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
評標專家在招標評標過程中是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優秀的評標專家對評標結果以及項目的完成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其專業知識對于發現圍標串標現象也起著關鍵性作用。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對評標專家的問責不嚴厲,權利與責任不對等。法律規定評標專家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對如何承擔個人責任,沒有具體實施辦法,實際操作中很難執行,使得評標專家掌握著較大的影響,卻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表現在:
(一)頒發評標專家證后,實施對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缺乏一種統一量化的操作辦法。我們國家從2003年出臺《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對評標專家進行規范化管理。評標專家觸犯一定情形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但是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很難界定,使得評標專家很難被暫停資格甚至取消資格,如何通過動態管理督促企業落實評標專家的責任,目前缺乏統一量化的操作辦法。
(二)對評標專家評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缺乏一種促使其改正的有力措施。在實踐中發現,評標專家的不規范行為越來越普遍,但是評標專家的不規范行為很少有實質性的處罰,僅僅是被責令整改,甚至很難進行通報批評。同時在基層,單純依靠實施行政處罰來規范管理行為確實存在“取證難、執行難”的問題。
鑒于存在上述問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決定學習借鑒《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和外省對評標專家相應的管理辦法,由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決定在評標專家的日常監管中實行“一標一評”的動態管理模式。
二、可行性
(一)《辦法》制定符合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要求。我處認為,依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廳有權制定本《辦法》。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廳權力清單中,也有評標專家確認的權力事項。
(二)《辦法》的實施已具備條件。從我區當前的招投標監督管理模式看,今后實施的記分的主體應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平臺工作人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對加減分進行確認,增加一個記分環節并不過多地增加行政監管部門的工作量。同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已經有現成的評標專家管理系統,可以直接進行修改后上線使用,從而方便動態記分信息的上傳、統計和發布,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
(三)外省的實施經驗已日趨成熟。江蘇省從
三、主要內容解讀
(一)明確了主要職責。明確了在新的形勢下我廳和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評標專家管理的職責以及評標專家自身的權利和義務。
(二)明確了評標專家申報的程序。先通過培訓中心網站進行網上報名,通過考核后納入廣西公共資源綜合專家庫。
(三)明確了評標專家庫的使用要求。要求評標專家在“專家管理系統”中建立信息檔案,實現評標專家的信息化管理。
(四)明確了對評標專家的管理。這部分是本辦法的核心,對評標專家進行“一標一評”的日??己伺c年度考核相結合。通過“一標一評”對評標專家進行扣分與加分,滿分為100分,計分采用循環制,計分有效期為一年。評標專家在一個計分周期內累計扣滿15分的,暫停3個月評標資格;累計扣滿20分的,暫停6個月評標資格;累計扣滿30分的或累計暫停9個月及以上的或一次被扣20分的,暫停12個月評標資格并視情節依法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四、主要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3.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9號)。
五、預期成效
(一)實現對評標專家的信息化管理。要求評標專家在“專家管理系統”中建立信息檔案。
(二)加強了對評標專家的監管。通過“一標一評”的日??己伺c年度考核相結合,切實強化對評標專家的監管,從而解決評標專家的無責評審,監督不明確,處罰不明確問題,增加評標專家的責任心。
(三)明確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招投標中的具體職責與分工。使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新的形勢下明晰自身的職責和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