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明確,要實施各項措施確保水資源不被浪費。其中規定,對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再生水利用工程的,應當給予優惠政策。新建項目,禁止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對已使用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更換或者進行改造。賓館、餐飲、洗浴、文化體育設施、辦公樓及居民住宅必須安裝符合標準的節約用水器具。洗車業應當循環用水,減少使用清潔水,推廣無水環保洗車技術。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安裝計量水表;居民生活用水應當一戶一表,計量收費,禁止實行包費制。
《辦法》規定對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縣以上經濟綜合主觀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戶計量收費而實行包費制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限制其用水量,并按每戶一百元計算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