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2014〕21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房產局:
為進一步推進我區物業管理工作,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升服務質量,為群眾創造更為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經研究,我廳定于2014年7月—9月在全區范圍內開展“2013年度全區城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以下簡稱“區優”)評選和推薦項目參評全國城市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以下簡稱“國優”)活動。現將評選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選組織機構
設立“區優”評選委員會,廳分管領導任組長,負責“區優”考評的指導監督工作。
成 員:廳房產處負責人;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房產局分管物業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廣西房地產業協會負責人;各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人。
評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區優”考評的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廣西房地產業協會。
二、評選原則及基本條件
(一)評選原則
⒈ 企業自愿參與原則。
⒉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⒊ 客觀、規范及標準統一原則。
(二)基本條件
⒈ 參評的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由一家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
⒉ 參評項目符合城市規劃建設要求,配套設施齊全。住宅小區建筑面積應達到5萬平方米以上,大廈達到2萬平方米以上,獨立式住宅(含別墅)3萬平方米以上,工業區及其他類型物業建筑面積達2萬平方米以上,且業主入住率或使用率達60%以上;
⒊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參評的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實施物業管理時間(包括前期物業管理時間)達到1年以上;
⒋ 管理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具有物業管理企業資質;
⒌ 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收繳率達90%以上;
⒍ 物業服務企業已建立較為規范的崗位管理規章制度;
⒎ 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間,未發生經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確認屬實的有關收費、服務質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訴或處罰。
三、評選和推薦標準
(一)根據2009年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修訂的《自治區城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評分細則》(以下簡稱“標準”)進行評選。凡考評分達到93分以上的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將獲得“區優”稱號。
(二)曾獲得“區優”稱號一年以上且“區優”考評分達到98分以上;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間,未發生經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確認屬實的有關收費、服務質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訴或處罰的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可以推薦申報“全國城市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
四、申報要求
(一)申報“區優”應提交的資料
⒈ 《2013年度全區城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申報表》;
⒉ 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規劃、建設、使用情況說明書;
⒊ 物業服務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⒋ 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資質證書復印件;
⒌ 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規劃設計總平圖復印件。
(二)參評資料具體要求
⒈ 參評項目申報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日常管理檔案的基礎資料和迎檢資料,資料的準備應當按“標準”的要求分門別類建檔,以目錄的形式裝訂成冊,以備檢查。
⒉ 迎檢資料中各項目內容應當隨機在基礎資料和計算機物業管理應用軟件中可即時查閱。
(三)申報“國優”應提交的資料
⒈《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達標申報表》;
⒉ 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規劃、建設、使用情況說明書;
⒊ 物業服務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⒋ 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資質證書復印件;
⒌ 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規劃設計總平圖復印件。
五、評選程序及時間要求
(一)評選程序
⒈ 企業申報(物業服務企業提交材料);
⒉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材料預審和考評指導;
⒊ 評選委員會組織由相關專家組成的考評組進行現場考評。
(二)時間要求
⒈ 申報和推薦時間(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時間):2014年7月28日-8月20日;
⒉ 材料預審時間:2014年8月15日-8月22日;
⒊ 考評指導時間:2014年8月25日-9月5日;
⒋ 現場考評時間:2014年9月(具體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請各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真組織轄區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參加評優活動。各地參評項目應于8月20日前,將申報“區優”、“國優”應提交的資料郵寄或送至廣西房地產業協會辦公室,地址:南寧市金湖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4樓2412室,郵編:530028。“區優”、“國優”申報表、評分標準及細則可在廣西房地產業協會網站公告欄內下載。
聯系人:黃 韜,0771-2264311(兼傳真),陸婷,0771-2260362。
附件:⒈ 2013年度全區城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申報表
⒉ 2013年度全區城市物業管理優秀大廈申報表
⒊ 2013年度全區城市物業管理優秀工業區申報表
⒋ 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達標申報表及評分細則
⒌ 全國物業管理示范大廈達標申報表及評分細則
⒍ 全國物業管理示范工業區達標申報表及評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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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7月22日 |