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計〔2017〕17號
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局)、規劃局、市政(市容)局、城管局(委)、園林局、財政局,區直各有關部門:
為規范和加強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切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財 政 廳
2017年12月2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切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本級大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4〕26號)、《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4〕6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全區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化建設、城鄉風貌改造、城鄉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項目建設和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發展的資金。專項資金設立期限為2017—2020年。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含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市政、市容、園林、城管等部門)為主,資金使用監管以財政部門為主。
第四條 資金使用范圍。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支持全區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城鄉重大規劃編制及管理、村鎮建設等。主要包括:城鄉重大規劃編制及管理、新型城鎮化示范縣建設、百鎮建設示范工程、特色小鎮建設、特色名鎮名村建設、少數民族鄉建設、重點鎮村屯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兩延伸”建設、鄉土特色建設示范工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項目、重大市政工程建設(含海綿城市試點、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公共停車場、城市道路、橋梁、供水、排水、照明、污水垃圾處理、環衛、黑臭水體治理等)、重大園林園藝綠化工程、風景名勝區保護和實施項目、城市生態修復和城市修補項目、因災損毀市政基礎設施修復、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建筑節能、裝配式建筑及BIM技術推廣應用等項目,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五條 支持方式。專項資金主要以項目法或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
用于支持城鎮化建設、城鄉風貌改造建設內容的資金按照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80號)精神,對33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區縣(市)以及經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同意納入統籌整合試點的自治區貧困縣和享受待遇縣(以下簡稱“試點貧困縣”),主要按因素法進行分配。對全區54個貧困縣的投入原則不低于資金總額的50%。同時,分配給試點貧困縣的資金增幅不低于該項資金平均增幅。
第六條 資金申請及審核。
(一)申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財政廳,按照我區城鄉建設規劃及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發展需求,向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布置相關項目申報工作,明確申報要求。
(二)審核。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財政廳對照項目申報的有關要求對市、縣(市、區)申報項目進行審核,項目的審核要體現“效益優先”的原則,將項目前期工作完成情況、項目實施條件是否具備及能否按計劃完成等因素,作為申報項目的審核重點,必要時可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
(三)資金分配方案的編制。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財政廳編制專項資金分配方案草案,所分配資金額度達到大額專項資金限額的,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本級大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4〕26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項目計劃及預算的下達。不需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下達的項目建設計劃下達資金預算;需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應按照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批準的方案下達項目建設計劃,或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下達項目建設計劃,自治區財政廳再根據該項目建設計劃下達資金預算。為提高計劃(預算)的下達效率,也可采取兩部門聯合發文的形式同時下達計劃(預算)。
自治區對試點貧困縣采取切塊方式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由試點貧困縣按照自治區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的有關規定安排使用,并將資金使用情況報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備案。
第八條 資金撥付。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項目管理。各市、縣(市、區)應進一步簡化項目審批環節、縮短工作流程,加快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改擴建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為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簡化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簡化為僅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方案或初步設計。對于鄉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實行按行業跨地域“打包”引入市場機制,進行整體式設計、模塊化建設、一體化運營。
第十條 項目的調整。各市、縣(市、區)、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自治區下達的項目計劃和資金預算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標準、建設規模以及專項資金的用途。如遇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必須按項目原申報渠道申請調整,經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審批后方可調整;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下達的建設計劃,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意見進行調整。各項目建設計劃(預算)原則上只允許調整一次。試點貧困縣涉農統籌整合資金支持項目的調整,采取試點貧困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報備的方式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績效管理。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各有關單位對專項資金補助項目開展績效目標編制、績效目標跟蹤監控、績效評價等績效管理工作。績效評價按自治區、設區市、縣(市、區)、項目實施單位分級負責,逐級上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項目總績效目標的編制、項目跟蹤監控及績效評價工作,并將有關績效目標編制、項目績效評價情況報自治區財政廳,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項目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評審及竣工決算。對于符合以下條件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投資評審及竣工決算:
(一)屬于自治區本級評審范圍的建設項目,按照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本級財政投資評審實施辦法的通知》(桂財辦〔2015〕70號)有關規定辦理。
(二)市、縣(市、區)組織實施的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評審。已列入審計部門年度審計計劃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財政部門不再進行評審。
(三)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并按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然后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四)凡項目初步設計(包括概算)已經發展改革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并正式批復同意的,財政部門只負責招標控制價評審,不再進行概算評審。凡項目概算已經財政評審,且招標控制價未超過評審審定金額的,財政部門不再進行招標控制價評審。總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不再評審預算控制價,只對結算進行評審。對于點多面廣、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不再開展財政評審。
第十三條 結余結轉資金的管理。
(一)凡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建設單位,應確保項目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資金下達后形成的結余結轉資金,按中央和自治區有關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規定執行。自治區本級撥付建設單位的補助資金,如因建設單位原因,影響項目進度,符合以下情形的,一律按規定收回自治區財政后統籌安排用于其他重大項目:
⒈ 自自治區財政廳下達資金預算后12個月,項目建設無任何實質性進展,造成資金閑置的。
⒉ 自自治區財政廳下達資金預算后24個月,專項資金未使用完畢,仍有結余的(質保金除外)。
⒊ 項目不能按原計劃實施需要調整的,在調整后超過12個月資金未使用完畢,仍有結余的(質保金除外);單個項目只允許調整一次,且須在下達資金預算后一年內提出。
(二)對專項資金支出進度未達到序時進度要求,結余結轉數額較大(含列支結轉)或調整項目較多的市、縣(市、區),在安排下一年度資金預算時,將適當減少專項資金支持總量和補助比例。
(三)專項資金安排的試點貧困縣補助項目,竣工結算后資金若有結余的,可由項目所在試點貧困縣調整用于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內的其他項目建設,并將調整情況報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備案。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
(一)各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信息共享機制。
(二)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桂政發〔2014〕60號)的規定,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主管部門應做好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三)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健全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專款專用和資金安全,厲行節約,嚴禁奢侈浪費。
(四)各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相關涉事企業和個人的違法違規信息,將記入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征信系統:
⒈ 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復核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的。
⒉ 以虛報冒領、重復申報、多頭申報、報大建小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⒊ 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⒋ 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配和使用專項資金的。
⒌ 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致使專項資金被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或資金閑置沉淀的。
⒍ 拒絕、干擾或者不予配合有關專項資金的預算監管、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的。
⒎ 其他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的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