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起草《關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試行建筑師負責制的指導意見》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精神,推進廣西建筑師負責制試點工作,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建筑設計隊伍,在民用建筑項目中充分發揮建筑師的主導作用,逐步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2018年12月29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了《關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試行建筑師負責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問題二:《指導意見》重點解決了什么問題?
答:2016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培養既有國際視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師隊伍,進一步明確建筑師的權利和責任,提高建筑師的地位”;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提出,要“培育有國際競爭力的建筑設計隊伍”“在民用建筑項目中,充分發揮建筑師的主導作用,鼓勵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提出,要“試行建筑師負責制”。2017年8月,《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開展建筑師負責制試點的復函》同意廣西列為全國建筑師負責制試點地區。因此,《指導意見》重點解決如何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建筑師在民用建筑項目中的主導作用,提高建筑師的地位,保障建筑師合法權益,抓好試點項目的落地,提升工程建設品質,積極穩妥地推進建筑師負責制試點的問題。
問題三:《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指導意見》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針對廣西推進建筑師負責制試點反映突出的問題,結合廣西實際,對在民用建筑工程項目中如何試點推行建筑師負責制進行了明確。主要內容包括:
(一)總體要求。明確了廣西試點推行建筑師負責制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和主要目標。一是明確廣西試點推行建筑師負責制的基本原則主要是“積極穩妥”;二是明確主要目標是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試點推行建筑師負責制,并從試行全壽命周期設計咨詢管理服務開始,逐步向全過程咨詢服務探索。
(二)適用范圍和基本概念。一是明確《指導意見》只適用于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同意開展建筑師負責制試點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二是明確本指導意見所指建筑師是以所在的設計企業為實施主體,以擔任民用建筑工程項目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的注冊建筑師為核心的團隊。建筑師負責制是以設計企業為實施主體
(三)試點探索主要工作內容。《指導意見》在提出原則性要求指導實施建筑師負責制的基礎上,對各地應探索的具體實施內容進行了規定:一是提出了建筑師負責制的服務內容,以所在設計企業為實施主體,按照與建設單位的合同約定,提供全部或部分咨詢服務內容,并對服務所需的相關資質和資格予以了明確;二是明確了委托方式,對依法應當招標和可由業主直接委托的試點項目對應委托方式提出了原則性要求;三是提出了建筑師負責制服務實施的人員配置要求,規定了團隊總負責人的資格要求。
(四)積極穩妥推行建筑師負責制。一是明確鼓勵開展建筑師負責制試點,由于中小型項目較簡單,有利于培育建筑師負責制能力,因此鼓勵優先在中小型項目中優先試行建筑師負責制,明確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具體激勵措施,各試點地區可參照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做法制定有關激勵措施;二是明確各試點地區可積極探索根據實際情況出臺針對試點項目簡化審批流程的具體措施,先行豁免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承諾方式先行開展施工招投標工作,準予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和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許可證后應對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監督檢查,不符的可依法撤銷施工許可;三是明確項目參與各方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設計企業按照所承接的咨詢服務內容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建筑師具體的權力、責任、義務在設計單位與其簽訂的內部協議中依法予以明確;四是明確設計單位要不斷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體系,提升綜合服務能力。
(五)明確組織實施保障措施。明確通過加強組織領導、人才培養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來對建筑師負責制試點推行予以組織保障。
問題四:《指導意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指導意見》適用的范圍是: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同意開展建筑師負責制試點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
問題五:《指導意見》中建筑師和建筑師負責制的定義是什么?
答:《指導意見》中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進建筑師負責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有關建筑師負責制組織模式的論述,結合推進試點工作需要,同時在不違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下,提出了建筑師負責制以及其中建筑師的定義,明確建筑師負責制是以設計企業為實施主體,依據與建設單位的合同約定,對工程全過程或部分階段開展咨詢服務的工作模式,并不是以個人去承接業務并承擔全部責任,其中的“建筑師”也并不是注冊建筑師一個人,而是設計單位的整個服務團隊。
問題六:《指導意見》中建筑師負責制的服務內容是什么?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明確的“在民用建筑項目中充分發揮建筑師的主導作用,鼓勵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要求,《指導意見》將建筑師負責制服務內容規定為設計企業可按照與建設單位的合同約定,提供設計咨詢、前期咨詢、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勘察、工程監理、運營維護、改造、拆除等全部或部分咨詢服務內容,因設計是核心,所以至少應包含設計咨詢服務內容。在目前我國法律框架下,設計、勘察、監理等內容均具備相應的資質,所以《指導意見》對相關資質要求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參照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實施的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設計企業自身不具備勘察、造價、監理等其他專業咨詢服務資質的,明確應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同時明確了項目設計各專業負責人、勘察負責人、造價負責人、監理負責人等項目團隊人員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格。對于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項目,因設計單位本身是與施工單位一體的工程總承包方,基于“自己不能監管自己”的原則,明確建筑師負責制服務內容不得再包括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內容。
政策文件: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試行建筑師負責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桂建發〔2018〕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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