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深入推進之際,業內翹首以盼的政策終于落地。針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四方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的規定一并出臺,加上先期出臺的《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使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有了齊備的制度保障。
建筑質量出現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縱觀我國建筑行業的質量安全問題,貫穿整個生產環節和監管體系,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以及分包單位多方主體責任,當然也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方式有著直接關系。此次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建筑質量安全問題的把脈非常精準,病理說得也很透徹,“兩年行動”本身就是一個下猛藥治大病的過程。行動之初,住房城鄉建設部就出臺了《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等,使“兩年行動”可以找準關鍵點,順利推進。
現在,為了深入推進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進一步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落實建筑工程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等四個規定,為將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落實到人、進一步強化質量安全責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相信,隨著相關政策措施的出臺完善、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的深入推進,“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法從嚴,全行業上下人人重視質量、人人監督安全”的良好氛圍終將形成。(曹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