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觀測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和編制過程
建筑工程沉降觀測是確保建筑工程結構安全、防止質量事故發生的一項重要措施,《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建筑變形測量規范》等國家或行業標準均對應進行建筑沉降觀測的工程范圍予以了明確。但近年來在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查中,我廳發現部分工程未按照設計、標準以及方案的要求開展沉降觀測工作,缺乏主體施工過程中的沉降觀測記錄,給工程結構安全帶來較大隱患,因此,為保證主體結構安全管理,必須加強建筑工程沉降觀測管理。
通過加強建筑工程沉降觀測管理,規范我區沉降觀測行為標準,使我們全面掌握主體結構施工各階段的垂直沉降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理沉降異?,F象,從而確保工程結構安全。
2016年6月,我站即開始組織專家起草該通知,并于2016年8月形成了第一稿征求意見稿在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同時,書面向各設區市征求意見,有16個單位或個人反饋了意見(其中2家單位或個人未署名,4家單位無意見)。2016年12月,在充分考慮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站對文件再次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第二稿。2016年12月28日,我站組織了一次專家論證會,9位到會專家分別提出了修改意見,據此我站再一次進行修改形成了第三稿—終稿。
二、主要依據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二)《工程測量規范》GB 50026-2007
(三)《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 8-2007
(四)《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11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范》
GB 50618-2011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桂建管〔2013〕11號)
(七)《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
三、主要內容說明
本規定共有3大點,分別明確了須進行沉降觀測的建筑物、開展沉降觀測的相關單位的責任以及監督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要求。
第一大點,共列出了七類須進行沉降觀測的建筑物。
第二大點,共有七小點,分別列出了建設、施工、監理以及檢測單位在開展沉降觀測工作中應負的責任。
第三大點,對監督機構提出加強沉降觀測監督抽查工作的要求,并對已完工但未按標準和設計要求進行沉降觀測的工程提出增加沉降觀測時間并將觀測結果作為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之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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