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推進新型城鎮化,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字〔2005〕5號)以及《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國辦發〔2016〕72號)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2017年8月25日聯合印發了《廣西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訂出臺《辦法》
一是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建立住房公積金自愿繳存制度,有助于將進城落戶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解決住房問題,加快城鎮化發展進程。
二是推進房地產去庫存。通過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調動靈活就業人員的購房積極性,提高進城落戶人員的購房能力,可以創造住房需求,有利于加快城市特別是縣城房地產去庫存。
三是增強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開展自愿繳存,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大制度的范圍,惠及更多的人群,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增強制度的公平。
四是健全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更多的中低收入階層提供低成本購房信貸資金支持,讓住房公積金成為普惠的住房金融制度,擴充住房公積金作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內涵,健全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 納入自愿繳存的范圍
原則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未覆蓋的人群都納入繳存范圍,各種用工形式的靈活就業人員或自由職業者、年滿18周歲且未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居住生活在繳存地的都可以參與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 自愿繳存的額度
自愿繳存額度上下限按當地公布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上下限執行。
(三) 自愿繳存的辦理
自愿繳存人員需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自愿繳存協議》,明確自愿繳存使用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后開始繳存。各公積金中心根據本地實際,可以自行開辦自愿繳存業務,也可委托相關金融機構和有人事代理資質的機構代辦自愿繳存業務。公積金中心應通過公開合規的招標方式確定受托機構,購買代辦自愿繳存服務的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承擔,自愿繳存人員不需承擔代辦費用。各地公積金中心可以結合自身業務實際確定本中心的自愿繳存模式,既可以選擇其中一種,也可以兩種并用。采取受托機構代辦模式的,公積金中心應規范對受托機構的監管,確保代理業務合法合規、服務便捷高效。
(四) 自愿繳存的使用
一是在提取使用上,自愿繳存人員除與強制繳存職工同等條件外,繳存滿兩年后且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余額的還可以隨時銷戶。
二是在貸款使用上。正常繳存至少滿一年以上的自愿繳存人員,符合本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自愿繳存人員的貸款額度由公積金中心綜合考慮繳存時間、繳存余額、月繳存額、剩余繳存年限等因素確定,體現存貸掛鉤、多存多得、長存多貸。
(五) 自愿繳存的計息
自愿繳存人員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同時,為鼓勵繳存,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給予從未使用過貸款的自愿繳存人員一定額度的利息補貼。
(六) 自愿繳存的義務
為體現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保持自愿繳存權利和義務的一致,自愿繳存人員在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要履行繳存義務,按照不低于申請貸款時的繳存水平繼續繳存,且住房公積金賬戶至少保留3個月以上的還款額。
自愿繳存人員未按協議履行繳存義務的,公積金中心可以提前收回貸款,或者按照同期同檔次商貸利率計息。公積金中心要建立貸后監控機制,掌握自愿繳存人員貸后的繳存變動情況,如有發現虛構理由辦理轉移合并和停繳規避強制繳存義務的,也可提前收回貸款或按照同期同檔次商貸利率計息。自愿繳存人員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要記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七) 自愿繳存政策的實施
為了確保《辦法》的順利實施和有效推進,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保障這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文件鏈接: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 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關于印發《廣西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建發〔201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