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字[2004]32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
現將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質〔2004〕59號,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文件要求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要充分認識《規定》的重要性。建立對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考核制度,是建設部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一項重大措施。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擔任相應職務。未取得證書的,不得擔任相應職務。同時,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是否經過考核合格,直接關系到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以及能否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問題。因此,各市要利用“安全生產月”活動的時機,向建筑施工企業進行廣泛宣傳,認真組織企業學習《規定》,使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及時領會《規定》的精神及要求。
二、目前,建設部正在抓緊編制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考試輔導材料,我廳也著手制定考核細則。
附件:《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質〔2004〕59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