用單位按規定提交的技術文件須經協作單位指派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章后方可生效和交付。聘用單位在提交技術文件時,應同時提交《外聘協議書》復印件,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時應予核驗。
五、未經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章的巖土工程技術文件,不得作為工程設計依據,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審查其相關的技術文件。
附件:1、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號)
廣西區建設廳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