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總后營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了確保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平穩過渡,妥善解決尚未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持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人員的實際問題,現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設部2003年4月《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3]86號)的要求,2008年2月27日開始停止使用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二、具有統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且未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可申請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一)2007年度擔任大型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的;
(二)2007年度未擔任大型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年齡不超過55周歲;
2、符合《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國人部發[2004]16號)和《關于印發〈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號)中業績規模、數量和專業要求,年齡、業績計算時間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符合上述(一)、(二)條件的,由申請人通過受聘建筑業企業按照屬地化原則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申報程序按建市[2007]101號文執行。各地審查匯總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報建設部。2008年2月27日前,經建設部審批后,委托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向符合條件者頒發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廢止。
三、取得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人員,其注冊、執業、變更、注銷和繼續教育等,按照注冊建造師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四、取得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人員,在持證有效期內通過考試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的,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專業注冊,原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自動失效,建設部負責收回其臨時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頒發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參照本通知精神另行規定,并將名單報建設部備案。
具有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未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且不符合頒發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條件的,可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關于印發〈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指導意見〉的通知》(建市[2004]85號)規定,對符合條件者頒發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具有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人員不能同時獲取一、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附件:1、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表
2、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匯總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