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08]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已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我國現代化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農民工工作直接關系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不斷加深,國內部分企業生產經營遇到困難,就業壓力明顯增加,加上元旦、春節臨近,相當數量的農民工開始集中返鄉,給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了新情況和新問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的工作部署,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取多種措施促進農民工就業
采取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廣開農民工就業門路。落實中央關于擴大內需、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增長的政策措施,幫助企業解困,在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中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積極扶持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增強吸納農民工就業的能力。發揮政府投資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對穩定就業的導向作用,盡可能提供較多的就業崗位。對生產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要引導其與農民工開展集體協商,采取靈活用工、彈性工時、組織培訓等辦法,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穩定現有就業崗位。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防止出現大規模集中裁員現象;對可能出現的大規模裁員,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調控。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農民工,要按規定及時核發一次性生活補助。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對農民工的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就業信息服務,收集適合農民工的崗位信息,通過多種渠道及時發布。大力發展勞務經濟,加強輸出地和輸入地的相互協作,開展有組織的培訓就業和勞務輸出;在有關部門指導下,依托市場機制發展各類培訓就業服務組織,多渠道推動農民工就業;積極培育勞務品牌,建設勞務基地,形成示范效應,帶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農民工勞務輸出。災后重建、農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盡量多招用因企業關停或減產裁員而失去工作的農民工。
二、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加大對農民工培訓的投入,改進培訓方式,擴大培訓效果。各有關部門和教育培訓機構要繼續做好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陽光工程、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劃、星火科技培訓、雨露計劃等培訓項目的實施工作。要圍繞市場需求開展訂單培訓和定向培訓,提高農民工擇業競爭能力;圍繞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新開工項目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工就業的適應能力;圍繞回鄉創業組織開展創業培訓,提高農民工的自主創業能力;圍繞農業現代化、產業化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提高返鄉農民工的農業技能;對青年農民工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適當延長培訓期限,強化職業技能實訓,使其至少熟練掌握一項職業技能。在中等職業學校開展面向返鄉農民工的職業教育培訓,根據返鄉農民工的特點開設專業和課程,采取靈活多樣的學習方式,突出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三、大力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和投身新農村建設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抓緊制定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具體政策措施,引導掌握了一定技能、積累了一定資金的農民工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地方人民政府要在用地、收費、信息、工商登記、納稅服務等方面,降低創業門檻,給予農民工返鄉創業更大的支持。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開辟農民工創業“綠色通道”。鼓勵農民工發展農產品加工業、農村二三產業、生態農業和縣域中小企業。做好農民工返鄉創業的金融服務工作,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產品支持力度,提供符合農民工返鄉創業特點的金融產品,繼續加大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推廣力度。農民工返鄉創業屬于政府貼息的項目要按照規定給予財政貼息,幫助其解決創業資金困難。
結合推進新農村建設,創新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體制機制,采取以工代賑、以獎代補等多種形式,組織引導返鄉農民工積極參與農村危房改造、農村中小學和職業學校、鄉鎮公共衛生院、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機構、文化設施等建設。利用當前農民工提前返鄉、農村勞動力增加的有利時機,將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促進返鄉農民工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加快解決農村供水、用電、修路、求學、就醫等突出問題,提升農村基礎設施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利用冬春農閑時期大規模開展農田水利建設。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大力扶持農產品精深加工,支持農村中小企業發展,最大限度吸納農民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四、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努力創造有利于農民工穩定就業的良好環境,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加強工資保證金賬戶管理,強化工資支付監控,確保農民工工資發放。制定應急預案,避免和及時處理因欠薪問題導致的各種突發事件。建立勞動保障、建設、公安、工商、金融、工會等有關部門對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聯動防控機制,及時掌握企業拖欠工資的情況。企業關閉破產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對惡意欠薪逃匿的業主要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要妥善處理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本著“快立、快辦、快結、辦好”的原則,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盡可能采取簡易程序處理,對小額勞動報酬爭議案件實行終局裁決。凡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執行。
五、做好農民工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
按照國家政策認真做好返鄉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對在輸入地受工傷的農民工,農民工輸出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主動與農民工輸入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協調,保障返鄉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抓緊制定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辦法。建立健全農民工公共服務體系,做好對農民工的各項公共服務。及時妥善安排返鄉農民工子女入學,屬于義務教育階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并享受當地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有關待遇,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接收返鄉農民工子女入學。教育督導部門要將返鄉農民工子女入學情況列入當地教育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積極引導返鄉農民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解決其看病就醫問題。加強返鄉農民工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及時做好適齡兒童預防接種的銜接。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返鄉農民工及其隨返家屬的計劃生育服務工作。
做好農民工返鄉的管理服務工作。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人民政府要加強相互銜接和協調,及時溝通情況,組織返鄉農民工有序流動,幫助他們解決返鄉中的實際問題,對困難人員給予適當救助,使農民工順利回家過節。交通運輸部門要針對春運高峰提前的情況,及早制訂相應的疏導預案,安排組織好運力,保障交通運輸安全。各地區特別是交通樞紐地區要積極做好返鄉和回城農民工的交通服務工作,切實維護好車站、碼頭和客運車船的公共秩序,避免農民工滯留,有效防范、堅決打擊侵害農民工人身財產權益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六、切實保障返鄉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
農民工是流動在城鄉之間的特殊群體,耕地仍然是他們的基本保障。違法流轉的農民工承包地,農民工要求退還的要堅決退還;因長期占用不能退還的,要負責安排返鄉農民工就業。對依據口頭協議等方式進行短期流轉且農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上應退還農民工。長期流轉又有流轉合同的,可依法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有糾紛的,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農村土地流轉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鄉農民工的土地流轉收益。積極推進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把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作為一項緊迫而重要的任務抓緊抓好。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本部門涉及農民工管理服務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農民工工作。要建立健全農民工統計監測網絡,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情況。切實做好農民工宣傳教育工作,引導農民工正確看待當前的經濟形勢和企業的經營困難。加強農村地區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管理,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幫助農民工解決生產生活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各地農民工工作協調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積極研究解決農民工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