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健全我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監管機制,充分發揮專業人才優勢對建設工程的技術支撐作用,我站建立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為規范專家庫的管理,我站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管理辦法》,現予印發。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2019年3月5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健全我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監管機制,充分發揮專業人才優勢對建設工程的技術支撐作用,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促進我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管理工作水平不斷提高,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區質安監總站”)建立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為規范專家庫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專家庫的建立、維護和使用,以及專家資格和行為的管理。 專家庫由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檢測技術及相關專業方面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我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應急和評審類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人員組成。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區質安監總站作為專家庫的管理機構,負責專家庫的建立、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區質安監總站建立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對專家庫進行管理。 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對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開放,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可利用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對本級專家進行日常管理。 專家通過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申請加入專家庫。 第四條 專家庫專家工作領域劃分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督、教學、科研、其他等9類;專業特長劃分為質量、安全、檢測、應急、評審等5類。各類專業特長具體如下: 質量類:建筑結構、裝飾裝修、暖通、給排水、電氣、消防工程、園林綠化、市政道路、橋梁、軌道交通、勘察、建筑幕墻安裝工程、鋼結構安裝工程、網架結構安裝工程、索膜結構安裝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地下暗挖及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管道燃氣工程、地基基礎、加固處理、資料管理。 安全類:模板支架、臨時用電、起重機械、機具設備、腳手架、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深基坑、高切坡、消防安全。 檢測類:建筑材料(常規材料、防水材料、道路材料)、地基基礎、基坑監測、主體結構、可靠性鑒定子專業、鋼結構、門窗幕墻、電氣智能、建筑節能、環境質量檢測、建筑起重設備、鑒定、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市政橋梁)、軌道交通工程、防雷裝置、質量體系管理。 應急類: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搶險救災。 評審類: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卓越績效、ISO標準、實驗室資質認定、質量技術方案、施工安全專項方案。 第五條 專家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愛崗敬業,身體健康,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二)熟悉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注冊執業資格,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起重設備專業技術工作5年),具有相應的(豐富)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四)具有較強的分析、判斷、歸納和表達能力。 (五)服從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第六條 專家的入選和聘用: (一)入庫方式。專家入庫可采取以下3種方式之一:專家所在單位推薦、行業協會推薦、個人申請。 (二)入庫申請。專家通過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提交個人申請資料,填寫《廣西建設工程專家庫專家推薦申請表》(見附表),并將本人彩色證件照、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證書等掃描上傳。 (三)網上測評。專家自行進行網上專業技術能力測試評價。 (四)網上審核。區質安監總站通過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對專家個人申請資料及能力測評結果進行審查,確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家基本條件后即可入庫;專家入庫信息在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主頁面公布。 (五)證書打印。專家實行聘任制,期限三年;入選專家可通過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自行下載打印聘書。 (六)繼續教育。專家聘用期滿,在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完成繼續教育課程,經區質安監總站核實可連續聘任。 (七)特殊人才聘用。特殊情況下,區質安監總站可對特殊人才直接聘用或先試用后再通過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補辦入庫手續。 第七條 專家的權利: (一)根據區質安監總站的安排,可參加以下工作和活動: 1.參與起草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管理的政策法規; 2.參與編制、審核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的地方標準; 3.參與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方面的調研、檢查、督查; 4.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鑒定、咨詢; 5.參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投訴案件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6.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等方面的評優評先活動; 7.擔任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管理的培訓師資; 8.參與區質安監總站和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的其他技術管理活動。 (二)專家開展安排的工作和活動時,其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參與相關工作和活動的專家有權獲得相應報酬。 (四)對專家庫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可自愿退出專家庫。 第八條 專家的義務: (一)嚴格遵守建設工程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服從本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 (二)積極參加區質安監總站安排的各項活動,并認真履行專家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三)參與專家活動時,應公正廉潔,保守工作秘密,主動回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活動; (四)專家應對本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自己所參與專家活動的行為和后果負責; (五)尊重科學,顧全大局,維護我區專家庫專家的信譽和社會形象。 第九條 專家庫實行全區資源共享。有關單位需要使用相關專業的專家時,經區質安監總站同意,可在專家庫中選取相應的專家。 第十條 專家的日常考核: 在聘用期內,區質安監總站根據專家的職業道德表現以及參加專業技術的工作質量、紀律和頻次等進行量化考核,并在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專家的考核結果是抽取專家參與工作和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專家的監督管理: 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質安監總站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并在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予以通告。 (一)弄虛作假,偽造申請資料的; (二)違背職業道德,未主動回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活動,在從事專家活動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三)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提出與事實不符、違反科學的結論、意見,并造成一定損失的; (四)嚴重過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泄露工作秘密或其它不準公開的工作內容的; (六)索取或者接受與檢查工作利益相關單位或人員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檢查工作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好處的; (七)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 自愿退出專家庫的程序: 因工作調動,身體健康等原因,專家本人可通過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提出退庫申請,經區質安監總站核實后退出專家庫。 第十三條 專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專家參加專家活動,并保證必要的活動時間和提供工作中的便利。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質安監總站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